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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着重介绍了嘉兴的农村土地制度的试验改革,并从成本和收益的角度分析了“嘉兴模式”农地流转中可能存在的寻租空间和寻租动机,认为在现有土地制度和流转制度安排下,农地流转市场是一个买方垄断市场。以两个博弈模型分析了寻租利益双方各自的行为选择。在“寻租-避租”博弈中,政府和农民两大利益集团由于各自实力的悬殊而造成的地位不平等;在“农民-村委会”博弈中借用了“委托-代理”模型。最后,提出了农地流转中的寻租规模测算的基本思路。
关键词:农地流转;寻租;嘉兴模式;博弈
中图分类号:F320.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11.30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11-64-05
一、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在城乡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农地流转是必然趋势,流转有利于农业的规模经营和农地资源的有效配置。但由于我国目前农地流转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是流转的垄断程度高,农民的自主选择权力小,流转过程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虽然“嘉兴模式”的流转制度创新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上述问题,在实施过程中也受到了多数农民的欢迎。但是,在具体分析了“嘉兴模式”后,笔者认为其制度设计和实施过程中仍然有一定的寻租空间,这可能会降低社会福利水平。
基于“寻租”的视角,本课题的研究旨在发现“嘉兴模式”农地流转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寻租空间,对寻租形成的机理进行经验假设和总结,通过实证分析测算出嘉兴农地流转的租金规模,在此基础上提出降低寻租空间和寻租防范机制的政策建议,最终实现帕累托改进。
(二)“嘉兴模式”概述
所谓的“嘉兴模式”即是把农民的宅基地和承包地分开,搬迁和土地流转分开,以宅基地置换城镇房产,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社会保障,因此“嘉兴模式”就是一种 “两分两换”模式。具体流程为(图1):
由于嘉兴的宅基地利用率较低,城镇化水平不高,因此通过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并对宅基地复耕和整理,农村建设用地的集约水平有所提高。2008年以来,嘉兴市先后在15个镇、街道开展农村土地改革试点,涉及区域总面积598平方公里,农户8.89万户,人口33.8万人,宅基地面积0.606万公顷,承包地面积2.523万公顷,通过土地整治,嘉兴将全市858个行政村集聚到55个新市镇镇区和452个城乡一体新社区。截止2011年,共签约换房农户23787户,土地节约率为58.7%。
二、农地流转中寻租动机的经济解释
(一)理论前提
1.“经济人”假设。一切在新古典经济学框架下探讨的问题都必须满足“经济人”假设这一条件,无论是“行政人”还是“有限理性”,他们都首先是自利的理性人。“经济人”的一切行为都来源于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本文的讨论范围也是基于这一假设前提下展开的。
2.政府行为目标与公共利益存在差异。经济学界普遍承认政府存在“政府失灵”。主要是因为:(1)政府官员也是“经济人”,会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2)政府机构本身是一个拥有独立利益的集团。政府机构的运行需要成本,为了追求机构官员的福利和政治影响力,他们会通过权力设租,以增加财政收入;(3)特殊利益集团会施加压力从而影响政策的制定。公共选择学派认为,现实中的政府多是介于“官僚政府”与“民主政府”之间,而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则更偏向于“准官僚政府”,具有主动设租的特点。
