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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校企合作渐渐成为高校里面的一股新潮流。这种新型办学方式具有诸多优点,对投资方与办学方都有益处。在这种新型办学模式下,学院理事会是学院的真正决策机构,而学院办公室与理事会的工作有诸多交叉之处。本文就是探讨办公室在校企合作式学院理事会中的地位与作用。
关键词:办公室校企合作学院理事会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795(2011)02(a)-0138-02
1 校企合作型学院的组织结构
校企合作式学院是指由普通高校与企业共同投资组建独立学院的模式。一般是由大型企事业集团提供大量资金支持,完成办学必需的硬件建设,包括校园设施、教学科研设备,后勤设施建设等;高校一方负责软件建设,即负责办学管理,例如教职员工的聘任、教学计划的制定执行、从招生到毕业的整个过程等。当然,在高校制订培养计划的时候,主要根据就是企业一方的用人需求。如苏州大学金螳螂建筑与城市环境学院即是由苏州大学与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共建的独立学院。这种办学模式可以使投资主体—— 企业获得教育投资的长期回报,而高校也可以吸引到更多的办学资金,不断增加教育资源。
但是,这类型的独立学院公有性质不变,依然为原来所在高校的二级学院。这些学院本身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这就决定了学院管理上要采用学院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在这种管理模式中,一般包括学院理事会、院长机构、监事会和教代会等组织机构。各机构之间既要各司其职,同时也要相互配合。
1.1 决策机构—— 理事会(董事会)
校企合作式学院的理事会与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不同,而是兼有一般企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双重职能,学院理事会一般由股东会选出的董事组成,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权利机构,平时代替股东会行使职权,在校企合作中遇到的问题都要通过它来进行解决。可以说,“高校理事会的成立与运行,就是学校与社会互相参与的重要体现。”[1]
1.2 执行机构—— 院长
在目前的独立学院中,一般都是由院长为核心的学院领导班子作为整个学院的执行机构。在校企合作模式中,院长一般是由理事会确定。
院长负责具体的学院管理工作,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对外代表学院,对内领导全院的教育教学和经营管理工作。作为具体教学活动与经营行为的执行者,院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力。院长的主要职责包括:全面主持学院教育教学和经营管理工作,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学院教育计划和教育改革方案;拟订学院的内部管理机构方案;拟订学校基本管理制度等具体规章制度;提请聘任学校;聘任或解聘教职员工;享有执行学院章程和理事会授予职权的权力,并列席理事会议等。
1.3 监管机构—— 监事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校企合作的独立学院,具备相当强的自主决策权力,也正因为如此,还需要各方面的监督才能保证其高效运营。监管机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监事会。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出的监管机构。监事会与理事会并立,代表股东会对理事会和院长独立行使监督权。监事会中要设置若干监事作为学院最高领导机构成员,而且,要同时包括校方和企业方的代表。其职责是负责监督学院工作的日常运营及理事会方面的常务工作。监事会一方面体现出企业对学院的监督,一方面也能体现出校方对学院工作的监督。
(2)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校党组织领导下,学院工会组织全体教职员工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以教师为主体的民主管理机构。其主要职权是代表教职员工参与学院管理,并对理事会和院长机构的成员进行监督。保证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防止学院权力过度集中而造成重大决策失误。
2 校企合作型学院的内部管理体制
建立合理、高效的管理体制是学院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在校企合作式独立学院的发展过程中,必须引入现代化的经营管理理念,打造完善的内部管理体制,具体内容如下几点。
2.1 明晰的产权制度
明晰的产权制度是建立科学、合理、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完善的产权制度能够让政府、高校和投资者明确各自与校企合作式独立学院的关系,这样,法人治理结构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校企合作式独立学院是“公有高校与其他生产要素所有者为生产相互同意的教育服务而把自有资源组合在一起,根据各自比较优势进行分工并约定按各自投入的生产资源比例分享实际收益的一种合约。”[2]这意味着校企合作式独立学院的产权应是公有高校投入资产和投资者投入资产的有机结合。因此,合作之初,必须先明确二者各占的比重,除了避免可能会产生的权益纠纷外,股权的权重也是决定学院由谁管理和怎样管理的重要条件。明确的产权关系最终要以制度的方式出现在书面材料中。
