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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民间融资作为民间资金需求与供给的一种趋利对接规则,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自发形成的民间信用形态。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对我国的经济不无裨益。目前,地方市以上级辖区由于财政、税收、交通等一系列便利条件,更容易留下优质的金融资源,金融服务在县域地区的发展渐渐跟不上地区发展的需求,欠发达县域地区金融正规势力日显薄弱,在经济多元化发展、资金需求日益旺盛的作用下,民间融资日益活跃,规模迅速壮大。但是究竟县域地区民间融资规模情况如何?就这一问题,本文结合益阳县域情况,运用分析方法,得出结论,望能得到些许启示,提供有价值的理论及实践参考价值。
二、县域民间融资规模特点分析
(一)益阳市县域民间融资规模估算
为了能更完备、更客观地反映出益阳县域地区民间融资规模,笔者采取两种方式对县域民间融资估摸进行估算。一是根据抽样调查问卷形式,联合益阳市经济委员会和益阳人行各县支行,踩点160家中小企业和200户居民,结合收集、整理、借鉴2006-2008年《益阳统计年鉴》等相关历史文献资料估算出2006年-2008年益阳市县域地区民间融资规模。二是经验估计。运用经验模型,历史数据,结合益阳实际情况,得出结论。
1、方式一
结论估算方式如下:(1)条件设定:一是县域民间融资主体为县域中小企业和居民户;二是县域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借款方式限定为两种①股金(企业内部集资,向员工定向集资)。②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三是有民间融资发生的县域中小企业设定为80%;四是有民间融资发生的居民户数分别按2006-2008年各年总户数的37.5%、46.5%、49.5%计算。(2)估算方法设定:民间融资总额为中小企业估算的户均融资乘县域户数加上居民户均乘县域总户数的汇总数。
2、方式二
对益阳市县域规模估摸方法:设立假设条件:(1)限于地区民间融资的主体包括县域中小企业和居民(包括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2)县域企业融资限定为固定资产和用于流动性生产部分;(3)县域中小企业占全市中小企业比约为80%;(4)根据调查经验所得,按照50%的县域居民有民间借贷发生额。
说明:①基础数据来源于2006-2008年益阳统计年鉴
不难看出,表1和表2估算益阳县域民间融资规模的结果根据年限的不同,存在差异。2006年推算结果总体差异根据宽窄口径不同为148093.09万元~188276.858万元,2007年差异为-32265.22万元~31870.964万元,2008年差异为254113.13~345283.42。两张表的差异可以解释为:(1)基本方法不同。表一主要为实证研究,通过对160家调查企业和200户居民调查得出县域民间融资规模估算结果,表二更多运用历史文献经验数据,再结合益阳市目前情况推算其县域民间融资规模,给定宽、窄两种口径进行民间融资规模分析;(2)样本点选择的差异。表一样本点来源于益阳市所辖4县市,表二样本点更广泛,样本数量更大,通过样本点得出的结论来源于全国的、国外文献的经典数据;(3)调查时间的差异。表一调查时间锁定在2006年、2007年、2008年三年,表二的部分数据来源的调查时间相比较长,也较早,调查时间区间更大。(4)被调查者对民间融资的认可态度、方式不同。调查中,被调查者的基本素质、知识水平各有参差。存在调查数据与真实情况的偏差。在调查中,部分居民被调查者的借贷资金用途在于所属企业融资,而这部分资金可能在企业中又有所反映,出现重复。总体而言,表1、表2的结论均来源于实践结果,通过大量的历史数据积累、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论证,根据有关统计数据,采取县域地区分企业和居民户相加汇总得出。两者都是对县域企业和居民民间融资状况的客观反映,较具参考价值。
(二)县域民间融资规模的特点及发展趋势
1、县域民间融资发展迅速,总量规模不断增长