3.交易费用为正。科斯定理认为,在产权明晰且交易费用为零的条件下,无论初始资源如何配置,最后都会达到有效率的状态。然而,我国的农村土地产权归属于集体,产权主体并没有落实到个人,因而导致了交易费用必然不等于零。其次,创租所需的制度成本和运作成本。在寻租理论中,交易费用包括寻租所耗费的一切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最后,寻租与避租者之间的博弈也会产生成本。综上所述,在农地流转过程中所发生的寻租活动都必然导致交易费用为正。
4. 制度的非中性。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非中性的,任何制度都只能让一部分利益主体受益,而使另一部分利益主体受损。寻租理论的产生和制度有着不可剥离的关系。租金的存在所产生的直接非生产性寻利活动(DUP)使原本被用于创造利润的资源用于了游说、维护垄断地位、获得许可证等一系列社会性活动中,从而造成了巨大的社会浪费。
(二)租金的来源
由于存在“政府失灵”,从而产生了租金。租金的来源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政府的无意创租,二是政府的被动创租,三是政府的主动创租。嘉兴的农地流转试验改革在我国垦地有限的背景下展开,因此,地方政府为了获取土地指标,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土地财政”使得官僚的短期行为具备了主动创租的动机。农地流转的根本动因是土地产出收益,通过行政干预垄断农地流转市场,这是寻租的第一层次,这部分租金是不可以被直接测量的。由于租金的诱惑从而使人们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来争夺政府官员的职位和权力,这是寻租的第二层次,不包括在本文所探讨的范围,因此可以忽略这部分租金的存在。政府主导的土地拍卖,将“暗租”转变为“明租”,一部分的租金转化为财政收入,开发商为了获得土地的开发权而展开寻租活动,这是寻租的第三个层次,这一部分的租金是可以被测量的。在本案例中,第一层次寻租的期望收益也依赖于对这一部分租金的估计,因而是本文关注的重点。
在“嘉兴模式”的农地流转过程中,宅基地换取社保改变了土地产权性质,由禁止流转的宅基地变为可流转土地。通过集中安置失地农民,将空出的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后进行复耕,通过验收后得到一比一或打折的建设土地指标。经过土地用途的空间调整,农保区变为待置换区,土地性质从农用地变为集体建设用地。置换后的集体建设用地指标扣除安置参与流转农民的商住房用地和农民自建房用地,剩余的土地可用于基建工程、商业用地和工业用地等的拍卖。而这一部分土地的拍卖所得即是“租源”所在。 产权理论认为,产权界定的不明晰是“租”的根源,而政府的干预只是一种外在的表现形式。由于农民对农地只享有经营权,所有权归属于集体,而对宅基地只享有不充分的所有权,不可以直接参与市场的交易,因而造成了对农村集体土地和宅基地与国有土地的价格歧视。政府可以通过“合法”的形式对宅基地进行整合,改变其产权性质,而开发商为了获得稳定的超额利润,寻租活动就不可避免的发生。但农地在流转前后并没有增加社会的财富,因为当农民拥有土地时具有潜在的机会成本,而是将农民的土地进行了二次分配,将大部分利益转向了政府和少数利益集团,因此具有DUP活动的特性。
(三)寻租的成本
寻租成本问题最初由哈伯格在其著名的“哈伯格三角形”中提出,这是关于垄断造成的社会福利净损失的模型。但是塔洛克却认为寻租的成本远远大于三角形的面积,它不但包括寻租所造成的无谓损失,还应该包括寻租所耗费的活动成本,比如游说、贿赂等,以及寻租所失去的技术创新的机会和用于寻租资源的机会成本。这部分成本被称作“塔洛克四边形”。对于寻租者本人来说,其负担的成本仅仅是寻租的活动成本,而由于寻租所引起的社会性损失不在其考虑的范围之内,因此寻租活动本身具有负外部性。如果没有适当的监督,随意创租,将导致资源配置的扭曲和极大的浪费。下面将从寻租者的私人成本和寻租的社会成本两个维度来分析农地流转中寻租的成本问题。
