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从动员与规划到投入与实施,政府是农村社区建设的动力因素,显示出中国农村社区政治性建构的特质。如果超越农民的本意,建构农村社区就将会背离农村社区建设的真正价值,致使政府由农村社区建设的动力因素变为阻力因素,造成社区建构的有限性,但是社区自身力量的积极发挥,可以促进社区建构对农村社会的有效管理,获取农民的社会认同,从而体现出政治性建构的合理性。
[关键词]农村社区;政治性建构;有限性;合理性
[中图分类号]D6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6470(2012)01-0047-04
[作者简介]管义伟,洛阳理工学院社科系讲师、法学博士
“社区”是在1887年由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首先提出的,在社会研究中是一个内涵丰富的词语,包含地理因素、心理因素和社会因素。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这一概念才以“社区发展”的实践为载体正式进入人们视野。世界范围内社区建设和发展,是现代化以来各国致力于解决工业化进程中日益加剧的社会问题而采取的因应举措。虽然此时的“社区发展”具有社会干预之嫌,但是在一向奉行自由主义的西方国家,这种“社区发展”更多地强调社区的自决原则和自助建设,仅在社区福利意义上的“提高生活水平、促进充分就业与社会进步与发展”等方面,包含着带有干预性的“妇女活动、青年服务、基础设施发展项目、健康与卫生服务”等内容。就我国而言,当前各级政府在社区建设的动员、规划、投入、实施等方面起着主导作用,促进了社会资源的快速积聚和有效利用,从而发挥了集中力量推动社会转型的优势,但正是由于政府力量的这种干预和渗入,笔者认为,当下中国农村社区建构具有较强的政治属性,从社会整合和国家发展的角度看,中国农村社区作为一个建构实体,正逐步成为影响经济社会转型与国家发展的政治因素。
一、农村社区政治性建构的实践
与西方国家不同,中国农村社区建设一开始就与经济发展目标紧密相关,带有鲜明的政府干预色彩。
中国农村社区不是社会学意义上被动地“发现社区”,而是带有政治学和行政学内涵的主动地“建设社区”。从行动的决策看,农村社区建设是在中央政府统一指导和民政部牵头推进下开展的:从行动的性质看,农村社区建设是一场规划性运动。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首次完整地提出了“农村社区建设”的概念。之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文,明确要求由民政部牵头、会同其它涉农部门共同抓好推进城乡和谐社区建设工作。2006年7月,民政部第一次提出“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的规划,对试点工作进行了部署。2007年7月至10月,民政部先后5次批准304个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2007年9月至11月,民政部在南京、宜宾、常德举办三期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工作讲习班,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工作的经验推介。2009民政部发出“城乡和谐社区建设”的号召,要求城乡社区着力拓展范围、提升质量。2011年,民政部开始在全国城市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和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全覆盖示范单位基础上逐步推广“中国社区”统一标识,开展城乡社区规范化建设活动。至此,农村社区经历了探索实验、全覆盖发展、和谐社区提升、社区规范化建设四个重要阶段。
农村社区建设是政府总体规划下的“社区重新塑造”,农村地区作为现代国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被整合进国家的总体发展之中。在农村社区建设的执行环节,省市县三级民政主管部门是农村社区建设规划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因地制宜推进改革,逐步形成“党政领导挂帅、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层层负责落实”的工作机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第一,探索了农村社区的建设模式。典型的农村社区建设模式有三种:(1)新型农村住宅社区。在城市规划区、县城规划区、产业集聚区、城市近郊以及有条件的乡镇,结合城中村改造、新农村建设、产业发展等工作,规划建设新型农村住宅社区。依托产业带动,通过土地置换、流转等方式,打破现有行政村界线,将地域相邻的几个村进行撤并,整合为一个社区。(2)一村一社区型社区。根据村庄规模、人口数量、传统习俗等实际状况进行改造或者整合,一般一个村为一个农村社区。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旧村完善型。