据对湖南省益阳市县域160家企业、200户城镇和农村居民问卷抽样调查测算(参见表一),至2008年末,全市民间借贷总量约为119.54亿元,比2006年增加77.09亿元,增幅为181.6%,占全市人民币贷款总额的57.6%,比2006年民间融资规模占贷款总额比率上升了25个百分点。在表二中,民间融资的规模由2006年的57.26亿元(窄口径)或61.28亿元(宽口径)增加到2008年的亿元85亿元(窄口径)或94.13亿元(宽口径),年均增长约为21.87%(窄口径)或23.96%(宽口径),民间融资总量规模在逐年扩大。同时,民间融资微观主体融资金额也呈上升趋势。县域中小样本企业民间借入资金余额户均规模152.22万元, 比2006年增加106.53万元, 年均增长%; 样本居民2008年末通过民间借入资金余额户均1.8万元, 比2004年增加0.9万元, 年均增长50%。
2、县域民间融资覆盖面广泛,融资范围不断扩大
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约77%是用于解决生产经营流动资金不足,约23%用于固定资产投产;农户得到民间借贷在生产及生活中的分配比例是58∶42;城镇居民民间借贷资金约74%用于投资经商。随着农业产业化、民营企业、个体工商业的快速发展,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日趋旺盛,从而为民间借贷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也使民间借贷需求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农业产业化、高新技术、新型工业、房地产等企业对民间资金都有需求,且民间借贷需求大额增加,小额减少,且需求主体比重也发生了变化。以往小额民间借贷集中在农户之间,一般用于婚丧嫁娶和小孩上学等应急性需求,大额借贷集中在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之间,现在民间大额借贷需求主要体现在中小民营企业。
3、县域正规金融相对萎缩,间融资规模逼近正规融资规模
一是民间融资年均增速快于贷款和GDP增长速度。近年来,益阳市金融指标“量”、“质”呈现双升态势,金融支持经济发展提速。2006年-2008年贷款余额净增37.35亿元,年均增速超过了10%,益阳市经济在金融的有力支持下2006年-2007年GDP平均增速达到了14%,益阳市县域民间融资规模年均测算增速在25%(窄口径)到35%(宽口径)之间,增速远快于贷款增速,也远快于GDP增速。二是民间融资占金融机构贷款比重逐年提升。2006年到2008年,县域民间融资规模占全市金融机构各项贷款比重在33.65%到41%之间(规模测算模型2,窄口径)或36%到45.36%之间(宽口径)占县域金融机构贷款比重在68.6%到94.9%之间(窄口径)或73.45%到105.15%之间,呈逐年递增态势。县域民间融资规模已经逼近或者超过县域正规金融规模。
民间融资在县域发展如此迅速,对这一现象的解释主要是金融优质资源的倾斜化、集中化,县域正规金融的相对萎缩,使得县域民间融资发展速度快于城区。历史数据显示,益阳市自2000年城市信用社退出市场,接踵而来的商业银行县级以下机构大量撤并,金融体系便呈现断层,县域金融严重萎缩,导致信贷服务空间延伸不足,广度和深度受到极大限制,近四年金融业务明显向中心城区(益阳市区)快速集中。2004年中心城区贷款余额从2001年末的49.9%扩大到51.2%,贷款增量从2002年的60.23%扩大到80.46 %,提高20个百分点。其中商业银行贷款向中心城区集中的环比增速,2002年和2003年均达到2位数,农行连续3年以年均15%的增速迅速向中心城区集中,而同期中心城区GDP占比仅为总额的29.3 %,低于新增贷款份额51个百分点。县域中小企业及居民的信贷需求难以满足,往往求助于民间融资。
4、非正规融资性质股权化,融资行为理性化
近年来,益阳市全民创业的热情高涨,城乡居民投资意识不断增强,一些持有较多富裕资金的民间融资者已不满足于“食利”式的债权性融资,而是更具战略眼光,倾向于“投资”式的股权性融资,将借贷资金折算成股份或以合伙形式投入到各类项目,共享投资和利润。据样本监测点显示,近几年,股权性融资在企业筹集资金的过程中被广泛的运用,在民间融资中所占比例逐年上升,2006-2008年分别上升了7.3%、10.2%、13.6%。如南县鑫欣渔业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入股会员2358人,企业融资规模达680万元,比2006年增长26%,入股者不仅能保利分红,还得到了企业饲养技术和产、供、销一条龙服务带来的实惠。
