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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刚刚闭幕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在该修正案中,鲜明提出的“实行社区矫正”这6个字,是让法律界期盼已久的。“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将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规定终于被载入刑法。
在人们的头脑中,犯罪的人要经受牢狱的惩罚。不过,对于一些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可以在在家服刑的同时接受社区矫正,彰显了刑罚的社会化、执法的人性化和矫正的文明化。
法律护航社区矫正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已试行七年。2003年7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建立了中国社区矫正制度雏形。根据《通知》,全国18个省(区、市)先后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9年10月,“两院两部”再做决定,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
七年过去了,这次将“社区矫正”一词引入刑法,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对这项工作的成功给予肯定,既确立了社区矫正的刑罚性质,又符合刑罚轻缓化、行刑社会化的国际化刑罚文明潮流,为最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对于加强和创新司法领域的社会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需要社会的参与
罪犯在回归社会后主要存在基本生存、合理认知、技能提升、归属与情感、尊重与接纳等问题。很多人因对回归之路感到迷茫、无助,甚至表示宁愿再次回到监狱。
法国刑法理论家卡斯东·期特法尼曾指出:“刑事政策极其严重的困难之一,是我们尽力使犯罪人能够适应社会,其本人也恢复了信念。尽管如此,这些人却发现真正的惩罚是在他们走出监狱之后才开始的,社会排斥他们,使他们的全部生活都因犯罪打上了烙印。”
社区矫正的对象,都是短期自由刑,而如果将这种短期自由刑的罪犯放到监狱改造,必然的弊端是罪犯之间的“交叉感染”,结果就是犯罪很轻或者犯罪比较笨拙的人,刑满释放后,却沾染更多恶习。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周光权认为,克服这种弊端,就要有一个重要的配套措施。通过开放的方式,让罪犯参与社区生活来考验和改造罪犯,这是刑罚改革的方向。
而社区矫正,正是做到了让犯人尽早融入社会,不被社会所抛弃。江苏省司法厅厅长缪蒂生表示:良好的社区资源,可以帮助矫正对象解决了技能培训、心理调适、困难救助等问题。对罪犯而言,社区矫正激发了其自我改造的动机;对罪犯家庭来讲,避免了罪犯入狱带来的家庭破裂、孩子失学失教等社会问题;对罪犯周边群体来讲,在直观了解罪犯改造后,能够更宽容、友好地接纳罪犯,最大限度地减小了犯罪行为带来的社会裂痕。
监禁可以使罪犯的一些基本权利由于条件的限制而实际上被剥夺或限制,如结婚权、离婚权、继承权、抚养权等,这又与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相冲突。虽然监狱在改革中注重了对罪犯的一些基本权利的保护,如有些地区允许个别罪犯在服刑期间结婚,但这毕竟是少数。如果罪犯在社区中服刑,有些权利不需刻意追求就可以得到保障,稳住了罪犯的心和家庭,从而有助于稳定社会,这也正是社区矫正的社会效益。
不仅如此,社区矫正还大幅减少了刑罚执行成本。中国政法大学犯罪学研究所所长王顺安曾统计过,一名监狱服刑犯一年的平均花费是1.5万元至2.5万元,而社区矫正一年所需的费用是2000元左右。他认为,社区矫正有成本低、利于防止监狱腐败等优势。
一个关于“过渡”的故事
刑满释放不到半年的马东(化名),急需一份工作来养活自己。“中途之家”是全国首个集教育、培训、食宿为一体的过渡性安置社区、服刑人员及刑释解教人员的基地。马东作为“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的“三无”人员,得以暂时住在这里。
马东在1999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14年6个月,刑满那天,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街道司法所派人专程到地处天津的监狱接他,又为他在八里庄附近租好了房子。
重回社会的马东手足无措,没有生活来源,没有亲人可以投靠。一个月后他被安置到“中途之家”进行过渡。
“中途之家”的干警们先后帮马东找了10个工作机会,都没成功。原因不外乎3个:一是马东已经50岁了,“很少有企业愿意要50岁的员工”;二是没有一技之长,马东初中没有毕业,也没有学习过专业技能;三是有犯罪记录。马东说,许多公司都要求有无犯罪记录证明,“我又不能骗人家,所以找工作很难”。
据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副局长、中途之家主任刘勇介绍,为了解决这些特殊人群的找工作难题,中途之家与方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联合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目前已开设了中级计算机平面设计、中级计算机组装与维修、中级美发师和中级音响调音员等培训课程,已有49人通过培训获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此外,还选定了15所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对“中途之家”推荐的两类人员免费培训。
“中途之家”也为马东在北京一所大学的低压运行维修取证班报了名。尽管马东看教材很吃力,但为了不辜负管理人员的苦心,他学得非常认真。
