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作者简介:顾程雯(1988-),女,汉族,江苏人,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摘要】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社区矫正的国家之一,经过长期发展,已经形成相当成熟的社区矫正制度,而我国社区矫正才刚刚起步,本文结合目前美国的现状与我国进行比较研究,希望通过对中美两国社区矫正的适用现状、种类和措施以及管理体制等方面的比较,可以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借鉴。
【关键词】社区矫正;适用现状;调查报告;机构设置
一、社区矫正适用现状的差异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放置在社区内服刑,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对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进行矫正,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我国社区矫正的对象包括五类: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由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且正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美国目前的社区矫正制度,主要涵盖了缓刑、假释和中间制裁三大类型。
美国的刑罚适用模式已经步入以非监禁刑(社区矫正)为主的阶段。根据美国联邦司法部司法统计局2005年11月公布的数字:在2004年,美国的刑事犯罪人员包括在监禁的和在社区监督下的,共有699.65万人,其中在社区监督下的总人数为491.65万人,占总数的70%。①可见,美国的社区矫正在事实上承担了对大多数刑事犯罪人员的监管。
与之相比,我国的刑罚适用和执行模式仍处于以监禁刑为主的阶段。据统计,2006—2008年,我国全国判处缓刑的人数分别占当年判处刑罚总人数的23.64%、24.87%、25.16%,假释适用率平均在百分之二左右。随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展开,我国社区矫正的适用也在不断增多,但与美国相比,我国的适用比例还较低,原因是多方面的,总体看来,既有刑事立法方面的因素,也有行刑体制方面的缺陷,更有观念性、政策性的因素,诸如重刑主义传统作祟、社会舆论的压力、“重打击、轻防范”的政策取向。②
二、调查报告制度的差异
(一)美国的调查报告制度
上世纪八十年代,美国社区服刑人员的重新犯罪率居高不下,导致人们对社区矫正的效果产生了怀疑,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策制定者们提出了一个想法,在对服刑人员作出是否进行社区矫正的决定之前,首先要考虑他们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并据此对他们实施分层次的、不同程度的教育监督,以此实现对社区矫正管理资源的充分利用。目前,美国社区矫正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进行判决前的调查和假释前的调查,最后以书面形式形成判决前的报告和假释前的报告,作为法院判决和假释委员会决定是否假释的依据,并且已经形成一项法律制度。这种调查报告制度,将那些不适合进行社区矫正的人员排除在外,有效的保证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二)我国的调查报告制度
现阶段,判决前的报告制度在我国仅适用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又称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制度”。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专门的社会调查人员会在开庭审理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自然情况、性格特点、家庭情况、成长经历以及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据此制作书面材料,庭审时向法官出示,作为量刑的重要参考。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2012年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其中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可见,我国也正在尝试确立社区矫正的调查报告制度,但是也反映出了我国现行制度的严重缺陷,首先,该规定所在的法律位阶比较低,并且只是一项选择性规范,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也没有相关规定与此相衔接,所以判决前的报告制度并没有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确立,更勿论成为一项定制。其次,该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系统性。它只是规定要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可以进行社会调查,并没有明确社会调查主体的法律地位,社会调查的方法、程序以及如何运用该报告等内容,导致该规定无法全面指导当前的司法实践。总而言之,在我国还不存在统一、完整的判决前的报告这样的法律制度,虽然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中已有这方面的实践,只是目前在我国尚缺乏制度规范。
三、社区矫正机构设置的差异
(一)美国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
美國政府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分为联邦和州两个层次。在联邦一级,联邦政府下设法务部,其下又设监狱局,分管联邦监狱和联邦社区矫正工作。在各州一级,成年人缓刑的管理模式基本可以分为4种:(1)有30多个州由州政府的矫正局管理;(2)有6个州由州法院系统管理;(3)有6个州由州以下的市、县法院系统管理;(4)有4个州由市、县的政府部门管理。而未成年人的缓刑,通常由法院系统管理。③由此可见,在州一级,主要是由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即矫正局)承担社区矫正工作。州下属的市区、县根据司法管辖区的需要,一般直接设置社区矫正工作站,如缓刑、假释办公室,中途训练所等机构,而不再设置社区矫正的行政管理机构。
