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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设置了代位求偿制度,规定保险人赔偿后不得向被保险人及连带被保险人追偿,然而在交强险中却存在着保险人赔偿后向被保险人及连带被保险人追偿的情形。因其貌似于"代位求偿"又在《保险法》中无相应规定,往往被想当然地套用《保险法》代位求偿制度,致陷入以不得向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追偿的代位求偿制度为据向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追偿的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