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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繁荣和发展对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刑法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但我国刑法对不同所有制经济的保护存在罪名多寡、刑罚轻重区别,这种区别保护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文章认为刑法应当对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进行同等保护,消除二者之间的差别的观点是不合理的,强化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并不意味着应当消除二者在刑法上的差别;刑法的差别对待是合理而且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