随着民间融资市场逐渐趋于成熟,辖区民间融资行为更具市场性和公开性,理性化特征也愈加明显。首先是融资价格随行就市,并依据信用、风险、期限等进行定价。据监测点数据显示,2006年以来民间融资利率波动与银行实际利率大体相似,两者差距一般在8-10个百分点之间。二是融资方式更趋规范。据监测数据显示,以书面协议方式发生的融资额占86%,以担保或抵押方式发生的融资额占14%,同比分别增加了7%和4%。三是银行式付息。民间融资付息方式虽由借贷双方协商,但基本上还是参照银行的结息方式来执行。
三、民间融资规模发展风险问题分析
(一)民间融资法律制度不完善,易造成法律风险
民间融资发展势头强劲,规模日益扩大,但是目前民间融资的监管体制一直没有形成。为防止民间融资的无序发展,就要制定完备的法律和相应制度予以监测和合理规范发展。目前民间融资法规情况:一是我国民间融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分散,没有一部专门的法规对民间融资进行规范和引导。分散的法律法规条款不易为民间融资主体掌握,其司法解释法律效力较低,不能从专业的法规角度来规范民间融资。二是现行的民间融资相关法律制度,缺乏对民间融资合法地位的认同。民间融资作为正规金融服务的补充形式,在优化资金资源配置与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功不可没的作用。三是民间融资相关法律的滞后性,阻碍了民间融资的正常发展。
(二)实际管理缺失,道德风险难于防范
管理的缺失易导致民间融资的无序发展。由于相关针对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对民间融资的监管存在空白,导致对民间融资资本的管理不到位,由于缺乏管理,民间融资资本目前基本处于无序的状态,体现出了较大的风险性、投机性,很难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合理运用。民间融资虽然是建立在人熟、信用的基础上,但个别人利用这种关系一次性大额借款不还,形成民间融资风险,调查中存在借出资金3万元已达4年之久,该借款户已外出打工并切断和债权人的任何联系,使债权人资金无法收回形成损失。
(三)民间借贷趋利性、盲目性极易导致经济结构性风险
民间借贷具有隐匿性,使得地方政府对本地资本市场供求状况和资金投向难以把握,使民间借贷往往集中于热点行业。资金流动盲目性导致产业结构、资金投向不均衡,不仅极易造成投资损失,更不利于经济发展和农村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微观经济实体投资的非理性极易导致热点行业内部企业林立,难以形成适度竞争和合理联合,导致行业生产规模过剩,造成社会整体投资边际效益下降,当社会投资边际效益为负时,民间借贷的风险就会加大。
(四)高利贷的存在,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和极大危害
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以上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但仍有众多民营企业铤而走险采取过高的利息来融资进行冒险,过高的利率一方面加重了经营者的财务负担,不利于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还助长了高利贷者非法在社会上吸收存款,从中渔利,使社会上出现了少数食利的“掮客”。虽一时解决了资金匮乏的矛盾,但必定受其高负债所带来的影响。若是因市场销售不佳、自身经营存在问题等因素导致企业难以支付到期债务,企业往往通过吸收新的高息本金来偿还到期的高息负债,拆东墙补西墙,如此恶性循环会严重影响企业健康发展。一些地区,有的因讨债发生斗殴致伤,还有的与黑恶势力结合,暴力讨债,影响社会稳定。
四、指导民间融资规模发展的意见及建议
(一)法律定位:出台相关规范性法规
民间融资一直处于“半公开”状态,民间认可度极高,官方无准确定位,这不仅抑制了其正面作用的发挥,也无益于规范其借贷行为。对民间融资要加强疏导,明确其合法地位,加以规范。要加紧制定促进和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方面的法规,在借贷对象选择、手续履行、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引导和规范。对民间借贷法律定位要把握以下基本原则:一是承认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二是规定民间借贷得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三是民间借贷应缴纳相应的税收;四是明确民间借贷在利率、合同等方面的若干通行原则。因此,建议尽快出台《民间借贷管理办法》,将民间借贷纳入法制化轨道,纳入金融监管范围,为规范民间借贷构筑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四是尽快出台民间融资相关法律法规,将民间融资纳入法制轨道,纳入金融监管范围,为规范民间融资构筑合法平台。