充分利用农村现有基础和条件,通过整合资源、加大投入,进一步完善社区服务中心、健身休闲广场、生产生活超市、学校、幼儿园、卫生所等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各种服务功能。二是旧村改造型。结合空心村改造工作,统一制定规划,通过招商引资、捆绑开发等方式,逐步拆除旧村,建设新村,并按新建小区标准配建社区各类服务设施。(3)中心村带动型社区。对山区规模较小、人口较少、地域紧邻的村,可以规划为一个社区。选择地理位置适中、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经济较好的村作为中心村,编制中心村发展规划,采用招商引资、集体出资、农户筹资等方式,统一建设居民住宅区和各种配套设施。通过政府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引导非中心村村民到中心村建房或购房,实现集中居住。第二,建立了农村社区建设投入机制。在农村社区建设实践中,财力的投入主要是从加强公共基础服务、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及居住环境等方面起步。不少地方社区建设不但有专项经费。而且将社区建设的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年提高经费投入比例,逐步形成政府投入为主导,依托农村社区力量,充分利用和整合农村各类资源,建立各级财政投入、村集体投入、单位帮扶、社会捐助相结合的农村社区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
中国农村社区建设从最初的动员、规划,到中期的投入、实施都离不开政府。政府在积聚资源建设农村、集中力量推动农村社会转型等方面发挥着主导作用,政府力量的干预和渗入有利于中国社会整合和发展,政府作为农村社区建设的动员者、规划者、投入者、实施者,使农村社区建设具有较强的政治属性。
二、农村社区政治性建构的有限性
农村社区的政治性建构,意味着国家成为农村社会发展的主要运作者,这种现象在后发国家的现代化进程中特别普遍。国家资源持续输入农村。使农村社会状况得以改观。并表现出非凡的有效性,但是这种自上而下的力量不可能解决农村所有事务,政府更不可能包办一切,换言之,这种政治性建构是有限度的,如果认识不到或突破不了这种限度。农村社区建设将会陷入困境。
关于农村社区政治性建构的有限性,有学者指出,财政投入不足或者分布不均致使乡村建设面临“元钱理事”的困境、人口大量外流导致社区建设主体的缺位、村民的有限参与不利于社区长效机制的建立是影响农村社区建构的三大因素。笔者认为,这种有限性的深层原因在于政府行为,即政府不仅是当下农村社区建设的动力因素。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又成为农村社区建设的阻力因素。
中国农村社区建设与发达国家的逻辑起点不同。西方发达国家经历了一个从社区到社会(即现代化的 第一次选择),再由社会回归社区(即现代化的第二次选择)的发展过程。这是先发国家自然选择的结果,这种自然选择发展周期比较长。在此期间,人们作出从社区到社会、再由社会回归社区的两次选择都是在国家内因的作用下实现的,没有太多的国际竞争压力。然而,中国农村社区建设不仅受到内部的国情制约,而且还会受到外部国际竞争压力。处在特殊环境之中。西方发达国家现代化进程中表现出来的经由第一次选择进入第二次选择的历时性规律,在我国则表现为第一次选择与第二次选择并进的共时性特质。当下,在中国发达的城市地区,社区建设具有从社会回归社区(即现代化的第二次选择)的意义,而在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广大农村地区,社会进程尚处于从社区到社会的阶段(即现代化的第一次选择)。这就意味着要改变农村社会发展的自然进程,避免走“先国家,后社区”的弯路,缩短两次现代化选择的周期。无疑,两次方向相逆的选择都是由政府同时作出并推动的,政府的双重角色和作用最终会表现为农村社区建构的局限性。
农村社会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经济发展不平衡。农村社区的政治性建构,既可以从调整经济结构上下功夫。也可以在具体环节上完善,这完全取决于不同的政策选择,政府决策自然会产生机会成本的问题。现实中,决策者所认为的农民之“所思所需”,并不一定符合农民真正的“所思所需”,而农民的真正需求应是社区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建设社区、管理社区和培育社区,任何一个环节都需要农民的参与,也需要政府的扶持。但是,政府主导下的农村社区建构,使得农民的实际需要很难参与到农村社区建设的决策中。例如,国家的资金投向农村社区,由政府替农民决策,农民只是被动地使用国家的投资。这种做法在当前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较为普遍,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政府政策取向的片面性。
