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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辖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中央企业: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健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现印发给你们。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