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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这一状态的核心任务是经济发展的提质增效升级,创新驱动是实现这一核心任务的重点之一。主承销商在债券发行中担任着获取私人信息并转化公共信息的角色,其承销偏好等将可能对债券市场的支持导向有着直接作用。为此,研究债券市场不同类型主承销商承销行为的特点,并顺应其特点,引导其承销偏好到创新型企业上,有助于促进债券市场支持创新驱动的发展。本研究将此作为研究方向,具有较强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研究以企业融资优序理论和不同行为主体的信息优势作为理论基础,将主承销商分为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等几个类型,实证研究不同类型主承销商的债券行为特征对其支持创新驱动是否存在差异,如果有,将根据其差异状况来提出政策建议。所使用的实证检验模型为logistic多元无序选择模型,根据国务院2012年7月印发的《"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确定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属于创新驱动型产业,依据文件印发的时间,选择了2013-2014年在国内债券市场公开发行的所有非金融企业公司信用类债券。实证检验结果表明,不同类型的主承销商在其承销债券的过程中,对支持创新驱动是存在显著差异的,主要体现为与城商行和证券公司相比,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的主承销行为更多的支持了创新驱动,表现为这三类承销商所主承销的债券中,支持创新驱动的比例更高,且这一差异在统计上显著;对模型的整体和对变量的检验均显著。针对检验结果,本研究进行了相关解释,一是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具有更强的国家政策意识,也具有更强的资金实力落实国家政策要求;二是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由于其广泛的分支机构和客户基础,使其在中小企业客户基础和识别软信息上较证券公司更具优势,中小企业更愿意选择商业银行担任其主承销商。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一是完善动态的主承销商遴选机制,要求主承销商应该具有数量大且符合产业与规模结构较为合理的企业客户基础。二是建立相应的市场化激励机制。从实证研究结果来看,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的主承销行为在支持创新驱动方面有优势。这部分原因也可能和这部分机构具有更强的跟踪和执行国家政策的政策意愿,这种激励可能来自于多个方面,可能是升迁考核机制等政策性的激励等。对城商行和证券公司等承销机构而言,这方面的机制可能相对较弱,可考虑一些市场化的考核机制,运用一些市场化的激励相容方式,促进更多的承销主体更加响应长期政策要求。本研究的主要创新点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用债券市场的相关研究对融资优序理论中的债务融资进行了补充;二是抓住主承销商这一核心要素,研究如何提升债券市场功能,有助于在实际工作中更有的放矢;三是创造性的以债券发行用途作为判断债券发行是否支持创新驱动的依据,为今后的类似研究提供了一种更有效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