1.寻租者的私人成本。我们已经了解了“两分两换”农地流转模式中可能存在的寻租空间。但租金的存在只是寻租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寻租者是否进行寻租取决于寻租的期望收益,因此寻租活动是否发生不仅取决于租金规模,也取决于寻租成本。
对于寻租者而言,寻租成本只是所能获得超额利润的一部分,一旦寻租成本高于寻租收益,寻租者就不会寻租。然而,现有制度下的农地流转市场是一个买方垄断市场,农民无法私下对承包地进行流转,也无法自由买卖宅基地。因此政府成为了这一市场中唯一的购买者,买方垄断势力使其拥有定价的能力,供给者只是价格的接受者。
通过一个买方垄断下的寻租模型来说明。如图2所示,MV代表土地的边际价值,也即买方的需求曲线;由于供给曲线向上倾斜,若买方想多流转一单位的土地就必须支付更高的价格,因此也可以表示买方的平均支出,于是买方的边际支出为ME。在买方垄断市场,寻租者是买方,他愿意支付的价格为P*,流转规模为Q*。
为了维护购买者的垄断地位,就必须付出相应的成本,这个成本是寻租者的私人成本。图中我们可以看到,买方垄断者所要支付的价格从P*上升到了P*+c,但是这个价格并没有支付给供给者,而是因为寻租活动所发生的成本,这里可以理解为是一种制度成本。原本买方垄断者获得超额利润为图2中四边形面积SABCP*,扣除寻租的成本,即为图2中阴影部分的面积c,依然可以得到超额利润SABD (p*+c),寻租成本的界限为P0~P*之间的面积,一旦寻租成本超过竞争性均衡价格,寻租就会终止。
对于政府而言,流转补偿费用是土地流转的价格,而寻租的成本只是交易费用。由于农民处于一个相对弱势地位,虽然农地流转是基于自愿原则,但在权力干预下有相当一部分不愿意接受流转或不满意补偿价格的农民可能也会被迫参与流转。因此,可能寻租成本较之于寻租的期望收益要小得多,即使目前的投资是亏损的,但从长期来看,一旦获得土地指标,剩余土地就可以进行拍卖,这部分收益在短期内并不明显。
2.寻租的社会成本。对于社会来说,由于买方垄断的存在,消费者(政府)剩余为SHBCP*,而供给者(农民)的剩余为SHEP0。在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上,消费者剩余仅为SHEP0,供给者剩余为SEGP0。因此在一个买方垄断的流转市场,社会的福利损失为SBCE,这一部分损失既没有被政府得到,也没有被农民得到,而是一种无谓的损失,即是哈伯格所说的狭义的社会成本。然而,从更一般的角度来看,寻租造成的经济效率扭曲,社会资源的浪费和无谓损失一样都应该被纳入寻租的社会成本。
就如同前文所谈到的那样,买方垄断者的寻租成本并没有创造更多的财富,而仅仅是一种制度成本,或者说是交易费用,在图2中表现为阴影部分c的面积。这是寻租的社会成本的第二个构成部分。寻租成本的第三个构成部分是买方垄断者所获得的寻租收益,在图2中表现为面积SABD(p*+c)。这部分租金本身就是存在的,只是被从农民转移到了特殊利益集体的手中。如果这部分租金被政府所得,政府并没有拿着这笔租金进行投资,而只是进行腐败活动,那么对社会而言这是一个损失。如果这部分租金被土地拍卖的开发商所得,那么可能会导致X-非效率。更糟糕的是,如果拍卖流程不透明,竞标的开发商进一步寻租,那么将导致更大的社会成本。这一社会成本就是“塔洛克四边形”。至此,寻租的社会总成本就是SABECP*=SBCE+SABD(p*+c)+c。
但是,本文认为,上述讨论所描绘的社会成本并不包括这些成本的机会成本。如果还要考虑机会成本,比如,这部分收益被农民所得就可以拉动国内的消费,进而刺激生产者的投资。又如,收益被效率更高的企业所得,那么就可以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帕累托改进,或者鼓励技术创新。因此,在考虑了社会成本的机会成本后,那么寻租所造成的社会成本远远大于五边形的面积SABEP*。然而,遗憾的是,寻租者或者创租者并不会考虑到社会成本问题,他们寻租行为的准则只是私人边际收益等于私人边际成本。