政府成为农村社区建设的一种外部整合力量。其主导下的社区建构所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培养了农村社区和农民对外部力量的依从性和依赖性。在事关农村社区建设的历史机遇和农村社区建设政策取向的重要关节点,政府成了动力和阻力因素的复合体。强化动力因素,将有利于农村社区建设;突出阻力因素,终将不利于农村社区的长远发展。当前一个带有共性的问题是,人们把农村社区建设的侧重点置于农村的公共服务等方面。这种做法事实上属于二次分配的调整,只是突显公平价值,根本没有涉及初次分配的调整。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在农村社区建构中不是在深层的关键环节采取实质行动。而是纠缠于表面的“形象工程”。另外,政治性建构很容易导致农民的“被动参与”,农村社区本来为农民而建,但许多农民却无动于衷,认为只是政府行为或者政绩工程,于是形成“等、靠、要”的依赖心理,违背了社区居民自立、参与和自决的本意,这些情形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农村社区政治性建构的有限性。
三、农村社区政治性建构的合理性
尽管中国农村社区政治性建构具有一定的有限性,但是,外部性的国家整合与自生的社区自我整合相结合,发挥社区自身力量,政治性建构农村社区不仅可以有效管理农村社会,而且可以获取农民认同,从而体现出政治性建构的合理性。
马克斯·韦伯曾把人们的合理性行为区分为工具合理性和价值合理性。由于工具合理性以行为为基点,在此基础上,行为的合理化过程是价值理性逐渐衰竭而工具理性不断获得制度化的过程,它给人们带来的结果是意义的失落和自由的丧失。由此,现代社会的合理化必然使统治的合法性发生变化。对于在一个合理化过程中逐渐失去价值理性基础的现代国家如何才能获得统治的合法性的问题,韦伯认为,现代社会的合法化可以通过一种对程序正当性的信仰而实现。构成一个统治的可靠的基础是对其合法性的信仰,任何统治都企图唤起并维持对它的合法性的信仰。因此,在统治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之间架起了一个联通的桥梁,通过人们对合法性信仰的增强实现统治行为的合理性。当公共权力表现为一种能够满足公共需要的手段时,社会成员往往在其需要得到满足之后。就会在价值观念上对现存政治机构给予积极支持。这种在制度运行中产生的、能够满足社会需要的信念,实质上就是一种社会认同。由于认同与合法性具有心理内化的特性,只要是认同的,政权的合法性就一定得到加强。一旦公共权力获得了合法性,也就意味着公共权力的行使具有了合理性。正是基于社会的承认、对正当性的信仰,政治统治达到了名正言顺的效果。当然,从认同到合法性,再到合理性,都与社会成员的利益有着密切的关联度,从这个意义上讲,现代政府通过提供充足优质的公共服务,就能保持人们对其合法性的承认,进而增强统治行为的合理性。
当前,向农村和农民提供公共服务正是中国农村社区政治性建构的主要内容,由此彰显出中国农村社区政治性建构的合理性。一方面,政治性建构农村社区,实现农村社会管理方法创新,能够增强国家行为的工具合理性。作为政治性建构中的农村社区,并经由农村社区提供的社区服务,不仅关系着社会发展战略。而且是当下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方法。以提供服务为宗旨的现代农村社区,以服务凝聚着居住在乡村的人们。形成一个个或大或小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农村社区的发展不仅是农村社会的发展,而且还是农村人的发展,是区域现代化与人的现代化的统一,从而解决了如何使宏观社会发展战略贯彻执行到具体的社会单元上,如何把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落实体现在每一个社区人身上。因此,农村社区服务是整合社会资源,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社会融合的有效管理方式。作为一种制度,它能够增强国家统治行为的合理性。另一方面,政治性建构农村社区,可以增进农民认同,建构国家行为的价值合理性。在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为了快速推进国家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国家确立了农业支持工业、农村支持城市的发展战略。在城乡二元结构下,农村困顿的实质不只表现为收入不足而导致的物质生活的匮乏和生存困难,更深层地表现为农民接受社会支持、表达政治权益、交流与沟通情感、获得发展机会以及提高自救能力等方面的匮乏。我国农村社区的政治性建构。在深刻改变着城乡二元结构的同时,必定会以社区文化的形式给农民带来人文关怀与心灵照顾,增加农民的幸福感,使农村社区成为农民的生活共同体和精神共同体,由此塑造农民对国家政权及政治行为的认同,增强国家行为的价值合理性。
虽然目的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存在某种背反,但是,随着科学发展的推进,价值合理性也在不断增长。“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提出,旨在为我国全面推进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奠定体制基础,即从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和问题人手,在加快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破除城乡二元体制等方面作出相应的改革,如此一来,农村社区政治性建构将会走出自身的困境,彰显出政治性建构的合理性。