(二)制度安排:对民间融资的相关指标进行监测
建议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来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地区性监测通报系统。由人民银行和统计局选点监控,定期抽样采集民间借贷活动的有关数据,特别对规模、利率变动等情况定期监测,及时掌握民间融资的变化情况,适时向社会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增强民间融资参与者的法制观念、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三是加快金融创新力度,将民间资本导入金融体系。如利用利率手段来促进、发展关系型民间融资,就是出资者可以利用其对借款者所掌握的信息来进行区别定价,即根据风险状况、合作关系长短来确定融资价格和抵押水平。又如组建农村合作银行,鼓励民间资本参股,这样一来,大量的游离资本将吸纳入银行体系等。
(三)引导规范:政府、银行联动引导民间融资发展
政府部门要搞好宣传工作,对于互助性的民间融资,应承认其在经济体系中合理性,确立其合法地位,对以高利贷为主业的地下钱庄,应对其经营者从经济上和刑事上进行严厉打击。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要形成银行、工商和公安部门齐抓共管的管理体系,加强对非法的地下金融行为的打击和取缔。在民间融资活跃地区设立相应管理机构,为借贷双方当事人提供咨询和指导,并对因此引起的纠纷进行调解。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益阳市中心支行)
民间融资作为民间资金需求与供给的一种趋利对接规则,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自发形成的民间信用形态。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对我国的经济不无裨益。目前,地方市以上级辖区由于财政、税收、交通等一系列便利条件,更容易留下优质的金融资源,金融服务在县域地区的发展渐渐跟不上地区发展的需求,欠发达县域地区金融正规势力日显薄弱,在经济多元化发展、资金需求日益旺盛的作用下,民间融资日益活跃,规模迅速壮大。但是究竟县域地区民间融资规模情况如何?就这一问题,本文结合益阳县域情况,运用分析方法,得出结论,望能得到些许启示,提供有价值的理论及实践参考价值。
二、县域民间融资规模特点分析
(一)益阳市县域民间融资规模估算
为了能更完备、更客观地反映出益阳县域地区民间融资规模,笔者采取两种方式对县域民间融资估摸进行估算。一是根据抽样调查问卷形式,联合益阳市经济委员会和益阳人行各县支行,踩点160家中小企业和200户居民,结合收集、整理、借鉴2006-2008年《益阳统计年鉴》等相关历史文献资料估算出2006年-2008年益阳市县域地区民间融资规模。二是经验估计。运用经验模型,历史数据,结合益阳实际情况,得出结论。
1、方式一
结论估算方式如下:(1)条件设定:一是县域民间融资主体为县域中小企业和居民户;二是县域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借款方式限定为两种①股金(企业内部集资,向员工定向集资)。②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三是有民间融资发生的县域中小企业设定为80%;四是有民间融资发生的居民户数分别按2006-2008年各年总户数的37.5%、46.5%、49.5%计算。(2)估算方法设定:民间融资总额为中小企业估算的户均融资乘县域户数加上居民户均乘县域总户数的汇总数。
2、方式二