“中途之家”的工作人员介绍,技能培训是一方面,最难的是治疗这些特殊人群容易产生的心理问题。为此,“中途之家”设置了系列心理咨询、培训室,并与多家心理咨询机构合作,选派心理咨询师作为志愿者进行咨询引导,有效控制了特殊人群的再犯罪率。同时,还对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进行集中法制教育培训,并要求工作人员们和他们同吃同住,互相交流,增进感情。
一名矫正干警感慨地说:“与社区服刑人员同吃同住3天,比以往交往半年了解得还多,为有针对性地对他们进行管理教育奠定了基础”。
社区矫正全面铺开
社区矫正制度既可用于成年犯罪人,也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且似乎更能体现出其他制度难以比拟的优越性。
未成年人犯了罪,就会被过早地贴上犯罪人的“标签”。人们的普遍观念也是“一朝做贼,终生为贼”。如果将未成年人过早地投进监狱,势必使他们幼小的心灵受到扭曲、挫伤,甚至对社会产生反感与叛逆,出现再犯。而社区矫正正是针对青少年可塑性强、思想容易接受改造的特点,进行温和而有效的教育及挽救。
据统计,截至2010年年底,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59.8万人,累计解除矫正32万人,现有社区矫正对象27.8万人。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福建、海南等地出现外国籍和香港、台湾籍社区服刑人员,表明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正在逐步完善。
据司法部司改办有关负责人介绍,改革推行一段时间以来,各地监督管理水平和教育矫正质量不断提高,机构、队伍和经费保障进一步加强,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有新突破,按照社会管理创新要求,创造了一批新经验、好做法。
云南省提出了“裁前评估、全员接收、分类管控、有效施教、解教跟踪、全程监督”的24字工作流程,有效规范了社区矫正工作。
河北省切实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和管理,积极构筑对社区服刑人员协调联动、有机衔接的“一条龙”教育管控模式。
上海市突出抓好社区矫正监管安全工作,全面建立“防范预案”,采取立体管控模式,做到“周报到、日报告、日接触、日见面、24小时监控”,确保社区服刑人员不发生有影响的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
江苏省在全省县(市、区)大力推行“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建设。中心设置集中教育室、沟通谈心室、心理矫正室、公益劳动场所等功能区域,集中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思想、法制、社会公德教育活动和公益劳动,集中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正等。
据悉,目前全国已建立公益劳动基地1.3万个,教育基地5871个,就业基地4238个。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等20多个省(区、市)还制定了社区矫正工作办法或实施细则,形成了较为规范的工作制度和流程,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健康发展。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则通过了我国第一个社区矫正地方法规——《关于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决定》。
遗留的问题
被称为“最后的流氓犯”的牛玉强,在1983年仅18岁,当时他被以流氓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由于表现良好,他先后获得两次减刑,分别是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8年。后由于肺部疾病1990年被保外就医。但他超期未归,狱方也未过问。 2004年4月,石河子监狱来人将牛玉强带回监狱,并被告知,他保外就医的十几年被监狱认定为“在逃未归”,将不算入刑期。他的刑期被顺延到2020年2月21日。
“对于这个案件,我一直认为,牛玉强保外就医超期不归,将板子打在牛玉强一人身上有失公正,牛玉强以及驻地公安机关、监狱三方均有责任。”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刑事执行法学研究所所长韩玉胜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这案例暴露了一个严重的问题,就是监外执行的监管环节脱节。
社区矫正作为监外执行的一种方式,是不是也会存在“脱管”问题?社区矫正试点虽然开展7年,但是监管矫正人员的机构,却一直存在矛盾。按照法律的规定,监外执行人员由公安机关负责管理。而在这些年的实践中,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机关,已经逐步由原来的公安机关转移到了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司法所。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方工表示,我国尚没有一部统一的社区矫正法,刑法关于适用社区矫正的规定,走在了社区矫正的程序规定之前,造成实体法先于程序法,实体法的规定在程序操作上无法可依。
体系的不完备,使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兴的刑罚执行制度,在一些建设尚不完善的基层社区中被盲目地效仿甚至变相施行,使社区矫正流于形式,导致罪犯刑满释放后感觉不到刑罚的惩罚性,进而重新犯罪,使公众对社区矫正失去信心。
方工认为,社区矫正法应在六个方面与监狱法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一是社区矫正的概念、任务、对象、基本原则;二是社区矫正的主管部门、工作机构、工作者人员任职资格、工作职责及工作纪律;三是刑罚与社区矫正的衔接、矫正方式;四是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奖惩和解除、终止矫正等相关的法律程序、手续等;五是对社区矫正主管部门以及工作机构中渎职人员责任追究的情节和方式;六是要让矫正经费得到保障。