2.2 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自《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后,我国的民办院校一般都是实行理事会制度,民办院校的投资实体大都比较单一,即便是多元化投资,一般也有一个投资主体作为核心与主导,因此,理事会人员构成结构也比较单一,在民办院校的理事会制度下,校长与董事会之间是一种契约或者合同关系。但是,校企合作式独立学院的理事会制度却不尽相同,公立高校和企业投资方派出的成员共同组成理事会,虽然采取的是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但院长由办学主体公立高校派出,代表公立高校行使办学权,与理事会之间不是简单的契约或合同关系,这使校企合作式独立学院的理事会制度较民办院校来说更为复杂。
首先,要形成相互制衡的理事会结构。打破校企合作式独立学院举办者、投资者共同控制理事会的局面,适当增加理事会人员的数量,并适当增加教师所占比例。还可以吸纳知名教育学家、社会知名人士、职工、学生家长和政府人员进入理事会。
在上述基础上,双方在合作协议或章程中要明确界定理事会和院长的职责。理事会选举产生院长后,要赋予院长充分的自主权力,院长在理事会通过的总体政策范围内具有自由行使职权的权力,负责向理事会推荐其他学院管理人员,并负责学院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
3 办公室与校企合作式学院理事会的融合
3.1 理顺宏观体制
出于节省成本的考虑,办公室人员人手较少。如果把独立学院当作传统的二级学院来看待的话,对个人而言,工作对应的上级部门就会相应增多,工作任务繁重,甚至忙于应付。而在本学院之中,具体行政事务的管理仅靠学院完成,办公室很难做到二者兼顾,这必然导致学院调控能力和管理能力的下降。因此,笔者建议,办学主体高校应该成立相关的部门,单独负责独立学院的管理工作,办公室相关工作直接由该部门与独立学院的办公室相对接,以达到管理层次与控制幅度二者之间的最佳结合点,从而形成学院合理而完整的管理系统。在这种管理模式下,办公室在某种程度上,就成为独立学院理事会的代言人,是校方与院方进行沟通的纽带。
3.2 完善办公室的用人机制
对学校来说,为办公室的管理提供支持,除了上文提到的理顺机制之外,还要完善学院的用人机制,特别是办公室人员的用人机制。学校可以将人员聘用的权力下放到学院,使学院在整个教学、科研活动中承担更为重要的作用。
首先,授权学院在理事会允许的编制范围内自主进行办公室人员的增减,同时,校方与投资方都要减少对学院用人的干涉,由学院根据工作岗位的要求挑选合适的人才充实到办公室工作中来,特别是能够提拔优秀人才到办公室领导的岗位上来。其次,由于独立学院具备较强的自主性,可以先行推进用人制度改革,实行人事代理制度,采取更加灵活和务实的策略,吸收人才加入办公室工作队伍。
关键词:办公室校企合作学院理事会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795(2011)02(a)-0138-02
1 校企合作型学院的组织结构
校企合作式学院是指由普通高校与企业共同投资组建独立学院的模式。一般是由大型企事业集团提供大量资金支持,完成办学必需的硬件建设,包括校园设施、教学科研设备,后勤设施建设等;高校一方负责软件建设,即负责办学管理,例如教职员工的聘任、教学计划的制定执行、从招生到毕业的整个过程等。当然,在高校制订培养计划的时候,主要根据就是企业一方的用人需求。如苏州大学金螳螂建筑与城市环境学院即是由苏州大学与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共建的独立学院。这种办学模式可以使投资主体—— 企业获得教育投资的长期回报,而高校也可以吸引到更多的办学资金,不断增加教育资源。
但是,这类型的独立学院公有性质不变,依然为原来所在高校的二级学院。这些学院本身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这就决定了学院管理上要采用学院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在这种管理模式中,一般包括学院理事会、院长机构、监事会和教代会等组织机构。各机构之间既要各司其职,同时也要相互配合。
1.1 决策机构—— 理事会(董事会)
校企合作式学院的理事会与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不同,而是兼有一般企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双重职能,学院理事会一般由股东会选出的董事组成,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权利机构,平时代替股东会行使职权,在校企合作中遇到的问题都要通过它来进行解决。可以说,“高校理事会的成立与运行,就是学校与社会互相参与的重要体现。”[1]
1.2 执行机构—— 院长
在目前的独立学院中,一般都是由院长为核心的学院领导班子作为整个学院的执行机构。在校企合作模式中,院长一般是由理事会确定。
院长负责具体的学院管理工作,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对外代表学院,对内领导全院的教育教学和经营管理工作。作为具体教学活动与经营行为的执行者,院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力。院长的主要职责包括:全面主持学院教育教学和经营管理工作,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学院教育计划和教育改革方案;拟订学院的内部管理机构方案;拟订学校基本管理制度等具体规章制度;提请聘任学校;聘任或解聘教职员工;享有执行学院章程和理事会授予职权的权力,并列席理事会议等。
