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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是整个诉讼和审判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司法鉴定人能否出庭作证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鉴定结论的科学性、权威性以及整个审判环节的公平性、公正性。而他们的心理状态会影响他们出庭作证的效果,本文对目前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存在的问题作出了归纳,并阐述了他们进行自我心理调节的对策。
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他们的证词对整个案件的科学性、真理性起到了权威性的作用,他们的鉴定结论可能决定了案件的责任归咎、当事人的审判结果甚至生命权、人身自由权是否被剥夺。然而,目前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存在着很多问题,他们的心理活动也值得探究。
一、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时现存的问题
(一)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率较低
据不完全统计,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率不超过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的5%,可见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多数司法鉴定人不愿意出庭作证,原因有以下两点:一,由于他们的出庭作证具有极高的公信力和科学性,对一个案件的审理起到推动性甚至决定性的作用,如此至关重要的环节使得他们对自身的作证后果产生一种担忧和不安的心理。他们担心万一因自己鉴定结果的偏差导致案件的审理出现错误,带来不可预料的后果。另一方面,他们害怕自己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在出庭作证后,因证词确凿有效导致一方当事人受到法律的制裁,可能会被当事人当作打击报复的对象,甚至其亲朋好友也会是不法分子针对的目标。二,司法鉴定的权威机构大多都在较发达的城市中,一些偏远地区内没有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往往会在其他地域作司法鉴定的工作。而在这些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需要司法鉴定人从路途遥远的地方赶来,耗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一些司法鉴定人会认为这种出庭作证耽误自己的工作,而由于经费的限制,他们的出庭作证通常不会得到较满意的报酬,所以综合考虑,他们并不愿接受出庭作证。
(二)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较为形式化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流程一般是: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司法鉴定机构接到出庭通知后,及时与人民法院确认司法鉴定人出庭的时间、地点、费用、要求等事宜,鉴定人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但目前,司法鉴定人的作证过程基本上仅仅是对书面的鉴定结论宣读一遍,而案件当事人由于缺乏对司法鉴定知识的了解,很少会对司法鉴定结果提出质疑。司法鉴定人对案件细节又不够了解,所以除了鉴定内容上的阐述,其余内容也无法作出更多的答复。这就使得他们的出庭作证过于流程化、形式化,逐渐成为了法官和群众眼中的可有可无的流程,他们的作证意义得不到扩大和延伸,久而久之司法鉴定人的出庭作证越来越不被重视。
二、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时的自我心理调节
(一) 克服送检人带来的心理压力
许多案件的审理并不会一帆风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会遇到一个甚至瓶颈,会导致一些疑难案件长期地停滞在某个阶段无法继续进行下去。而这时,在现有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为了尽快破案,某个关键性证据的司法鉴定成为案件审理的核心程序,一些送检人来到司法鉴定机构时,会特别地强调案件的重大性、影响力之深远性,这为那么经验尚浅、心理素质较差的司法鉴定人员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压力,而往往是这些心理因素影响了他们科学、专业的鉴定结果。为了克服这一心理压力,司法鉴定人应及时调整自己的心态,不受送检人言语、神态、语气的蛊惑,将所有案件一视同仁,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去分析调查,保持平和、冷静的态度去鉴定每一个案件。
(二)鉴定过程避免受感性因素影响
在与送检人沟通过程中,司法鉴定人会对案件本身有一定的了解,他们可能會得知此案件是在何种背景下发生,当事人的情况如何、动机如何。在知道这些之后,他们会受感性因素的影响对一方当事人产生同情、怜悯的心理,在鉴定过程中,心理上会偏向于希望得出有利于他们的鉴定结果,导致数据上的偏差加上感情倾向结合为错误的结论;或对另一方当事人产生厌恶、成见的心理,在鉴定过程中,心理上会偏向于希望他们负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导致出现不够中立客观的鉴定数据。作为专业的司法鉴定工作人员,这些都是应当极力避免的,以确保法的公平公正性。司法鉴定人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的心态,不受案件本身的影响,把鉴定过程纯粹当作是数据结论考量工作,避免经验主义和感情主义。
(三)克服出庭作证时的舆论压力
在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时,由于证词力度大,案件审判结果很大程度受其影响,所以当事人双方及家属可能会对鉴定结果带来的影响表示消极悲痛或难以承受,一些当事人或家属会表现得十分极端,当庭表示不满或发出集体抗议的言论。这为司法鉴定人带来了巨大的舆论压力,他们会对今后的出庭作证表示内心上的抗拒,更加不愿意尽出庭义务。为了克服这一难题,司法鉴定人应作好充分的庭前心理准备,将各种情况都预料到,并结合经验丰富的前辈们的意见,让自己时刻保持冷静,不让外界的舆论影响自己的专业判断。
三、结语
我国司法鉴定人员出庭作证率低、形式化的问题应受到更加广泛的重视。出庭作证是司法鉴定人员应尽的义务,司法鉴定人应当不断地调节自身心理状态,为自己减轻来自多方面的压力、专注于理性分析,只有这样才能更精确地做好司法鉴定工作。(作者单位为广东理工学院思政部)
