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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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中关于侵权补充责任的规定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但就侵权补充责任体系而言,存在着与违约责任的外部体系冲突,以及由于适用条件不一致所引起的内部体系冲突。对于保护义务违反所导致的侵权补充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外部体系冲突,应以合同是否以保护为给付目的来确定两种责任形态的适用顺序,违约责任优先适用于以保护为给付目的的合同中,侵权补充责任则在非以保护为给付目的的其他合同中优先适用。对于适用条件不一致所引起的侵权补充责任内部体系冲突,应基于补充责任中直接责任人和补充责任人层次责任的不同,将补充责任的适用限于“直接责任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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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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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中关于侵权补充责任的规定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但就侵权补充责任体系而言,存在着与违约责任的外部体系冲突,以及由于适用条件不一致所引起的内部体系冲突。对于保护义务违反所导致的侵权补充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外部体系冲突,应以合同是否以保护为给付目的来确定两种责任形态的适用顺序,违约责任优先适用于以保护为给付目的的合同中,侵权补充责任则在非以保护为给付目的的其他合同中优先适用。对于适用条件不一致所引起的侵权补充责任内部体系冲突,应基于补充责任中直接责任人和补充责任人层次责任的不同,将补充责任的适用限于“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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