三、寻租利益双方的博弈分析
(一)寻租——避租的博弈
1.模型假设。在农地流转市场上,假设主要存在两大利益集体,即农民利益集体和地方政府利益集体。由于农地产权归属于集体,因而确定主体困难,将农民作为一个整体考虑有助于我们进行理论推导。农民利益集团追求农地流转中获得的补偿最大化。地方政府利益集体追求流转租金的规模最大化,它既是设租主体也是寻租主体。一方主动寻租是为了获得垄断的超额利润,而另一方为了规避损失而被动的参与寻租。由于中国农民的人口基数较大,政治参与意识淡薄等特点,因此可以将农民利益集体看做是寡头博弈中集体行动能力较弱的一方。相应的,政府往往是决策的制定者,因此地方政府利益集体的行动和信息掌握能力较强,处于强势的一方。 2.模型建立。设G代表政府利益集体,F代表农民利益集团。G的寻租成本为CG,F的寻租成本为CF。G的寻租收益有两种情况:(1)寻租成功后获得的超额利润,即RG-CG;(2)寻租失败的净损失为-CG。假设寻租成功的概率为p,则寻租失败的概率为1-p,则G的寻租期望收益为?仔(G)=p(RG-CG)+(1-p)(-CG)=pRG-CG。
同理,F的避租也有两种情况:(1)避租成功后获得较高的补偿nrh;(2)避租失败后获得较低的补偿nrl。假设避租成功的概率为q,避租失败的概率为1-q,则F的避租收益为?仔(F)=q(nrh-CF)+(1-q)(nrl-CF)=qnrh+(1-q)nrl-CF。其中n为受益人数。
由于一方的成功必然导致另一方的失败,则p+q=1且(1-p)=(1+q)=1。因此这个博弈只存在两种纳什均衡,即(G成功,F失败)和(G失败,F成功)。双方寻租的期望收益取决于双方寻租成功的概率,而成功的概率又与能力呈正相关。
3.模型的经济意义。由于农民利益集团避租的边际收益为:
■
可见,集团中每多增加一个农民它的边际收益总是正数,因此农民的避租行为具有正外部性,假定避租的成本为固定成本,只要有一个农民积极避租,那么其他农民也会得到更高的补偿,由此产生的“搭便车”行为无可避免。而且,关于集团内部制度安排的成本,人数越多所产生的制度成本越高。即使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组成地方性农民利益集团,其组织成本也远远高于所获得的收益;即使形成了暂时的农民利益集团,其稳定性也较差。基于以上两点,农民利益集团较为松散,不能长期有效的规避寻租。为了保证农民的利益集团的有效行使,我们引入另一个重要变量,即村委会。村委会作为农民和政府之间的重要沟通桥梁,它在农地的流转中扮演着不可忽视的角色。
(二)农民——村委会的博弈
1.模型假设。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认为,不同的制度安排代表着不同的合约。因此,要建立农民与村委会的博弈模型,就必须要先理清农民与村委会的关系。村委会作为农村基层唯一合乎法定体制的正规制度安排,承担着政府代理人、集体产权代理人、社区管理者相互矛盾冲突的三项职能。一方面,作为农民利益代表的村委会应当履行维护农民利益的代理人;而另一方面,村委会同时作为政府任命的代理人,又必须执行政府下达的农地流转政策。其双重身份模糊了村委会的定位。然而,我们在讨论村委会这一制度安排时并没有将其人格化,即它也具备“经济人”的特征。因此,我们不妨假设在农民的避租活动中会对村委会进行适当的“贿赂”,以便在流转中获得较高的补偿。村委会帮助农民避租的激励来自于农民对它的口头承诺。可见,农民与村委的博弈是一个“委托—代理”模型。但是,农民(委托人)无法有效的观察到村委会(代理人)的行动选择和各种随机因素,只能在事后观察到他的补偿收益。此外,村民的口头承诺并不具有法律性和强制性,这就造成了村委会的机会主义行为。这里有两个假设前提:
假设一:代理人越努力,委托人的收益越高,这里表示获得的补偿标准越高。
假设二:代理人越努力,其成本也越高,这里表示为与政府交涉的成本和心理成本。
2.模型建立。设a是一维努力变量,避租所获得的收益函数是一个线性函数?仔=a+?兹,?兹是一个随机变量,且服从均值为0、方差为?滓2的正态分布,表示不可预测的因素。因此,村委的努力水平决定了村民的期望收益E?仔=E(a+?兹)=a,var(?仔)=?滓2。