【基金项目】2015年广东省教育厅青年创新人才类项目(人文社科类)“赏罚并重:鉴定人出庭的自利驱动”(项目编号:2015WQNCX161);。
2015年广东理工学院新教师科技项目(重点项目)“赏罚观视角下鉴定人出庭制度之反思”(项目编号:GKJ2015011)
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他们的证词对整个案件的科学性、真理性起到了权威性的作用,他们的鉴定结论可能决定了案件的责任归咎、当事人的审判结果甚至生命权、人身自由权是否被剥夺。然而,目前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存在着很多问题,他们的心理活动也值得探究。
一、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时现存的问题
(一)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率较低
据不完全统计,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率不超过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的5%,可见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多数司法鉴定人不愿意出庭作证,原因有以下两点:一,由于他们的出庭作证具有极高的公信力和科学性,对一个案件的审理起到推动性甚至决定性的作用,如此至关重要的环节使得他们对自身的作证后果产生一种担忧和不安的心理。他们担心万一因自己鉴定结果的偏差导致案件的审理出现错误,带来不可预料的后果。另一方面,他们害怕自己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在出庭作证后,因证词确凿有效导致一方当事人受到法律的制裁,可能会被当事人当作打击报复的对象,甚至其亲朋好友也会是不法分子针对的目标。二,司法鉴定的权威机构大多都在较发达的城市中,一些偏远地区内没有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往往会在其他地域作司法鉴定的工作。而在这些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需要司法鉴定人从路途遥远的地方赶来,耗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一些司法鉴定人会认为这种出庭作证耽误自己的工作,而由于经费的限制,他们的出庭作证通常不会得到较满意的报酬,所以综合考虑,他们并不愿接受出庭作证。
(二)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较为形式化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流程一般是: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司法鉴定机构接到出庭通知后,及时与人民法院确认司法鉴定人出庭的时间、地点、费用、要求等事宜,鉴定人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但目前,司法鉴定人的作证过程基本上仅仅是对书面的鉴定结论宣读一遍,而案件当事人由于缺乏对司法鉴定知识的了解,很少会对司法鉴定结果提出质疑。司法鉴定人对案件细节又不够了解,所以除了鉴定内容上的阐述,其余内容也无法作出更多的答复。这就使得他们的出庭作证过于流程化、形式化,逐渐成为了法官和群众眼中的可有可无的流程,他们的作证意义得不到扩大和延伸,久而久之司法鉴定人的出庭作证越来越不被重视。
二、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时的自我心理调节
(一) 克服送检人带来的心理压力
许多案件的审理并不会一帆风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会遇到一个甚至瓶颈,会导致一些疑难案件长期地停滞在某个阶段无法继续进行下去。而这时,在现有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为了尽快破案,某个关键性证据的司法鉴定成为案件审理的核心程序,一些送检人来到司法鉴定机构时,会特别地强调案件的重大性、影响力之深远性,这为那么经验尚浅、心理素质较差的司法鉴定人员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压力,而往往是这些心理因素影响了他们科学、专业的鉴定结果。为了克服这一心理压力,司法鉴定人应及时调整自己的心态,不受送检人言语、神态、语气的蛊惑,将所有案件一视同仁,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去分析调查,保持平和、冷静的态度去鉴定每一个案件。
(二)鉴定过程避免受感性因素影响
在与送检人沟通过程中,司法鉴定人会对案件本身有一定的了解,他们可能會得知此案件是在何种背景下发生,当事人的情况如何、动机如何。在知道这些之后,他们会受感性因素的影响对一方当事人产生同情、怜悯的心理,在鉴定过程中,心理上会偏向于希望得出有利于他们的鉴定结果,导致数据上的偏差加上感情倾向结合为错误的结论;或对另一方当事人产生厌恶、成见的心理,在鉴定过程中,心理上会偏向于希望他们负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导致出现不够中立客观的鉴定数据。作为专业的司法鉴定工作人员,这些都是应当极力避免的,以确保法的公平公正性。司法鉴定人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的心态,不受案件本身的影响,把鉴定过程纯粹当作是数据结论考量工作,避免经验主义和感情主义。
(三)克服出庭作证时的舆论压力
在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时,由于证词力度大,案件审判结果很大程度受其影响,所以当事人双方及家属可能会对鉴定结果带来的影响表示消极悲痛或难以承受,一些当事人或家属会表现得十分极端,当庭表示不满或发出集体抗议的言论。这为司法鉴定人带来了巨大的舆论压力,他们会对今后的出庭作证表示内心上的抗拒,更加不愿意尽出庭义务。为了克服这一难题,司法鉴定人应作好充分的庭前心理准备,将各种情况都预料到,并结合经验丰富的前辈们的意见,让自己时刻保持冷静,不让外界的舆论影响自己的专业判断。
三、结语
我国司法鉴定人员出庭作证率低、形式化的问题应受到更加广泛的重视。出庭作证是司法鉴定人员应尽的义务,司法鉴定人应当不断地调节自身心理状态,为自己减轻来自多方面的压力、专注于理性分析,只有这样才能更精确地做好司法鉴定工作。(作者单位为广东理工学院思政部)
【基金项目】2015年广东省教育厅青年创新人才类项目(人文社科类)“赏罚并重:鉴定人出庭的自利驱动”(项目编号:2015WQNCX161);。
2015年广东理工学院新教师科技项目(重点项目)“赏罚观视角下鉴定人出庭制度之反思”(项目编号:GKJ2015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