责任编辑:李瑞山
[关键词]农村社区;政治性建构;有限性;合理性
[中图分类号]D6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6470(2012)01-0047-04
[作者简介]管义伟,洛阳理工学院社科系讲师、法学博士
“社区”是在1887年由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首先提出的,在社会研究中是一个内涵丰富的词语,包含地理因素、心理因素和社会因素。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这一概念才以“社区发展”的实践为载体正式进入人们视野。世界范围内社区建设和发展,是现代化以来各国致力于解决工业化进程中日益加剧的社会问题而采取的因应举措。虽然此时的“社区发展”具有社会干预之嫌,但是在一向奉行自由主义的西方国家,这种“社区发展”更多地强调社区的自决原则和自助建设,仅在社区福利意义上的“提高生活水平、促进充分就业与社会进步与发展”等方面,包含着带有干预性的“妇女活动、青年服务、基础设施发展项目、健康与卫生服务”等内容。就我国而言,当前各级政府在社区建设的动员、规划、投入、实施等方面起着主导作用,促进了社会资源的快速积聚和有效利用,从而发挥了集中力量推动社会转型的优势,但正是由于政府力量的这种干预和渗入,笔者认为,当下中国农村社区建构具有较强的政治属性,从社会整合和国家发展的角度看,中国农村社区作为一个建构实体,正逐步成为影响经济社会转型与国家发展的政治因素。
一、农村社区政治性建构的实践
与西方国家不同,中国农村社区建设一开始就与经济发展目标紧密相关,带有鲜明的政府干预色彩。
中国农村社区不是社会学意义上被动地“发现社区”,而是带有政治学和行政学内涵的主动地“建设社区”。从行动的决策看,农村社区建设是在中央政府统一指导和民政部牵头推进下开展的:从行动的性质看,农村社区建设是一场规划性运动。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首次完整地提出了“农村社区建设”的概念。之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文,明确要求由民政部牵头、会同其它涉农部门共同抓好推进城乡和谐社区建设工作。2006年7月,民政部第一次提出“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的规划,对试点工作进行了部署。2007年7月至10月,民政部先后5次批准304个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2007年9月至11月,民政部在南京、宜宾、常德举办三期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工作讲习班,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工作的经验推介。2009民政部发出“城乡和谐社区建设”的号召,要求城乡社区着力拓展范围、提升质量。2011年,民政部开始在全国城市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和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全覆盖示范单位基础上逐步推广“中国社区”统一标识,开展城乡社区规范化建设活动。至此,农村社区经历了探索实验、全覆盖发展、和谐社区提升、社区规范化建设四个重要阶段。
农村社区建设是政府总体规划下的“社区重新塑造”,农村地区作为现代国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被整合进国家的总体发展之中。在农村社区建设的执行环节,省市县三级民政主管部门是农村社区建设规划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因地制宜推进改革,逐步形成“党政领导挂帅、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层层负责落实”的工作机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第一,探索了农村社区的建设模式。典型的农村社区建设模式有三种:(1)新型农村住宅社区。在城市规划区、县城规划区、产业集聚区、城市近郊以及有条件的乡镇,结合城中村改造、新农村建设、产业发展等工作,规划建设新型农村住宅社区。依托产业带动,通过土地置换、流转等方式,打破现有行政村界线,将地域相邻的几个村进行撤并,整合为一个社区。(2)一村一社区型社区。根据村庄规模、人口数量、传统习俗等实际状况进行改造或者整合,一般一个村为一个农村社区。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旧村完善型。充分利用农村现有基础和条件,通过整合资源、加大投入,进一步完善社区服务中心、健身休闲广场、生产生活超市、学校、幼儿园、卫生所等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各种服务功能。二是旧村改造型。