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在法律上应受惩罚吗?

来源 :健康生活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flowerofwind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律师同志:
  我现在的妻子与第三者非法同居,但她竟恶人先告状,到法院起诉与我离婚,现案件正在我所在的镇法庭受理。我有如下几点疑问需向您请教:受害方对“第三者插足”没有取得证据或证据不完整时,是否公安机关可以介入帮助受害方取得证据?过错方应向无过错方赔偿哪些损失及侵权的第三者在法律上应受什么惩罚?
  解答: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可知,法院审判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即当事人有义务向法院提供支持自己主张的完全的、充分的、真实的证据。但在特殊的情况下,依当事人请求或法院认为有必要,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调查取证。由此可见,当事人在适当的时候,有请求法院而非“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权利。
  如果因“第三者插足”导致一方起诉离婚,则法院在判决中分割夫妻财产应适当照顾受害方。除外,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我国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的,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案件中,如果“第三者”插足不致引起婚姻解体等严重后果,受害人可以请求判令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减轻、消除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如果导致婚姻解体,还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其他文献
期刊
“千金难买老来瘦”的说法,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它的含义是不够确切的。一个人的身高与体重是有一定比例的,这个比例合适,就是我们说的不胖不瘦;比例不合适即过胖或过瘦,都容易潜伏疾病。所以说,消瘦者不应该沾沾自喜。  说到胖,人们往往联想到高血压、冠心病、脑溢血等心脑血管疾病和糖尿病等,认为“胖就是病”。对于瘦,则视为正常现象,民间也有“千金难买老来瘦”的说法。肥胖当然不好,但过瘦也不好。美国曾对660万
期刊
期刊
年轻的时候,我对安全感、稳定感的追求甚于对激情的渴望。然而,当我获得了所谓的婚姻稳定感,却发现这种婚姻缺乏精神和情感的尺度,以至不得不经历自我质疑、自我破坏与重新构
记者钱铮报道:日本医学专家发现,抗组胺药依巴斯汀能治疗斑秃,6帆的患者用药3个月后脱发部位能重新生发。  据报道,日本医科大学教授川名诚司等发现,通常用于治疗花粉过敏症及特应性皮炎的抗组胺药依巴斯汀对斑秃也同样有效。研究人员以四分之一以上头发脱落的23名斑秃患者为实验对象,每天一次性让他们服用10毫克依巴斯汀。3个月后,14名患者重新长出了头发,进一步延长治疗时间后,其中9人生发的范围遍及整个头皮
期刊
期刊
【正】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知识的价值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我国《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惩治相关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决定的颁行,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