目前在美国的社区矫正中,政府机关通过签订合同或购买服务的形式,让非官方的组织和机构参与对社区矫正的管理,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全程管理,包括对其的接收、分类、监督、实施各种矫正项目,直至他们服刑期满重新回归社会;另一种是非政府组织只承担部分的社区矫正工作,如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提供戒毒、控制酗酒等矫正处遇项目。④这种方式有利于降低刑罚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可见,美国的社区矫正机构设置具有以下特点:首先,美国的社区矫正机构是专门的刑罚执行机构,鉴于这项工作的专业化很强,美国又进一步的分为负责缓刑的机构和负责假释的机构,国家法律赋予这些机构刑罚执行的强制力。正因为有一支专门的专业化的社区矫正机构才有能力且富有成效地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管理,才有可能设计出种类繁多是社区矫正形式。⑤其次,美国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基本上是统一的,不设立单独的社区矫正行政管理机构,而是将监禁刑与非监禁刑的执行机构放在一起进行统一管理,有利于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体现了刑事执行一体化的原则。
(二)中国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
结合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可以概括为:第一,各級党委和政府是社区矫正的领导机关,起领导和协调作用。例如,北京的社区矫正的领导机关是北京市委政法委和首都综合治理委员会。第二,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是社区矫正的决定机关。人民法院依法决定适用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措施;监狱管理机关有权依法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⑥第三,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
与美国相比,而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在机构设置上主要存在着以下问题:
1.司法所的现状难以胜任这一工作
首先,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但是我国基层司法所并不是刑事执法机关,其没有权限也没有充分的能力胜任这一项工作。⑦其次,我国基层司法所面临着基础设施薄弱、工作力量不足、人员素质偏低低等问题,导致其难以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最后,从我国社区矫正试点的情况来看,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专业化程度不高,专业训练不够,尚且不能较好的适应这项工作。
2.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管理效率低下
在两院两部的《通知》中,确立了司法行政机关主管,公安机关兼管的管理格局,在实践中,由于两部门共同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职责不清、界限不明、互相推诿而导致服刑人员脱管的问题。
3.社区矫正与监狱工作相脱离
目前,我国监狱管理局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是:在国家一级,监狱管理局隶属于司法部;在省市一级,监狱管理局与司法厅平行;在地市一级,不设置监狱管理局。在我国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中,存在着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工作与监狱管理部门相脱离、缺乏合理衔接的问题。
科学的设置管理机构,对于社区矫正的进一步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作为试点,社区矫正工作目前的任务主要是在实践中不断发现问题,逐步实现社区矫正制度的本土化,并以此为契机带动我国刑事法制整体的改革和完善。
注 释:
①刘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6.
②张晓凯.现阶段我国缓刑制度实证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1.
③武宁宁.我国假释适用实证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1.
④杜玉,阎其华.中美社区矫正执行主体比较研究[J].沈阳工业大学学报,2011(4):1.
⑤赵波.中美两国社区矫正比较研究[J].全球视野,2011(9):1.
⑥赵波.中美两国社区矫正比较研究[J].全球视野,2011(9):5.
⑦张传伟.我国社区矫正运行模式研究[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10:19.
参考文献:
[1]刘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张传伟.我国社区矫正运行模式研究[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10.
[3]袁登民.行刑社会化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4]王庆.社区矫正制度研究[D].山东:山东大学,2011.
[5]杜玉,阎其华.中美社区矫正执行主体比较研究[J].沈阳工业大学学报,2011(4).
[6]赵波.中美两国社区矫正比较研究[J].全球视野,2011(9).
[7]张传伟.我国社区矫正运行模式研究[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10.
[8]程应需.社区矫正的概念及其性质新论[J].郑州大学学报,2006(4).
[9]何显兵,刘永强.社区矫正的困惑与反思[J].西南科技大学学报,2004(1).
[10]梁茹茹.美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历史发展及对我的借鉴[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5.
[11]吴大平.中国社区矫正的实证研究与改进思路[D].四川:四川大学,2006.