结合空心村改造工作,统一制定规划,通过招商引资、捆绑开发等方式,逐步拆除旧村,建设新村,并按新建小区标准配建社区各类服务设施。(3)中心村带动型社区。对山区规模较小、人口较少、地域紧邻的村,可以规划为一个社区。选择地理位置适中、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经济较好的村作为中心村,编制中心村发展规划,采用招商引资、集体出资、农户筹资等方式,统一建设居民住宅区和各种配套设施。通过政府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引导非中心村村民到中心村建房或购房,实现集中居住。第二,建立了农村社区建设投入机制。在农村社区建设实践中,财力的投入主要是从加强公共基础服务、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及居住环境等方面起步。不少地方社区建设不但有专项经费。而且将社区建设的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年提高经费投入比例,逐步形成政府投入为主导,依托农村社区力量,充分利用和整合农村各类资源,建立各级财政投入、村集体投入、单位帮扶、社会捐助相结合的农村社区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
中国农村社区建设从最初的动员、规划,到中期的投入、实施都离不开政府。政府在积聚资源建设农村、集中力量推动农村社会转型等方面发挥着主导作用,政府力量的干预和渗入有利于中国社会整合和发展,政府作为农村社区建设的动员者、规划者、投入者、实施者,使农村社区建设具有较强的政治属性。
二、农村社区政治性建构的有限性
农村社区的政治性建构,意味着国家成为农村社会发展的主要运作者,这种现象在后发国家的现代化进程中特别普遍。国家资源持续输入农村。使农村社会状况得以改观。并表现出非凡的有效性,但是这种自上而下的力量不可能解决农村所有事务,政府更不可能包办一切,换言之,这种政治性建构是有限度的,如果认识不到或突破不了这种限度。农村社区建设将会陷入困境。
关于农村社区政治性建构的有限性,有学者指出,财政投入不足或者分布不均致使乡村建设面临“元钱理事”的困境、人口大量外流导致社区建设主体的缺位、村民的有限参与不利于社区长效机制的建立是影响农村社区建构的三大因素。笔者认为,这种有限性的深层原因在于政府行为,即政府不仅是当下农村社区建设的动力因素。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又成为农村社区建设的阻力因素。
中国农村社区建设与发达国家的逻辑起点不同。西方发达国家经历了一个从社区到社会(即现代化的 第一次选择),再由社会回归社区(即现代化的第二次选择)的发展过程。这是先发国家自然选择的结果,这种自然选择发展周期比较长。在此期间,人们作出从社区到社会、再由社会回归社区的两次选择都是在国家内因的作用下实现的,没有太多的国际竞争压力。然而,中国农村社区建设不仅受到内部的国情制约,而且还会受到外部国际竞争压力。处在特殊环境之中。西方发达国家现代化进程中表现出来的经由第一次选择进入第二次选择的历时性规律,在我国则表现为第一次选择与第二次选择并进的共时性特质。当下,在中国发达的城市地区,社区建设具有从社会回归社区(即现代化的第二次选择)的意义,而在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广大农村地区,社会进程尚处于从社区到社会的阶段(即现代化的第一次选择)。这就意味着要改变农村社会发展的自然进程,避免走“先国家,后社区”的弯路,缩短两次现代化选择的周期。无疑,两次方向相逆的选择都是由政府同时作出并推动的,政府的双重角色和作用最终会表现为农村社区建构的局限性。
农村社会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经济发展不平衡。农村社区的政治性建构,既可以从调整经济结构上下功夫。也可以在具体环节上完善,这完全取决于不同的政策选择,政府决策自然会产生机会成本的问题。现实中,决策者所认为的农民之“所思所需”,并不一定符合农民真正的“所思所需”,而农民的真正需求应是社区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建设社区、管理社区和培育社区,任何一个环节都需要农民的参与,也需要政府的扶持。但是,政府主导下的农村社区建构,使得农民的实际需要很难参与到农村社区建设的决策中。例如,国家的资金投向农村社区,由政府替农民决策,农民只是被动地使用国家的投资。这种做法在当前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较为普遍,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政府政策取向的片面性。