村委的收入函数为S(?仔)=?琢+?茁?仔,其中,?琢是固定收入,?茁与村民的收益正相关,即村民的收益每增加一个单位,代理人可获得的边际报酬。而村委的努力成本是努力变量的函数,设为c(a)。这样,农民的期望收益为
Ev(?仔-s(?仔))=E(?仔-?琢-?茁?仔)=-?琢+(1-?茁)a。
假设村委会是风险规避的,有u=-e-?籽w,其中,?籽代表村委的风险规避程度,w是实际的货币收入,现假设:
c(a)=b·■
其中,b>0是成本系数。则村委的实际收入为:
w=s(?仔)-c(a)=?琢+?茁?仔-b·■
由于村委会的风险规避,因此它的确定性等值,一个与某一不确定收入相对应的确定性收入,等于不确定性收入的期望减去风险溢价,即:
■
其中,■是风险溢价水平。又令■为村委会所能接受的最低收入。则村委参与避租的约束条件为:
■
由于农民难于观察到村委会的努力程度,因此,双方信息不对称,村委会的风险规避一定会选择一个?琢使自己的确定性等值最大,对?琢一阶求导:
■
因此,农民所要考虑的是如何让村委会积极地帮助村民争取最大的补偿,那么村民的最优收益问题为:
■
将约束条件带入目标函数后得:
■
将上式对P′求导,得:
■
四、寻租规模的测算思路与设计
(一)租金规模计算的一般方法
克鲁格估算了印度和土耳其在政府干预下形成的租金数量,在贸易配额限制的条件下由于寻租而产生的租金总额等于每单位进口商品的租金乘以进口总量。同时,她又假定一国只生产农产品,被用于国内消费或出口,若实行贸易许可制度,那么租金就等价于进口批发工资高于农业工资的那一部分。
胡鞍钢(2000)对我国部分垄断行业的租金进行了初步的估计,垄断租金的简单计算公式为:垄断租金=消费量×( 垄断价格-竞争价格)+消费者的净福利损失。沈飞(2004)提出了土地征用出让所形成的制度性租金的测算过程。土地出让价格与集体土地征用补偿之间的价格差则是政府在征地出让过程中的制度性寻租租金规模。简言之,寻租的租金规模的一般计算方法是:首先计算某一要素或商品的政府管制价格与市场均衡价格之差,然后确定此要素或商品的总量,最后可得某一要素或商品的租金为差价乘以总量。如果把一个国家各项要素或商品的租金进行加总就可计算出该国租金的总规模。 (二)农地流转中租金规模测算思路
由于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价格歧视,因此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之间存在着价格差。前文已经论述,“嘉兴模式”农地流转的租金来源为剩余建设用地的拍卖,减去流转中支付给农民的补偿,即是租金规模。农民得到的补偿可以换算成每流转一户所结余土地所需要支付的成本,可用公式表示为:租金规模=剩余土地出让收益-每节约0.067公顷(1亩)土地成本×剩余土地。为了计算这部分租金,分别对15个试点镇的流转成本收益进行测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设剩余土地面积为X,各地工商住用地的市场价格为 ,置换每节约0.067公顷(1亩)土地的费用为C,共节约用地为m,则Ri=∑XiPi-Cm。最后对15个试点镇的估算租金进行加总,R=■Ri,即为租金的总规模。
五、结论
首先,对“嘉兴模式”的农地流转进行了成本—收益分析,通过新古典经济学局部均衡理论,从理论上解释了寻租发生的机理和寻租空间。由于买方垄断势力的存在,使得寻租所产生的社会成本高于寻租者的私人成本。
其次,农民在交易谈判中往往处于劣势。在政府与农民的“寻租—避租”博弈中,由于农民利益集团的稳定性不高,且避租的行为具有正外部性,因此农民的避租效率较低,最终可能导致避租失败。然后通过引入村委会,试图论证农民委托村委会对政府进行避租是否提高了农民的避租效率,从而可能获得较高的补偿。但村委会的双重代理身份,使得村委实际进行避租的积极性不高,相反,村委会可能更倾向于政府对农民进行游说。因而证明了农民在农地流转的利益分配中处于劣势地位,寻租空间防范机制的缺乏导致政府寻租成为可能。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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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地流转;寻租;嘉兴模式;博弈
