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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胃里到底有多少有毒物质,我们又吃了多少添加剂?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故,让我们面对餐桌时心存疑虑。这部承载厚望的《食品安全法》,能成为消费者餐桌上的防弹衣吗?
2004年,阜阳“大头娃娃”劣质奶粉事件的曝光,让对食品安全一知半解的消费者和监管者惊醒。
随后,“苏丹红”事件、PVC保鲜膜致癌事件、雀巢奶粉碘含量超标、食品包装袋苯超标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故频发,让人们在无所适从中逐渐认识到:食品监管不应只是卫生问题。
2008年,“三鹿”奶粉让国人震惊——食品安全立法迫在眉睫。
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该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行的《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这部《食品安全法》有哪些新规定来保障我们的食品安全?又能否保住食品安全呢?
一、责任更明晰
“有利有人管,无利无人问”,过去多头监管体制导致监管交叉和盲区并存。实现食品安全监管的无缝对接,是《食品安全法》监管体制最重要的使命之一。
《食品安全法》第4条中增加:“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了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对食品安全分段实施监管的体制。
对于地方政府,《食品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二、制度更完善
●强化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
日本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要求近乎苛刻,“食品溯源制度”是日本政府目前正大力推广的新制度,目的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每一件产品建立生产、加工、流通所有环节的“履历”,将其产地、农药使用情况等通过电子信息记录,以便有效实施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也增加了以下规定: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确立了问题食品召回制度
我国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经营企业近80万家,这还不包括200多万家个体工商户。为了从制度上保证食品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法》除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食品生产经营者安全信用档案等制度外,还确立了不安全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等一系列法律制度。
其中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制度借鉴了国际通行做法:明确了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和停止经营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确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几乎近年来发生的所有食品安全事件,监管部门总是慢一拍。这导致出现问题后,消费者常常因听不到权威声音,而无所适从。
《食品安全法》规定,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三、规则更细化
●规范保健品监管,保健品标签不得涉及疗效
排毒养颜、健脑护肝……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保健食品进入市场。而保健食品行业存在的虚假宣传、添加违禁物质等“乱象”,使公众对保健食品的信任度大幅降低。
《食品安全法》明确要求,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
此外还对保健品针对性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明星代言问题食品须负连带责任
各种名人代言产品应接不暇,而这些广告中,不少存在虚假内容。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其一,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违反相关规定的,将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这也意味着今后“全国牙防组”认证这样的推荐,将被视作违法。
其二,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与之前的“相应责任”相比,相应责任是按照权责比例来分担的,而连带责任是代言人为广告代言,消费者对厂商提起诉讼的同时也可以对该代言人起诉。这种责任基本与厂商的责任一样。
四、惩罚更严厉
●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食品安全法》明显加大了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加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
此外,新法明确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而对相关职能部门,《食品安全法》作出针对性的规定: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吊销资质证,受到刑事处罚或开除处分的检验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监管部门和认证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引咎辞职。
●目录以外的任何添加剂都不能用
瘦肉精、三聚氰胺、苏丹红、福尔马林……就在中国老百姓对食品添加剂安全性还知之甚少时,这些产品已经堂而皇之地摆上了超市的货架,我们的餐桌。
针对目前食品生产经营中存在的添加剂不规范使用甚至滥用,成为危害食品安全的重要源头问题,《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用量的规定使用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实行食品添加剂监管码制度,标签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后,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
《食品安全法》还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做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严重的违法行为,用了十多个条款详细规定了相关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在食品安全法通过的第一时间,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就说:“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虽然从法规通过到其真正成为我们的防弹衣,还有漫长的一段路,但至少让我们看到了希望。
编 辑 陈 杉
2004年,阜阳“大头娃娃”劣质奶粉事件的曝光,让对食品安全一知半解的消费者和监管者惊醒。
随后,“苏丹红”事件、PVC保鲜膜致癌事件、雀巢奶粉碘含量超标、食品包装袋苯超标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故频发,让人们在无所适从中逐渐认识到:食品监管不应只是卫生问题。
2008年,“三鹿”奶粉让国人震惊——食品安全立法迫在眉睫。
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该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行的《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这部《食品安全法》有哪些新规定来保障我们的食品安全?又能否保住食品安全呢?
一、责任更明晰
“有利有人管,无利无人问”,过去多头监管体制导致监管交叉和盲区并存。实现食品安全监管的无缝对接,是《食品安全法》监管体制最重要的使命之一。
《食品安全法》第4条中增加:“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了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对食品安全分段实施监管的体制。
对于地方政府,《食品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二、制度更完善
●强化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
日本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要求近乎苛刻,“食品溯源制度”是日本政府目前正大力推广的新制度,目的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每一件产品建立生产、加工、流通所有环节的“履历”,将其产地、农药使用情况等通过电子信息记录,以便有效实施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也增加了以下规定: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确立了问题食品召回制度
我国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经营企业近80万家,这还不包括200多万家个体工商户。为了从制度上保证食品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法》除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食品生产经营者安全信用档案等制度外,还确立了不安全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等一系列法律制度。
其中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制度借鉴了国际通行做法:明确了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和停止经营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确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几乎近年来发生的所有食品安全事件,监管部门总是慢一拍。这导致出现问题后,消费者常常因听不到权威声音,而无所适从。
《食品安全法》规定,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三、规则更细化
●规范保健品监管,保健品标签不得涉及疗效
排毒养颜、健脑护肝……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保健食品进入市场。而保健食品行业存在的虚假宣传、添加违禁物质等“乱象”,使公众对保健食品的信任度大幅降低。
《食品安全法》明确要求,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
此外还对保健品针对性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明星代言问题食品须负连带责任
各种名人代言产品应接不暇,而这些广告中,不少存在虚假内容。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其一,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违反相关规定的,将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这也意味着今后“全国牙防组”认证这样的推荐,将被视作违法。
其二,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与之前的“相应责任”相比,相应责任是按照权责比例来分担的,而连带责任是代言人为广告代言,消费者对厂商提起诉讼的同时也可以对该代言人起诉。这种责任基本与厂商的责任一样。
四、惩罚更严厉
●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食品安全法》明显加大了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加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
此外,新法明确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而对相关职能部门,《食品安全法》作出针对性的规定: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吊销资质证,受到刑事处罚或开除处分的检验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监管部门和认证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引咎辞职。
●目录以外的任何添加剂都不能用
瘦肉精、三聚氰胺、苏丹红、福尔马林……就在中国老百姓对食品添加剂安全性还知之甚少时,这些产品已经堂而皇之地摆上了超市的货架,我们的餐桌。
针对目前食品生产经营中存在的添加剂不规范使用甚至滥用,成为危害食品安全的重要源头问题,《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用量的规定使用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实行食品添加剂监管码制度,标签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后,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
《食品安全法》还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做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严重的违法行为,用了十多个条款详细规定了相关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在食品安全法通过的第一时间,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就说:“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虽然从法规通过到其真正成为我们的防弹衣,还有漫长的一段路,但至少让我们看到了希望。
编 辑 陈 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