政府成为农村社区建设的一种外部整合力量。其主导下的社区建构所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培养了农村社区和农民对外部力量的依从性和依赖性。在事关农村社区建设的历史机遇和农村社区建设政策取向的重要关节点,政府成了动力和阻力因素的复合体。强化动力因素,将有利于农村社区建设;突出阻力因素,终将不利于农村社区的长远发展。当前一个带有共性的问题是,人们把农村社区建设的侧重点置于农村的公共服务等方面。这种做法事实上属于二次分配的调整,只是突显公平价值,根本没有涉及初次分配的调整。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在农村社区建构中不是在深层的关键环节采取实质行动。而是纠缠于表面的“形象工程”。另外,政治性建构很容易导致农民的“被动参与”,农村社区本来为农民而建,但许多农民却无动于衷,认为只是政府行为或者政绩工程,于是形成“等、靠、要”的依赖心理,违背了社区居民自立、参与和自决的本意,这些情形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农村社区政治性建构的有限性。
三、农村社区政治性建构的合理性
尽管中国农村社区政治性建构具有一定的有限性,但是,外部性的国家整合与自生的社区自我整合相结合,发挥社区自身力量,政治性建构农村社区不仅可以有效管理农村社会,而且可以获取农民认同,从而体现出政治性建构的合理性。
马克斯·韦伯曾把人们的合理性行为区分为工具合理性和价值合理性。由于工具合理性以行为为基点,在此基础上,行为的合理化过程是价值理性逐渐衰竭而工具理性不断获得制度化的过程,它给人们带来的结果是意义的失落和自由的丧失。由此,现代社会的合理化必然使统治的合法性发生变化。对于在一个合理化过程中逐渐失去价值理性基础的现代国家如何才能获得统治的合法性的问题,韦伯认为,现代社会的合法化可以通过一种对程序正当性的信仰而实现。构成一个统治的可靠的基础是对其合法性的信仰,任何统治都企图唤起并维持对它的合法性的信仰。因此,在统治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之间架起了一个联通的桥梁,通过人们对合法性信仰的增强实现统治行为的合理性。当公共权力表现为一种能够满足公共需要的手段时,社会成员往往在其需要得到满足之后。就会在价值观念上对现存政治机构给予积极支持。这种在制度运行中产生的、能够满足社会需要的信念,实质上就是一种社会认同。由于认同与合法性具有心理内化的特性,只要是认同的,政权的合法性就一定得到加强。一旦公共权力获得了合法性,也就意味着公共权力的行使具有了合理性。正是基于社会的承认、对正当性的信仰,政治统治达到了名正言顺的效果。当然,从认同到合法性,再到合理性,都与社会成员的利益有着密切的关联度,从这个意义上讲,现代政府通过提供充足优质的公共服务,就能保持人们对其合法性的承认,进而增强统治行为的合理性。
当前,向农村和农民提供公共服务正是中国农村社区政治性建构的主要内容,由此彰显出中国农村社区政治性建构的合理性。一方面,政治性建构农村社区,实现农村社会管理方法创新,能够增强国家行为的工具合理性。作为政治性建构中的农村社区,并经由农村社区提供的社区服务,不仅关系着社会发展战略。而且是当下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方法。以提供服务为宗旨的现代农村社区,以服务凝聚着居住在乡村的人们。形成一个个或大或小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农村社区的发展不仅是农村社会的发展,而且还是农村人的发展,是区域现代化与人的现代化的统一,从而解决了如何使宏观社会发展战略贯彻执行到具体的社会单元上,如何把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落实体现在每一个社区人身上。因此,农村社区服务是整合社会资源,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社会融合的有效管理方式。作为一种制度,它能够增强国家统治行为的合理性。另一方面,政治性建构农村社区,可以增进农民认同,建构国家行为的价值合理性。在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为了快速推进国家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国家确立了农业支持工业、农村支持城市的发展战略。在城乡二元结构下,农村困顿的实质不只表现为收入不足而导致的物质生活的匮乏和生存困难,更深层地表现为农民接受社会支持、表达政治权益、交流与沟通情感、获得发展机会以及提高自救能力等方面的匮乏。我国农村社区的政治性建构。在深刻改变着城乡二元结构的同时,必定会以社区文化的形式给农民带来人文关怀与心灵照顾,增加农民的幸福感,使农村社区成为农民的生活共同体和精神共同体,由此塑造农民对国家政权及政治行为的认同,增强国家行为的价值合理性。
虽然目的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存在某种背反,但是,随着科学发展的推进,价值合理性也在不断增长。“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提出,旨在为我国全面推进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奠定体制基础,即从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和问题人手,在加快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破除城乡二元体制等方面作出相应的改革,如此一来,农村社区政治性建构将会走出自身的困境,彰显出政治性建构的合理性。
责任编辑:李瑞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