中图分类号:F320.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11.30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11-64-05
一、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在城乡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农地流转是必然趋势,流转有利于农业的规模经营和农地资源的有效配置。但由于我国目前农地流转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是流转的垄断程度高,农民的自主选择权力小,流转过程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虽然“嘉兴模式”的流转制度创新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上述问题,在实施过程中也受到了多数农民的欢迎。但是,在具体分析了“嘉兴模式”后,笔者认为其制度设计和实施过程中仍然有一定的寻租空间,这可能会降低社会福利水平。
基于“寻租”的视角,本课题的研究旨在发现“嘉兴模式”农地流转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寻租空间,对寻租形成的机理进行经验假设和总结,通过实证分析测算出嘉兴农地流转的租金规模,在此基础上提出降低寻租空间和寻租防范机制的政策建议,最终实现帕累托改进。
(二)“嘉兴模式”概述
所谓的“嘉兴模式”即是把农民的宅基地和承包地分开,搬迁和土地流转分开,以宅基地置换城镇房产,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社会保障,因此“嘉兴模式”就是一种 “两分两换”模式。具体流程为(图1):
由于嘉兴的宅基地利用率较低,城镇化水平不高,因此通过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并对宅基地复耕和整理,农村建设用地的集约水平有所提高。2008年以来,嘉兴市先后在15个镇、街道开展农村土地改革试点,涉及区域总面积598平方公里,农户8.89万户,人口33.8万人,宅基地面积0.606万公顷,承包地面积2.523万公顷,通过土地整治,嘉兴将全市858个行政村集聚到55个新市镇镇区和452个城乡一体新社区。截止2011年,共签约换房农户23787户,土地节约率为58.7%。
二、农地流转中寻租动机的经济解释
(一)理论前提
1.“经济人”假设。一切在新古典经济学框架下探讨的问题都必须满足“经济人”假设这一条件,无论是“行政人”还是“有限理性”,他们都首先是自利的理性人。“经济人”的一切行为都来源于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本文的讨论范围也是基于这一假设前提下展开的。
2.政府行为目标与公共利益存在差异。经济学界普遍承认政府存在“政府失灵”。主要是因为:(1)政府官员也是“经济人”,会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2)政府机构本身是一个拥有独立利益的集团。政府机构的运行需要成本,为了追求机构官员的福利和政治影响力,他们会通过权力设租,以增加财政收入;(3)特殊利益集团会施加压力从而影响政策的制定。公共选择学派认为,现实中的政府多是介于“官僚政府”与“民主政府”之间,而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则更偏向于“准官僚政府”,具有主动设租的特点。
