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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学界,对于机械表演权的国内法依据和国际法依据一直存有争论,而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定义过于宽泛,造成其在控制范围上与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存在交叉重合,正在修订的《著作权法(草案)》3个稿本都未解决此问题,因此建议以"现场性"统辖表演权和放映权,并以此区别于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形成界限分明、简洁易懂和逻辑合理的传播权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