对益阳市县域规模估摸方法:设立假设条件:(1)限于地区民间融资的主体包括县域中小企业和居民(包括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2)县域企业融资限定为固定资产和用于流动性生产部分;(3)县域中小企业占全市中小企业比约为80%;(4)根据调查经验所得,按照50%的县域居民有民间借贷发生额。
说明:①基础数据来源于2006-2008年益阳统计年鉴
不难看出,表1和表2估算益阳县域民间融资规模的结果根据年限的不同,存在差异。2006年推算结果总体差异根据宽窄口径不同为148093.09万元~188276.858万元,2007年差异为-32265.22万元~31870.964万元,2008年差异为254113.13~345283.42。两张表的差异可以解释为:(1)基本方法不同。表一主要为实证研究,通过对160家调查企业和200户居民调查得出县域民间融资规模估算结果,表二更多运用历史文献经验数据,再结合益阳市目前情况推算其县域民间融资规模,给定宽、窄两种口径进行民间融资规模分析;(2)样本点选择的差异。表一样本点来源于益阳市所辖4县市,表二样本点更广泛,样本数量更大,通过样本点得出的结论来源于全国的、国外文献的经典数据;(3)调查时间的差异。表一调查时间锁定在2006年、2007年、2008年三年,表二的部分数据来源的调查时间相比较长,也较早,调查时间区间更大。(4)被调查者对民间融资的认可态度、方式不同。调查中,被调查者的基本素质、知识水平各有参差。存在调查数据与真实情况的偏差。在调查中,部分居民被调查者的借贷资金用途在于所属企业融资,而这部分资金可能在企业中又有所反映,出现重复。总体而言,表1、表2的结论均来源于实践结果,通过大量的历史数据积累、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论证,根据有关统计数据,采取县域地区分企业和居民户相加汇总得出。两者都是对县域企业和居民民间融资状况的客观反映,较具参考价值。
(二)县域民间融资规模的特点及发展趋势
1、县域民间融资发展迅速,总量规模不断增长
据对湖南省益阳市县域160家企业、200户城镇和农村居民问卷抽样调查测算(参见表一),至2008年末,全市民间借贷总量约为119.54亿元,比2006年增加77.09亿元,增幅为181.6%,占全市人民币贷款总额的57.6%,比2006年民间融资规模占贷款总额比率上升了25个百分点。在表二中,民间融资的规模由2006年的57.26亿元(窄口径)或61.28亿元(宽口径)增加到2008年的亿元85亿元(窄口径)或94.13亿元(宽口径),年均增长约为21.87%(窄口径)或23.96%(宽口径),民间融资总量规模在逐年扩大。同时,民间融资微观主体融资金额也呈上升趋势。县域中小样本企业民间借入资金余额户均规模152.22万元, 比2006年增加106.53万元, 年均增长%; 样本居民2008年末通过民间借入资金余额户均1.8万元, 比2004年增加0.9万元, 年均增长50%。
2、县域民间融资覆盖面广泛,融资范围不断扩大
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约77%是用于解决生产经营流动资金不足,约23%用于固定资产投产;农户得到民间借贷在生产及生活中的分配比例是58∶42;城镇居民民间借贷资金约74%用于投资经商。随着农业产业化、民营企业、个体工商业的快速发展,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日趋旺盛,从而为民间借贷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也使民间借贷需求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农业产业化、高新技术、新型工业、房地产等企业对民间资金都有需求,且民间借贷需求大额增加,小额减少,且需求主体比重也发生了变化。以往小额民间借贷集中在农户之间,一般用于婚丧嫁娶和小孩上学等应急性需求,大额借贷集中在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之间,现在民间大额借贷需求主要体现在中小民营企业。
3、县域正规金融相对萎缩,间融资规模逼近正规融资规模
一是民间融资年均增速快于贷款和GDP增长速度。近年来,益阳市金融指标“量”、“质”呈现双升态势,金融支持经济发展提速。2006年-2008年贷款余额净增37.35亿元,年均增速超过了10%,益阳市经济在金融的有力支持下2006年-2007年GDP平均增速达到了14%,益阳市县域民间融资规模年均测算增速在25%(窄口径)到35%(宽口径)之间,增速远快于贷款增速,也远快于GDP增速。二是民间融资占金融机构贷款比重逐年提升。2006年到2008年,县域民间融资规模占全市金融机构各项贷款比重在33.65%到41%之间(规模测算模型2,窄口径)或36%到45.36%之间(宽口径)占县域金融机构贷款比重在68.6%到94.9%之间(窄口径)或73.45%到105.15%之间,呈逐年递增态势。县域民间融资规模已经逼近或者超过县域正规金融规模。
