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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庆、范凤是山东省郓城县一对农民夫妇,女儿肖丽娜高中毕业后便外出打工。肖丽娜十分孝顺,省吃俭用,将打工收入全部寄给父母。2008年1月16日,肖丽娜来到江苏省苏州市,与一家职介服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被派遣至苏州工业园区一家餐饮公司上班。
当时,苏州市相城区政府办公室下发文件,鼓励用人单位以补充保险的形式参加商业工伤保险,通过社会保险和商业人身保险的结合,保证伤残职工各项待遇的解决和落实。为此,职介服务公司向肖丽娜发出《缴纳社保意向书》,征询她是否同意不缴纳社保的条件。肖丽娜在《缴纳社保意向书》上签字同意不缴纳社保,职介服务公司便仅为她投保了商业人身保险。
2010年4月22日22时,肖丽娜在下班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于当晚离世。2011年11月21日,肖丽娜的不幸遭遇被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在职介服务公司和餐饮公司的积极协调下,肖庆、范凤通过商业保险理赔,领取了女儿30万元的理赔款。
结束商业保险理赔后,职介服务公司和餐饮公司均认为肖丽娜工伤事故已经处理完毕。谁知,肖庆夫妇又向职介服务公司和餐饮公司提出了工伤保险索赔,这让两家单位无法接受。餐饮公司认为,他们虽然没有为肖丽娜办理工伤保险,但他们已经为肖丽娜购买了商业人身保险,提供了相应的保险保障,尽到了法律责任。肖丽娜的父母也因此获得了商业保险理赔,不应再得到工伤保险赔偿的双重赔偿,故餐饮公司拒绝了肖家父母的要求。
2012年2月19日,肖庆、范凤向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讨要女儿的工伤赔偿款。
3月29日,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裁决:职介服务公司和餐饮公司应当连带支付肖庆、范凤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36万元。
餐饮公司不服,于7月13日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撤销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8月27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双方围绕在已获商业人身险理赔的情况下,肖庆、范凤能否同时主张肖丽娜的工伤保险待遇展开了激烈辩论。职介服务公司和餐饮公司代表提供了苏州市相城区政府办公室的文件,证明企业可以选择为员工缴纳社保或购买某保险公司的商业险。他们还提供了《缴纳社保意向书》以及购买商业人身险的相关手续,证明肖丽娜不愿意缴纳社保并为她购买商业人身险的事实。
肖庆、范凤没有否认职介服务公司和餐饮公司提供的证据,但他们认为,即便苏州市相城区政府办公室有那样的规定,也与本案无关联性,因为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商业人身险不能免除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
12月7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职介服务公司支付肖庆、范凤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36万元,餐饮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餐饮公司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3年9月27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当时,苏州市相城区政府办公室下发文件,鼓励用人单位以补充保险的形式参加商业工伤保险,通过社会保险和商业人身保险的结合,保证伤残职工各项待遇的解决和落实。为此,职介服务公司向肖丽娜发出《缴纳社保意向书》,征询她是否同意不缴纳社保的条件。肖丽娜在《缴纳社保意向书》上签字同意不缴纳社保,职介服务公司便仅为她投保了商业人身保险。
2010年4月22日22时,肖丽娜在下班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于当晚离世。2011年11月21日,肖丽娜的不幸遭遇被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在职介服务公司和餐饮公司的积极协调下,肖庆、范凤通过商业保险理赔,领取了女儿30万元的理赔款。
结束商业保险理赔后,职介服务公司和餐饮公司均认为肖丽娜工伤事故已经处理完毕。谁知,肖庆夫妇又向职介服务公司和餐饮公司提出了工伤保险索赔,这让两家单位无法接受。餐饮公司认为,他们虽然没有为肖丽娜办理工伤保险,但他们已经为肖丽娜购买了商业人身保险,提供了相应的保险保障,尽到了法律责任。肖丽娜的父母也因此获得了商业保险理赔,不应再得到工伤保险赔偿的双重赔偿,故餐饮公司拒绝了肖家父母的要求。
2012年2月19日,肖庆、范凤向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讨要女儿的工伤赔偿款。
3月29日,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裁决:职介服务公司和餐饮公司应当连带支付肖庆、范凤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36万元。
餐饮公司不服,于7月13日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撤销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8月27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双方围绕在已获商业人身险理赔的情况下,肖庆、范凤能否同时主张肖丽娜的工伤保险待遇展开了激烈辩论。职介服务公司和餐饮公司代表提供了苏州市相城区政府办公室的文件,证明企业可以选择为员工缴纳社保或购买某保险公司的商业险。他们还提供了《缴纳社保意向书》以及购买商业人身险的相关手续,证明肖丽娜不愿意缴纳社保并为她购买商业人身险的事实。
肖庆、范凤没有否认职介服务公司和餐饮公司提供的证据,但他们认为,即便苏州市相城区政府办公室有那样的规定,也与本案无关联性,因为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商业人身险不能免除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
12月7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职介服务公司支付肖庆、范凤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36万元,餐饮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餐饮公司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3年9月27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