解决这些遗留问题,我们还需要一段时间。
在人们的头脑中,犯罪的人要经受牢狱的惩罚。不过,对于一些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可以在在家服刑的同时接受社区矫正,彰显了刑罚的社会化、执法的人性化和矫正的文明化。
法律护航社区矫正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已试行七年。2003年7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建立了中国社区矫正制度雏形。根据《通知》,全国18个省(区、市)先后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9年10月,“两院两部”再做决定,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
七年过去了,这次将“社区矫正”一词引入刑法,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对这项工作的成功给予肯定,既确立了社区矫正的刑罚性质,又符合刑罚轻缓化、行刑社会化的国际化刑罚文明潮流,为最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对于加强和创新司法领域的社会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需要社会的参与
罪犯在回归社会后主要存在基本生存、合理认知、技能提升、归属与情感、尊重与接纳等问题。很多人因对回归之路感到迷茫、无助,甚至表示宁愿再次回到监狱。
法国刑法理论家卡斯东·期特法尼曾指出:“刑事政策极其严重的困难之一,是我们尽力使犯罪人能够适应社会,其本人也恢复了信念。尽管如此,这些人却发现真正的惩罚是在他们走出监狱之后才开始的,社会排斥他们,使他们的全部生活都因犯罪打上了烙印。”
社区矫正的对象,都是短期自由刑,而如果将这种短期自由刑的罪犯放到监狱改造,必然的弊端是罪犯之间的“交叉感染”,结果就是犯罪很轻或者犯罪比较笨拙的人,刑满释放后,却沾染更多恶习。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周光权认为,克服这种弊端,就要有一个重要的配套措施。通过开放的方式,让罪犯参与社区生活来考验和改造罪犯,这是刑罚改革的方向。
而社区矫正,正是做到了让犯人尽早融入社会,不被社会所抛弃。江苏省司法厅厅长缪蒂生表示:良好的社区资源,可以帮助矫正对象解决了技能培训、心理调适、困难救助等问题。对罪犯而言,社区矫正激发了其自我改造的动机;对罪犯家庭来讲,避免了罪犯入狱带来的家庭破裂、孩子失学失教等社会问题;对罪犯周边群体来讲,在直观了解罪犯改造后,能够更宽容、友好地接纳罪犯,最大限度地减小了犯罪行为带来的社会裂痕。
监禁可以使罪犯的一些基本权利由于条件的限制而实际上被剥夺或限制,如结婚权、离婚权、继承权、抚养权等,这又与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相冲突。虽然监狱在改革中注重了对罪犯的一些基本权利的保护,如有些地区允许个别罪犯在服刑期间结婚,但这毕竟是少数。如果罪犯在社区中服刑,有些权利不需刻意追求就可以得到保障,稳住了罪犯的心和家庭,从而有助于稳定社会,这也正是社区矫正的社会效益。
不仅如此,社区矫正还大幅减少了刑罚执行成本。中国政法大学犯罪学研究所所长王顺安曾统计过,一名监狱服刑犯一年的平均花费是1.5万元至2.5万元,而社区矫正一年所需的费用是2000元左右。他认为,社区矫正有成本低、利于防止监狱腐败等优势。
一个关于“过渡”的故事
刑满释放不到半年的马东(化名),急需一份工作来养活自己。“中途之家”是全国首个集教育、培训、食宿为一体的过渡性安置社区、服刑人员及刑释解教人员的基地。马东作为“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的“三无”人员,得以暂时住在这里。
马东在1999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14年6个月,刑满那天,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街道司法所派人专程到地处天津的监狱接他,又为他在八里庄附近租好了房子。
重回社会的马东手足无措,没有生活来源,没有亲人可以投靠。一个月后他被安置到“中途之家”进行过渡。
“中途之家”的干警们先后帮马东找了10个工作机会,都没成功。原因不外乎3个:一是马东已经50岁了,“很少有企业愿意要50岁的员工”;二是没有一技之长,马东初中没有毕业,也没有学习过专业技能;三是有犯罪记录。马东说,许多公司都要求有无犯罪记录证明,“我又不能骗人家,所以找工作很难”。
据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副局长、中途之家主任刘勇介绍,为了解决这些特殊人群的找工作难题,中途之家与方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联合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目前已开设了中级计算机平面设计、中级计算机组装与维修、中级美发师和中级音响调音员等培训课程,已有49人通过培训获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此外,还选定了15所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对“中途之家”推荐的两类人员免费培训。
“中途之家”也为马东在北京一所大学的低压运行维修取证班报了名。尽管马东看教材很吃力,但为了不辜负管理人员的苦心,他学得非常认真。
“中途之家”的工作人员介绍,技能培训是一方面,最难的是治疗这些特殊人群容易产生的心理问题。为此,“中途之家”设置了系列心理咨询、培训室,并与多家心理咨询机构合作,选派心理咨询师作为志愿者进行咨询引导,有效控制了特殊人群的再犯罪率。同时,还对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进行集中法制教育培训,并要求工作人员们和他们同吃同住,互相交流,增进感情。