【摘要】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社区矫正的国家之一,经过长期发展,已经形成相当成熟的社区矫正制度,而我国社区矫正才刚刚起步,本文结合目前美国的现状与我国进行比较研究,希望通过对中美两国社区矫正的适用现状、种类和措施以及管理体制等方面的比较,可以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借鉴。
【关键词】社区矫正;适用现状;调查报告;机构设置
一、社区矫正适用现状的差异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放置在社区内服刑,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对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进行矫正,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我国社区矫正的对象包括五类: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由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且正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美国目前的社区矫正制度,主要涵盖了缓刑、假释和中间制裁三大类型。
美国的刑罚适用模式已经步入以非监禁刑(社区矫正)为主的阶段。根据美国联邦司法部司法统计局2005年11月公布的数字:在2004年,美国的刑事犯罪人员包括在监禁的和在社区监督下的,共有699.65万人,其中在社区监督下的总人数为491.65万人,占总数的70%。①可见,美国的社区矫正在事实上承担了对大多数刑事犯罪人员的监管。
与之相比,我国的刑罚适用和执行模式仍处于以监禁刑为主的阶段。据统计,2006—2008年,我国全国判处缓刑的人数分别占当年判处刑罚总人数的23.64%、24.87%、25.16%,假释适用率平均在百分之二左右。随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展开,我国社区矫正的适用也在不断增多,但与美国相比,我国的适用比例还较低,原因是多方面的,总体看来,既有刑事立法方面的因素,也有行刑体制方面的缺陷,更有观念性、政策性的因素,诸如重刑主义传统作祟、社会舆论的压力、“重打击、轻防范”的政策取向。②
二、调查报告制度的差异
(一)美国的调查报告制度
上世纪八十年代,美国社区服刑人员的重新犯罪率居高不下,导致人们对社区矫正的效果产生了怀疑,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策制定者们提出了一个想法,在对服刑人员作出是否进行社区矫正的决定之前,首先要考虑他们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并据此对他们实施分层次的、不同程度的教育监督,以此实现对社区矫正管理资源的充分利用。目前,美国社区矫正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进行判决前的调查和假释前的调查,最后以书面形式形成判决前的报告和假释前的报告,作为法院判决和假释委员会决定是否假释的依据,并且已经形成一项法律制度。这种调查报告制度,将那些不适合进行社区矫正的人员排除在外,有效的保证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二)我国的调查报告制度
现阶段,判决前的报告制度在我国仅适用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又称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制度”。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专门的社会调查人员会在开庭审理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自然情况、性格特点、家庭情况、成长经历以及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据此制作书面材料,庭审时向法官出示,作为量刑的重要参考。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2012年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其中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可见,我国也正在尝试确立社区矫正的调查报告制度,但是也反映出了我国现行制度的严重缺陷,首先,该规定所在的法律位阶比较低,并且只是一项选择性规范,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也没有相关规定与此相衔接,所以判决前的报告制度并没有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确立,更勿论成为一项定制。其次,该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系统性。它只是规定要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可以进行社会调查,并没有明确社会调查主体的法律地位,社会调查的方法、程序以及如何运用该报告等内容,导致该规定无法全面指导当前的司法实践。总而言之,在我国还不存在统一、完整的判决前的报告这样的法律制度,虽然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中已有这方面的实践,只是目前在我国尚缺乏制度规范。
三、社区矫正机构设置的差异
(一)美国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
美國政府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分为联邦和州两个层次。在联邦一级,联邦政府下设法务部,其下又设监狱局,分管联邦监狱和联邦社区矫正工作。在各州一级,成年人缓刑的管理模式基本可以分为4种:(1)有30多个州由州政府的矫正局管理;(2)有6个州由州法院系统管理;(3)有6个州由州以下的市、县法院系统管理;(4)有4个州由市、县的政府部门管理。而未成年人的缓刑,通常由法院系统管理。③由此可见,在州一级,主要是由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即矫正局)承担社区矫正工作。州下属的市区、县根据司法管辖区的需要,一般直接设置社区矫正工作站,如缓刑、假释办公室,中途训练所等机构,而不再设置社区矫正的行政管理机构。
