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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刑罚作为行政刑法所属的内容之一,应该归属于刑法的范畴,而不是行政法的范畴。在当前中国的行政刑罚中,行政违法行为与罪名设置的同步存在空挡,增设与行政违法行为相匹配的罪名实属必要;在先进行的刑事程序中法院已先行进行处罚后,行政机关不得再处类似的处罚;劳动教养作为一种限制甚至是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法上的制裁措施,应当可以和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折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