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国内货运代理业究竟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大家在积极地预测、分析、了解,但总的来说是利弊兼有。我们首先要充分认识到即将面临的困难与挑战,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争取时间,趋利避害,尽快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迎接新的发展。
入世后,我国货运代理市场将逐渐有序地开放,大量境外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将进入中国市场,货运代理业将面临新的竞争格局。我国的对外承诺是:第一年内允许外方控股,不晚于第四年允许外方独资。据外经贸部有关人士指出,我国入世后一年内外资控股公司可以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三年内允许独资,并放宽资本额限制。他们会凭借雄厚的资本实力、先进的经营理念、优秀的管理人才、完善的代理网络等资源优势同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展开激烈的竞争。
首先,外资船公司对国内货运代理企业将造成严重的冲击。他们将以设立独资企业或分支机构的形式,逐渐建立自己的货代公司,逐步获得货代经营权,享有报关、揽货和使用货代专用发票的资格,以便直接控制货源,参与市场竞争。同时,外资船公司还将利用各自的优势,采取各种竞争手段来抢占中国货代市场的经营空间。比如,以低于给货代公司的运价直接向托运人报价,使得我们合作多年的客户被轻而易举地抢走;通过取消货代佣金等手段挤压中国货代企业的生存空间,等等。凡此种种无疑对中国的货代企业造成巨大的压力。
其次是中外合资企业对国内货代企业形成的压力。由于入世后的服务经营会更加自由,更加不受限制,合资货代企业将利用与中国企业合资的机会了解和熟悉中国市场,作为一种跳板,一旦时机成熟就自立门户,独立经营,逐渐占据中国市场。
此外,还有国外物流公司的大量涌入对国内货代企业的威胁。外资物流公司通过大力开拓物流业务,直接控制大货主,从而进一步控制货源,使国内货代公司的原有客户逐渐流失。入世后,海运、航空、铁路、公路等运输企业以及港口、仓储、商贸公司等都有可能利用自身的特殊地位和便利条件从事物流业务,原来的客户、合作方不但会无情地流失,甚至会以竞争对手的身份参与到物流竞争中来,对货代企业的威胁可想而知。
上述困难只是我们的初步预料,还会有许多未知的挑战在等待着我们。当然,在挑战的同时,入世也给我国货代企业带来了更多的机遇。加入世贸组织的真正意义在于随着中国市场的不断开放,国内外各行各业都可以利用这一机遇积极拓展业务。只要我们按照WTO的要求,遵守竞争规则,积极争取,努力奋斗,就会获得新的突破。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强大的竞争压力,将促使各行各业在经营管理、网络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大力度,积极学习外国的先进管理模式、经营理念,迎头赶上甚至超越竞争对手。
首先,入世将有助于国内货代市场的尽快规范和完善,建立一个公开、公平、公正,有据可循、有法可依的竞争环境,使过去一些不公平、不合法的经营行为得到有效的遏制,给货代市场提供一个健康发展的空间。
其次,入世后,根据对等开放的原则,国内大型货代企业可以将眼光放远,走出国门,开拓海外市场,建立国际网络,打出自己的品牌。
另外,随着大量的外资货代企业进入中国,先进的管理经验、营销技术、优秀人才和网络资源等也随之而来,为我们提供一个学习的机会,在竞争与较量的过程中,取彼之长,补己之短,促使国有货代企业加快体制改革,提高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与国外优秀的货代企业相比,我国货代企业的现状确实堪忧。虽然国内从事国际货运代理的企业已达2100多家,但是大多数企业经营规模较小,服务质量较差,功能单一,技术落后,缺乏营销能力和品牌意识,忽视信息和网络支持,因此不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可见,现在货代企业的当务之急,应该从经营管理上多下功夫,为企业的发展打开新的思路。
对于大型货代企业,应从走规模经营之路、拓展经营范围等方面入手。在当今的历史条件下,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封闭保守不可能发展经济,只有坚定不移地对外开放,走规模经营之路,全方位发展外向型经济,大规模利用外资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才能更快、更好地发展经济。通过开展第三方物流、无船承运人等项业务,拓展经营范围,真正成为具有竞争力的综合性货代企业。
