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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社会所有制理论既包括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本质规定的基本原理,也包括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基本形式的具体结论。对于前者,我们必须在实践中牢牢坚持;对于后者,则不应照抄照搬,而应当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发展要求,创造性地探索我国现阶段公有制的具体形式。根据我国现阶段生产力水平和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应当广泛发展劳动者股份制这一新型的公有制形式,使之成为我国现阶段公有制的基本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