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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和胡某在玩网络游戏时相识,因玩网络游戏而相恋相爱并结为夫妻。婚后,我和胡某共用一个游戏账号,共同花费了几千个小时,上万元费用来经营这个账号,终于成为了该款游戏中的顶尖高手。最近,我和胡某因性格不合决定离婚,其他方面都达成了合意,唯独在游戏账号的归属上发生争执。胡某认为,游戏账号系他注册,该账号理应由他独享;我则主张,该虚拟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等分割。请问:离婚时,虚拟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若是共同财产又当如何分割呢?
胡萍
胡萍朋友:
要回答你的咨询,首先必须明确,虚拟财产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必须具备两个特征:其一是可为人所控制,能带来一定经济利益;其二是具有可交易性,能够给出卖者带来经济收益。虚拟财产专属于游戏玩家或游戏营运商,能够被其所有者支配、管理和使用。玩家能实实在在地感知到“物”的存在,当这些“物”被损坏、丢失、毁灭时,玩家的感受与在现实世界“物”被损坏、丢失、毁灭的感受近似甚至相同。虚拟财产是游戏玩家花费时间经营的结果,有的虚拟财产甚至是玩家用现实中的金钱换取的。虽然将虚拟财产转化成现实中的财产,尚没有法律予以明确规定,但法律亦不禁止虚拟财产的买卖,况且在现实生活中,虚拟财产的买卖并不鲜见。由此可知,虚拟财产属于法律上财产的范畴,可为人所占有、使用和处分,具有交换价值,可以使所有者获得经济收益,完全具备法律上的价值。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虚拟财产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而且,该游戏账号是你与胡某共同使用,共同经营,可以说,它的不断增值是你与胡某汗水和金钱的结晶,因而应当将其纳入生产、经营的收益范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你们均等分割。值得注意的是,虚拟财产的分割还有一个难点,就是难以确定其具体价值。你们不妨采取竞价的方式,出价高的一方获得游戏账号,同时补偿给对方相应的金钱。
我和胡某在玩网络游戏时相识,因玩网络游戏而相恋相爱并结为夫妻。婚后,我和胡某共用一个游戏账号,共同花费了几千个小时,上万元费用来经营这个账号,终于成为了该款游戏中的顶尖高手。最近,我和胡某因性格不合决定离婚,其他方面都达成了合意,唯独在游戏账号的归属上发生争执。胡某认为,游戏账号系他注册,该账号理应由他独享;我则主张,该虚拟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等分割。请问:离婚时,虚拟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若是共同财产又当如何分割呢?
胡萍
胡萍朋友:
要回答你的咨询,首先必须明确,虚拟财产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必须具备两个特征:其一是可为人所控制,能带来一定经济利益;其二是具有可交易性,能够给出卖者带来经济收益。虚拟财产专属于游戏玩家或游戏营运商,能够被其所有者支配、管理和使用。玩家能实实在在地感知到“物”的存在,当这些“物”被损坏、丢失、毁灭时,玩家的感受与在现实世界“物”被损坏、丢失、毁灭的感受近似甚至相同。虚拟财产是游戏玩家花费时间经营的结果,有的虚拟财产甚至是玩家用现实中的金钱换取的。虽然将虚拟财产转化成现实中的财产,尚没有法律予以明确规定,但法律亦不禁止虚拟财产的买卖,况且在现实生活中,虚拟财产的买卖并不鲜见。由此可知,虚拟财产属于法律上财产的范畴,可为人所占有、使用和处分,具有交换价值,可以使所有者获得经济收益,完全具备法律上的价值。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虚拟财产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而且,该游戏账号是你与胡某共同使用,共同经营,可以说,它的不断增值是你与胡某汗水和金钱的结晶,因而应当将其纳入生产、经营的收益范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你们均等分割。值得注意的是,虚拟财产的分割还有一个难点,就是难以确定其具体价值。你们不妨采取竞价的方式,出价高的一方获得游戏账号,同时补偿给对方相应的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