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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认为传统法学关于环境法调整对象的观点存在明显不足。对环境法调整对象的认识应坚持"两层次"说,即环境法调整对象的第一层次是人的行为,具体讲是人开发、利用、破坏、保护环境资源的行为;第二层次是对开发、利用、破坏、保护环境资源行为的再次细分,包括直接影响他人人身和财产利益的行为(可以归结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直接影响自然环境而只是间接影响他人或人类的生存、发展利益的行为(可以归结为人与自然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