民间融资在县域发展如此迅速,对这一现象的解释主要是金融优质资源的倾斜化、集中化,县域正规金融的相对萎缩,使得县域民间融资发展速度快于城区。历史数据显示,益阳市自2000年城市信用社退出市场,接踵而来的商业银行县级以下机构大量撤并,金融体系便呈现断层,县域金融严重萎缩,导致信贷服务空间延伸不足,广度和深度受到极大限制,近四年金融业务明显向中心城区(益阳市区)快速集中。2004年中心城区贷款余额从2001年末的49.9%扩大到51.2%,贷款增量从2002年的60.23%扩大到80.46 %,提高20个百分点。其中商业银行贷款向中心城区集中的环比增速,2002年和2003年均达到2位数,农行连续3年以年均15%的增速迅速向中心城区集中,而同期中心城区GDP占比仅为总额的29.3 %,低于新增贷款份额51个百分点。县域中小企业及居民的信贷需求难以满足,往往求助于民间融资。
4、非正规融资性质股权化,融资行为理性化
近年来,益阳市全民创业的热情高涨,城乡居民投资意识不断增强,一些持有较多富裕资金的民间融资者已不满足于“食利”式的债权性融资,而是更具战略眼光,倾向于“投资”式的股权性融资,将借贷资金折算成股份或以合伙形式投入到各类项目,共享投资和利润。据样本监测点显示,近几年,股权性融资在企业筹集资金的过程中被广泛的运用,在民间融资中所占比例逐年上升,2006-2008年分别上升了7.3%、10.2%、13.6%。如南县鑫欣渔业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入股会员2358人,企业融资规模达680万元,比2006年增长26%,入股者不仅能保利分红,还得到了企业饲养技术和产、供、销一条龙服务带来的实惠。
随着民间融资市场逐渐趋于成熟,辖区民间融资行为更具市场性和公开性,理性化特征也愈加明显。首先是融资价格随行就市,并依据信用、风险、期限等进行定价。据监测点数据显示,2006年以来民间融资利率波动与银行实际利率大体相似,两者差距一般在8-10个百分点之间。二是融资方式更趋规范。据监测数据显示,以书面协议方式发生的融资额占86%,以担保或抵押方式发生的融资额占14%,同比分别增加了7%和4%。三是银行式付息。民间融资付息方式虽由借贷双方协商,但基本上还是参照银行的结息方式来执行。
三、民间融资规模发展风险问题分析
(一)民间融资法律制度不完善,易造成法律风险
民间融资发展势头强劲,规模日益扩大,但是目前民间融资的监管体制一直没有形成。为防止民间融资的无序发展,就要制定完备的法律和相应制度予以监测和合理规范发展。目前民间融资法规情况:一是我国民间融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分散,没有一部专门的法规对民间融资进行规范和引导。分散的法律法规条款不易为民间融资主体掌握,其司法解释法律效力较低,不能从专业的法规角度来规范民间融资。二是现行的民间融资相关法律制度,缺乏对民间融资合法地位的认同。民间融资作为正规金融服务的补充形式,在优化资金资源配置与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功不可没的作用。三是民间融资相关法律的滞后性,阻碍了民间融资的正常发展。
(二)实际管理缺失,道德风险难于防范
管理的缺失易导致民间融资的无序发展。由于相关针对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对民间融资的监管存在空白,导致对民间融资资本的管理不到位,由于缺乏管理,民间融资资本目前基本处于无序的状态,体现出了较大的风险性、投机性,很难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合理运用。民间融资虽然是建立在人熟、信用的基础上,但个别人利用这种关系一次性大额借款不还,形成民间融资风险,调查中存在借出资金3万元已达4年之久,该借款户已外出打工并切断和债权人的任何联系,使债权人资金无法收回形成损失。
(三)民间借贷趋利性、盲目性极易导致经济结构性风险