目前在美国的社区矫正中,政府机关通过签订合同或购买服务的形式,让非官方的组织和机构参与对社区矫正的管理,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全程管理,包括对其的接收、分类、监督、实施各种矫正项目,直至他们服刑期满重新回归社会;另一种是非政府组织只承担部分的社区矫正工作,如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提供戒毒、控制酗酒等矫正处遇项目。④这种方式有利于降低刑罚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可见,美国的社区矫正机构设置具有以下特点:首先,美国的社区矫正机构是专门的刑罚执行机构,鉴于这项工作的专业化很强,美国又进一步的分为负责缓刑的机构和负责假释的机构,国家法律赋予这些机构刑罚执行的强制力。正因为有一支专门的专业化的社区矫正机构才有能力且富有成效地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管理,才有可能设计出种类繁多是社区矫正形式。⑤其次,美国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基本上是统一的,不设立单独的社区矫正行政管理机构,而是将监禁刑与非监禁刑的执行机构放在一起进行统一管理,有利于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体现了刑事执行一体化的原则。
(二)中国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
结合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可以概括为:第一,各級党委和政府是社区矫正的领导机关,起领导和协调作用。例如,北京的社区矫正的领导机关是北京市委政法委和首都综合治理委员会。第二,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是社区矫正的决定机关。人民法院依法决定适用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措施;监狱管理机关有权依法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⑥第三,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
与美国相比,而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在机构设置上主要存在着以下问题:
1.司法所的现状难以胜任这一工作
首先,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但是我国基层司法所并不是刑事执法机关,其没有权限也没有充分的能力胜任这一项工作。⑦其次,我国基层司法所面临着基础设施薄弱、工作力量不足、人员素质偏低低等问题,导致其难以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最后,从我国社区矫正试点的情况来看,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专业化程度不高,专业训练不够,尚且不能较好的适应这项工作。
2.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管理效率低下
在两院两部的《通知》中,确立了司法行政机关主管,公安机关兼管的管理格局,在实践中,由于两部门共同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职责不清、界限不明、互相推诿而导致服刑人员脱管的问题。
3.社区矫正与监狱工作相脱离
目前,我国监狱管理局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是:在国家一级,监狱管理局隶属于司法部;在省市一级,监狱管理局与司法厅平行;在地市一级,不设置监狱管理局。在我国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中,存在着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工作与监狱管理部门相脱离、缺乏合理衔接的问题。
科学的设置管理机构,对于社区矫正的进一步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作为试点,社区矫正工作目前的任务主要是在实践中不断发现问题,逐步实现社区矫正制度的本土化,并以此为契机带动我国刑事法制整体的改革和完善。
注 释:
①刘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6.
②张晓凯.现阶段我国缓刑制度实证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1.
③武宁宁.我国假释适用实证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1.
④杜玉,阎其华.中美社区矫正执行主体比较研究[J].沈阳工业大学学报,2011(4):1.
⑤赵波.中美两国社区矫正比较研究[J].全球视野,2011(9):1.
⑥赵波.中美两国社区矫正比较研究[J].全球视野,2011(9):5.
⑦张传伟.我国社区矫正运行模式研究[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10:19.
参考文献:
[1]刘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张传伟.我国社区矫正运行模式研究[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10.
[3]袁登民.行刑社会化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4]王庆.社区矫正制度研究[D].山东:山东大学,2011.
[5]杜玉,阎其华.中美社区矫正执行主体比较研究[J].沈阳工业大学学报,2011(4).
[6]赵波.中美两国社区矫正比较研究[J].全球视野,2011(9).
[7]张传伟.我国社区矫正运行模式研究[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10.
[8]程应需.社区矫正的概念及其性质新论[J].郑州大学学报,2006(4).
[9]何显兵,刘永强.社区矫正的困惑与反思[J].西南科技大学学报,2004(1).
[10]梁茹茹.美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历史发展及对我的借鉴[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5.
[11]吴大平.中国社区矫正的实证研究与改进思路[D].四川:四川大学,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