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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医疗体系下,绝大多数医疗行为是由各医科从业人员以分工、接续方式完成的服务。所以在出现过失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刑法“牵连”无辜医疗人员,需要引入信赖原则限制过失犯的成立。通说认为,分工治疗行为中信赖原则的适用以水平分工和垂直分工为标准,前者尚有适用该原则的余地,后者则无适用的空间。但是,这一标准因为存在适用绝对化、义务判断简单化、未体现分工顺序等缺点,不仅有损于刑法谦抑性,而且无法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有鉴于此,需要重塑信赖原则在分工治疗中的适用标准。理论层面上,该原则适用在满前提、基础、合理性之后,须排除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