民间借贷具有隐匿性,使得地方政府对本地资本市场供求状况和资金投向难以把握,使民间借贷往往集中于热点行业。资金流动盲目性导致产业结构、资金投向不均衡,不仅极易造成投资损失,更不利于经济发展和农村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微观经济实体投资的非理性极易导致热点行业内部企业林立,难以形成适度竞争和合理联合,导致行业生产规模过剩,造成社会整体投资边际效益下降,当社会投资边际效益为负时,民间借贷的风险就会加大。
(四)高利贷的存在,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和极大危害
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以上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但仍有众多民营企业铤而走险采取过高的利息来融资进行冒险,过高的利率一方面加重了经营者的财务负担,不利于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还助长了高利贷者非法在社会上吸收存款,从中渔利,使社会上出现了少数食利的“掮客”。虽一时解决了资金匮乏的矛盾,但必定受其高负债所带来的影响。若是因市场销售不佳、自身经营存在问题等因素导致企业难以支付到期债务,企业往往通过吸收新的高息本金来偿还到期的高息负债,拆东墙补西墙,如此恶性循环会严重影响企业健康发展。一些地区,有的因讨债发生斗殴致伤,还有的与黑恶势力结合,暴力讨债,影响社会稳定。
四、指导民间融资规模发展的意见及建议
(一)法律定位:出台相关规范性法规
民间融资一直处于“半公开”状态,民间认可度极高,官方无准确定位,这不仅抑制了其正面作用的发挥,也无益于规范其借贷行为。对民间融资要加强疏导,明确其合法地位,加以规范。要加紧制定促进和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方面的法规,在借贷对象选择、手续履行、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引导和规范。对民间借贷法律定位要把握以下基本原则:一是承认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二是规定民间借贷得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三是民间借贷应缴纳相应的税收;四是明确民间借贷在利率、合同等方面的若干通行原则。因此,建议尽快出台《民间借贷管理办法》,将民间借贷纳入法制化轨道,纳入金融监管范围,为规范民间借贷构筑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四是尽快出台民间融资相关法律法规,将民间融资纳入法制轨道,纳入金融监管范围,为规范民间融资构筑合法平台。
(二)制度安排:对民间融资的相关指标进行监测
建议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来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地区性监测通报系统。由人民银行和统计局选点监控,定期抽样采集民间借贷活动的有关数据,特别对规模、利率变动等情况定期监测,及时掌握民间融资的变化情况,适时向社会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增强民间融资参与者的法制观念、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三是加快金融创新力度,将民间资本导入金融体系。如利用利率手段来促进、发展关系型民间融资,就是出资者可以利用其对借款者所掌握的信息来进行区别定价,即根据风险状况、合作关系长短来确定融资价格和抵押水平。又如组建农村合作银行,鼓励民间资本参股,这样一来,大量的游离资本将吸纳入银行体系等。
(三)引导规范:政府、银行联动引导民间融资发展
政府部门要搞好宣传工作,对于互助性的民间融资,应承认其在经济体系中合理性,确立其合法地位,对以高利贷为主业的地下钱庄,应对其经营者从经济上和刑事上进行严厉打击。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要形成银行、工商和公安部门齐抓共管的管理体系,加强对非法的地下金融行为的打击和取缔。在民间融资活跃地区设立相应管理机构,为借贷双方当事人提供咨询和指导,并对因此引起的纠纷进行调解。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益阳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