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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7月29日,申诉人罗某在上班时不慎双臂郑入机器内,发生了严重的工伤事故,被诉人张家港市茜染整有限公司立即派车将其送至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治疗,至8月18日出院,共住院19天,被诉人支持了所有医疗费。自申诉人发生工伤事故后,被诉人一直派本厂郑某、陈某两职工白天进行护理,晚上由申诉人家属李某护理。8月18日申诉人出院时,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了《诊断证明书》,该诊断证明书“处理意见”栏内注明:“建议安假肢”。同年8月25日申诉人经张家港市劳动局认定为工伤。9月8日经家港市健康服务中心在申斥人《能力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