众所周知,中国外运是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大型企业,面对入世的挑战,我们抓紧时间进行机构重组,采用美国伟世公司的CRG职位管理体系,进行全公司范围内的职位竞聘,使得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充分利用现有的客户资源和网络优势,集中货源,统一订舱;开展综合物流业务,为货主提供标准、稳定的“门到门”一体化服务,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货运品牌。
辽宁成大公司将收购辽宁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35%的股权,与持有另外65%股权的家乐福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一道,将沈阳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大连家乐福商场有限公司和大连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整合为辽宁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此举是辽宁成大公司拓展经营范围的举措之一,他们将在国内商品的采购出口、物流配送及医药连锁零售等方面与家乐福进行深层合作。
物流业是大型货代公司拓展经营范围、迎接入世挑战的一个新思路;而无船承运人业务更是大型货代公司值得思考的一个新的发展方向。伴随着入世的脚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已于2001年年底出台,于200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对规范和理顺国内货运代理市场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是首次对无船承运人(NVOCC)业务作了界定和规范,为货代企业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提供了机会和依据。现在有不少企业已经申请或准备申请成为中国的无船承运人,其中不乏货运代理企业。
在此之前,中国还没有明确意义上的无船承运人,NVOCC在我国“有实无名”,有的企业虽然已经从事类似无船承运人的业务,但是由于国内没有相关的行业法规进行界定和管理,只好与货运代理业务混为一谈,货代公司经常在同一票业务中既拿佣金又吃差价,扮演着货运代理和无船承运人的双重身份。具体地说,货代企业与船公司签订订舱协议时,以代理人的身份出现,收取船公司的佣金;在与货主签订货运协议时,则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出现,利用“背对背”的方式吃差价。而根据国际通行规则,拿佣金和吃差价是区分代理人和NVOCC的一个重要判定条件。加之没有进一步引入国际标准交易条款、多式联运提单格式和货代责任险等国际通行的海运规则,货代企业在业务操作中应负的法律责任比较模糊,导致一些不合法、不规范的货代企业乘机而入,扰乱市场。尤其是在货代提单的管理中,存在诸多不合理的现象和问题。
市场规范的目的在于发展。《海运条例》的实施以及对NVOCC的界定,不仅是法律规范的完善,也是货代市场自我培育、自我发展的新起点。根据《海运条例》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只有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规范NVOCC提单格式,彻底扭转不规范提单泛滥的局面,货代市场才能自我规范、自我发展;同时也为我国推行货代责任险制度扫平障碍,一些国际知名的联运保赔公司将有可能进入中国,降低无船承运人和货代企业的经营风险,从而吸引更多的企业参与到市场竞争中来。《海运条例》规定保证金金额为80万元人民币,将用于无船承运人清偿因其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当所产生的债务以及支付罚款。保证金的存在将使货主多一份安心,使行业多一份稳定与秩序,对于无船承运经营者则多一份信誉。
由于NVOCC业务本身是货运代理服务的延伸和发展,因此货运代理企业可充分发挥本身的优势,成为NVOCC行业中最具优势的竞争者。同时,我们还应清醒地看到,NVOCC有关法规的实施和货代市场的规范都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货代企业只有审时度势,适应变革,付出应有的努力,才能够在市场竞争中获得相应的回报。
对于中小型及小型货代企业,则应采用灵活的货运策略,运用灵活的服务机制,在专业化、特色化上下功夫,靠经营特色以及专门领域的优势品牌吸引货主并占领市场。
总之,我们要冷静分析入世对货代企业的挑战和机遇,分析每一个企业自身的优势和劣势,趋利避害,找出适合自己的应对策略。要抓住加入WTO的契机,积极引进和吸收国外资金、经营理念、先进技术和成熟的管理经验,培养人才,提高中国货运代理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综合素质。相信我国的货运代理业在入世后风起云涌的竞争与挑战中,将取得更大的进步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