1.3 监管机构—— 监事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校企合作的独立学院,具备相当强的自主决策权力,也正因为如此,还需要各方面的监督才能保证其高效运营。监管机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监事会。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出的监管机构。监事会与理事会并立,代表股东会对理事会和院长独立行使监督权。监事会中要设置若干监事作为学院最高领导机构成员,而且,要同时包括校方和企业方的代表。其职责是负责监督学院工作的日常运营及理事会方面的常务工作。监事会一方面体现出企业对学院的监督,一方面也能体现出校方对学院工作的监督。
(2)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校党组织领导下,学院工会组织全体教职员工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以教师为主体的民主管理机构。其主要职权是代表教职员工参与学院管理,并对理事会和院长机构的成员进行监督。保证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防止学院权力过度集中而造成重大决策失误。
2 校企合作型学院的内部管理体制
建立合理、高效的管理体制是学院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在校企合作式独立学院的发展过程中,必须引入现代化的经营管理理念,打造完善的内部管理体制,具体内容如下几点。
2.1 明晰的产权制度
明晰的产权制度是建立科学、合理、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完善的产权制度能够让政府、高校和投资者明确各自与校企合作式独立学院的关系,这样,法人治理结构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校企合作式独立学院是“公有高校与其他生产要素所有者为生产相互同意的教育服务而把自有资源组合在一起,根据各自比较优势进行分工并约定按各自投入的生产资源比例分享实际收益的一种合约。”[2]这意味着校企合作式独立学院的产权应是公有高校投入资产和投资者投入资产的有机结合。因此,合作之初,必须先明确二者各占的比重,除了避免可能会产生的权益纠纷外,股权的权重也是决定学院由谁管理和怎样管理的重要条件。明确的产权关系最终要以制度的方式出现在书面材料中。
2.2 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自《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后,我国的民办院校一般都是实行理事会制度,民办院校的投资实体大都比较单一,即便是多元化投资,一般也有一个投资主体作为核心与主导,因此,理事会人员构成结构也比较单一,在民办院校的理事会制度下,校长与董事会之间是一种契约或者合同关系。但是,校企合作式独立学院的理事会制度却不尽相同,公立高校和企业投资方派出的成员共同组成理事会,虽然采取的是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但院长由办学主体公立高校派出,代表公立高校行使办学权,与理事会之间不是简单的契约或合同关系,这使校企合作式独立学院的理事会制度较民办院校来说更为复杂。
首先,要形成相互制衡的理事会结构。打破校企合作式独立学院举办者、投资者共同控制理事会的局面,适当增加理事会人员的数量,并适当增加教师所占比例。还可以吸纳知名教育学家、社会知名人士、职工、学生家长和政府人员进入理事会。
在上述基础上,双方在合作协议或章程中要明确界定理事会和院长的职责。理事会选举产生院长后,要赋予院长充分的自主权力,院长在理事会通过的总体政策范围内具有自由行使职权的权力,负责向理事会推荐其他学院管理人员,并负责学院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
3 办公室与校企合作式学院理事会的融合
3.1 理顺宏观体制
出于节省成本的考虑,办公室人员人手较少。如果把独立学院当作传统的二级学院来看待的话,对个人而言,工作对应的上级部门就会相应增多,工作任务繁重,甚至忙于应付。而在本学院之中,具体行政事务的管理仅靠学院完成,办公室很难做到二者兼顾,这必然导致学院调控能力和管理能力的下降。因此,笔者建议,办学主体高校应该成立相关的部门,单独负责独立学院的管理工作,办公室相关工作直接由该部门与独立学院的办公室相对接,以达到管理层次与控制幅度二者之间的最佳结合点,从而形成学院合理而完整的管理系统。在这种管理模式下,办公室在某种程度上,就成为独立学院理事会的代言人,是校方与院方进行沟通的纽带。
3.2 完善办公室的用人机制
对学校来说,为办公室的管理提供支持,除了上文提到的理顺机制之外,还要完善学院的用人机制,特别是办公室人员的用人机制。学校可以将人员聘用的权力下放到学院,使学院在整个教学、科研活动中承担更为重要的作用。
首先,授权学院在理事会允许的编制范围内自主进行办公室人员的增减,同时,校方与投资方都要减少对学院用人的干涉,由学院根据工作岗位的要求挑选合适的人才充实到办公室工作中来,特别是能够提拔优秀人才到办公室领导的岗位上来。其次,由于独立学院具备较强的自主性,可以先行推进用人制度改革,实行人事代理制度,采取更加灵活和务实的策略,吸收人才加入办公室工作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