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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现象,即“知假──购假──打假加实惠”。王海不是刁民,他是以“知假──购假”来达到打假的目的。有意识地卖假货的商家,应称为习商。王海不同于索赔的普通消费者,这并不能成为剥夺他向售假商家索取加倍赔偿的权利。王海应该得到“消法”的支持和保护。王海的经济收益与打假是无法分开的,不能要求他的行为动机纯正到排除任何个人利益的追求,同时又希望获得令知假售假者震惊的打假效果。在市场经济中要支持弱者保护自己的权益;王海现象突出地暴露了我们的销售文化的大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