3.交易费用为正。科斯定理认为,在产权明晰且交易费用为零的条件下,无论初始资源如何配置,最后都会达到有效率的状态。然而,我国的农村土地产权归属于集体,产权主体并没有落实到个人,因而导致了交易费用必然不等于零。其次,创租所需的制度成本和运作成本。在寻租理论中,交易费用包括寻租所耗费的一切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最后,寻租与避租者之间的博弈也会产生成本。综上所述,在农地流转过程中所发生的寻租活动都必然导致交易费用为正。
4. 制度的非中性。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非中性的,任何制度都只能让一部分利益主体受益,而使另一部分利益主体受损。寻租理论的产生和制度有着不可剥离的关系。租金的存在所产生的直接非生产性寻利活动(DUP)使原本被用于创造利润的资源用于了游说、维护垄断地位、获得许可证等一系列社会性活动中,从而造成了巨大的社会浪费。
(二)租金的来源
由于存在“政府失灵”,从而产生了租金。租金的来源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政府的无意创租,二是政府的被动创租,三是政府的主动创租。嘉兴的农地流转试验改革在我国垦地有限的背景下展开,因此,地方政府为了获取土地指标,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土地财政”使得官僚的短期行为具备了主动创租的动机。农地流转的根本动因是土地产出收益,通过行政干预垄断农地流转市场,这是寻租的第一层次,这部分租金是不可以被直接测量的。由于租金的诱惑从而使人们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来争夺政府官员的职位和权力,这是寻租的第二层次,不包括在本文所探讨的范围,因此可以忽略这部分租金的存在。政府主导的土地拍卖,将“暗租”转变为“明租”,一部分的租金转化为财政收入,开发商为了获得土地的开发权而展开寻租活动,这是寻租的第三个层次,这一部分的租金是可以被测量的。在本案例中,第一层次寻租的期望收益也依赖于对这一部分租金的估计,因而是本文关注的重点。
在“嘉兴模式”的农地流转过程中,宅基地换取社保改变了土地产权性质,由禁止流转的宅基地变为可流转土地。通过集中安置失地农民,将空出的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后进行复耕,通过验收后得到一比一或打折的建设土地指标。经过土地用途的空间调整,农保区变为待置换区,土地性质从农用地变为集体建设用地。置换后的集体建设用地指标扣除安置参与流转农民的商住房用地和农民自建房用地,剩余的土地可用于基建工程、商业用地和工业用地等的拍卖。而这一部分土地的拍卖所得即是“租源”所在。 产权理论认为,产权界定的不明晰是“租”的根源,而政府的干预只是一种外在的表现形式。由于农民对农地只享有经营权,所有权归属于集体,而对宅基地只享有不充分的所有权,不可以直接参与市场的交易,因而造成了对农村集体土地和宅基地与国有土地的价格歧视。政府可以通过“合法”的形式对宅基地进行整合,改变其产权性质,而开发商为了获得稳定的超额利润,寻租活动就不可避免的发生。但农地在流转前后并没有增加社会的财富,因为当农民拥有土地时具有潜在的机会成本,而是将农民的土地进行了二次分配,将大部分利益转向了政府和少数利益集团,因此具有DUP活动的特性。
(三)寻租的成本
寻租成本问题最初由哈伯格在其著名的“哈伯格三角形”中提出,这是关于垄断造成的社会福利净损失的模型。但是塔洛克却认为寻租的成本远远大于三角形的面积,它不但包括寻租所造成的无谓损失,还应该包括寻租所耗费的活动成本,比如游说、贿赂等,以及寻租所失去的技术创新的机会和用于寻租资源的机会成本。这部分成本被称作“塔洛克四边形”。对于寻租者本人来说,其负担的成本仅仅是寻租的活动成本,而由于寻租所引起的社会性损失不在其考虑的范围之内,因此寻租活动本身具有负外部性。如果没有适当的监督,随意创租,将导致资源配置的扭曲和极大的浪费。下面将从寻租者的私人成本和寻租的社会成本两个维度来分析农地流转中寻租的成本问题。
1.寻租者的私人成本。我们已经了解了“两分两换”农地流转模式中可能存在的寻租空间。但租金的存在只是寻租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寻租者是否进行寻租取决于寻租的期望收益,因此寻租活动是否发生不仅取决于租金规模,也取决于寻租成本。