一名矫正干警感慨地说:“与社区服刑人员同吃同住3天,比以往交往半年了解得还多,为有针对性地对他们进行管理教育奠定了基础”。
社区矫正全面铺开
社区矫正制度既可用于成年犯罪人,也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且似乎更能体现出其他制度难以比拟的优越性。
未成年人犯了罪,就会被过早地贴上犯罪人的“标签”。人们的普遍观念也是“一朝做贼,终生为贼”。如果将未成年人过早地投进监狱,势必使他们幼小的心灵受到扭曲、挫伤,甚至对社会产生反感与叛逆,出现再犯。而社区矫正正是针对青少年可塑性强、思想容易接受改造的特点,进行温和而有效的教育及挽救。
据统计,截至2010年年底,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59.8万人,累计解除矫正32万人,现有社区矫正对象27.8万人。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福建、海南等地出现外国籍和香港、台湾籍社区服刑人员,表明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正在逐步完善。
据司法部司改办有关负责人介绍,改革推行一段时间以来,各地监督管理水平和教育矫正质量不断提高,机构、队伍和经费保障进一步加强,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有新突破,按照社会管理创新要求,创造了一批新经验、好做法。
云南省提出了“裁前评估、全员接收、分类管控、有效施教、解教跟踪、全程监督”的24字工作流程,有效规范了社区矫正工作。
河北省切实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和管理,积极构筑对社区服刑人员协调联动、有机衔接的“一条龙”教育管控模式。
上海市突出抓好社区矫正监管安全工作,全面建立“防范预案”,采取立体管控模式,做到“周报到、日报告、日接触、日见面、24小时监控”,确保社区服刑人员不发生有影响的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
江苏省在全省县(市、区)大力推行“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建设。中心设置集中教育室、沟通谈心室、心理矫正室、公益劳动场所等功能区域,集中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思想、法制、社会公德教育活动和公益劳动,集中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正等。
据悉,目前全国已建立公益劳动基地1.3万个,教育基地5871个,就业基地4238个。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等20多个省(区、市)还制定了社区矫正工作办法或实施细则,形成了较为规范的工作制度和流程,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健康发展。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则通过了我国第一个社区矫正地方法规——《关于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决定》。
遗留的问题
被称为“最后的流氓犯”的牛玉强,在1983年仅18岁,当时他被以流氓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由于表现良好,他先后获得两次减刑,分别是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8年。后由于肺部疾病1990年被保外就医。但他超期未归,狱方也未过问。 2004年4月,石河子监狱来人将牛玉强带回监狱,并被告知,他保外就医的十几年被监狱认定为“在逃未归”,将不算入刑期。他的刑期被顺延到2020年2月21日。
“对于这个案件,我一直认为,牛玉强保外就医超期不归,将板子打在牛玉强一人身上有失公正,牛玉强以及驻地公安机关、监狱三方均有责任。”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刑事执行法学研究所所长韩玉胜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这案例暴露了一个严重的问题,就是监外执行的监管环节脱节。
社区矫正作为监外执行的一种方式,是不是也会存在“脱管”问题?社区矫正试点虽然开展7年,但是监管矫正人员的机构,却一直存在矛盾。按照法律的规定,监外执行人员由公安机关负责管理。而在这些年的实践中,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机关,已经逐步由原来的公安机关转移到了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司法所。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方工表示,我国尚没有一部统一的社区矫正法,刑法关于适用社区矫正的规定,走在了社区矫正的程序规定之前,造成实体法先于程序法,实体法的规定在程序操作上无法可依。
体系的不完备,使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兴的刑罚执行制度,在一些建设尚不完善的基层社区中被盲目地效仿甚至变相施行,使社区矫正流于形式,导致罪犯刑满释放后感觉不到刑罚的惩罚性,进而重新犯罪,使公众对社区矫正失去信心。
方工认为,社区矫正法应在六个方面与监狱法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一是社区矫正的概念、任务、对象、基本原则;二是社区矫正的主管部门、工作机构、工作者人员任职资格、工作职责及工作纪律;三是刑罚与社区矫正的衔接、矫正方式;四是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奖惩和解除、终止矫正等相关的法律程序、手续等;五是对社区矫正主管部门以及工作机构中渎职人员责任追究的情节和方式;六是要让矫正经费得到保障。
解决这些遗留问题,我们还需要一段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