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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近以来,农村土地问题成为法学界争议的焦点,新近出台的《物权法》关于农村土地问题的规定存在诸多缺陷,其因由在于价值取向的多元化。要真正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必须坚持农地立法价值取向的一元化,即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在具体措施上,应当赋予农民真正意义上的土地财产权利;协调好物权法的统一性和地方立法的灵活性之间的关系;夯实农民行使土地财产权利的民主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