对于寻租者而言,寻租成本只是所能获得超额利润的一部分,一旦寻租成本高于寻租收益,寻租者就不会寻租。然而,现有制度下的农地流转市场是一个买方垄断市场,农民无法私下对承包地进行流转,也无法自由买卖宅基地。因此政府成为了这一市场中唯一的购买者,买方垄断势力使其拥有定价的能力,供给者只是价格的接受者。
通过一个买方垄断下的寻租模型来说明。如图2所示,MV代表土地的边际价值,也即买方的需求曲线;由于供给曲线向上倾斜,若买方想多流转一单位的土地就必须支付更高的价格,因此也可以表示买方的平均支出,于是买方的边际支出为ME。在买方垄断市场,寻租者是买方,他愿意支付的价格为P*,流转规模为Q*。
为了维护购买者的垄断地位,就必须付出相应的成本,这个成本是寻租者的私人成本。图中我们可以看到,买方垄断者所要支付的价格从P*上升到了P*+c,但是这个价格并没有支付给供给者,而是因为寻租活动所发生的成本,这里可以理解为是一种制度成本。原本买方垄断者获得超额利润为图2中四边形面积SABCP*,扣除寻租的成本,即为图2中阴影部分的面积c,依然可以得到超额利润SABD (p*+c),寻租成本的界限为P0~P*之间的面积,一旦寻租成本超过竞争性均衡价格,寻租就会终止。
对于政府而言,流转补偿费用是土地流转的价格,而寻租的成本只是交易费用。由于农民处于一个相对弱势地位,虽然农地流转是基于自愿原则,但在权力干预下有相当一部分不愿意接受流转或不满意补偿价格的农民可能也会被迫参与流转。因此,可能寻租成本较之于寻租的期望收益要小得多,即使目前的投资是亏损的,但从长期来看,一旦获得土地指标,剩余土地就可以进行拍卖,这部分收益在短期内并不明显。
2.寻租的社会成本。对于社会来说,由于买方垄断的存在,消费者(政府)剩余为SHBCP*,而供给者(农民)的剩余为SHEP0。在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上,消费者剩余仅为SHEP0,供给者剩余为SEGP0。因此在一个买方垄断的流转市场,社会的福利损失为SBCE,这一部分损失既没有被政府得到,也没有被农民得到,而是一种无谓的损失,即是哈伯格所说的狭义的社会成本。然而,从更一般的角度来看,寻租造成的经济效率扭曲,社会资源的浪费和无谓损失一样都应该被纳入寻租的社会成本。
就如同前文所谈到的那样,买方垄断者的寻租成本并没有创造更多的财富,而仅仅是一种制度成本,或者说是交易费用,在图2中表现为阴影部分c的面积。这是寻租的社会成本的第二个构成部分。寻租成本的第三个构成部分是买方垄断者所获得的寻租收益,在图2中表现为面积SABD(p*+c)。这部分租金本身就是存在的,只是被从农民转移到了特殊利益集体的手中。如果这部分租金被政府所得,政府并没有拿着这笔租金进行投资,而只是进行腐败活动,那么对社会而言这是一个损失。如果这部分租金被土地拍卖的开发商所得,那么可能会导致X-非效率。更糟糕的是,如果拍卖流程不透明,竞标的开发商进一步寻租,那么将导致更大的社会成本。这一社会成本就是“塔洛克四边形”。至此,寻租的社会总成本就是SABECP*=SBCE+SABD(p*+c)+c。
但是,本文认为,上述讨论所描绘的社会成本并不包括这些成本的机会成本。如果还要考虑机会成本,比如,这部分收益被农民所得就可以拉动国内的消费,进而刺激生产者的投资。又如,收益被效率更高的企业所得,那么就可以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帕累托改进,或者鼓励技术创新。因此,在考虑了社会成本的机会成本后,那么寻租所造成的社会成本远远大于五边形的面积SABEP*。然而,遗憾的是,寻租者或者创租者并不会考虑到社会成本问题,他们寻租行为的准则只是私人边际收益等于私人边际成本。
三、寻租利益双方的博弈分析
(一)寻租——避租的博弈
1.模型假设。在农地流转市场上,假设主要存在两大利益集体,即农民利益集体和地方政府利益集体。由于农地产权归属于集体,因而确定主体困难,将农民作为一个整体考虑有助于我们进行理论推导。农民利益集团追求农地流转中获得的补偿最大化。地方政府利益集体追求流转租金的规模最大化,它既是设租主体也是寻租主体。一方主动寻租是为了获得垄断的超额利润,而另一方为了规避损失而被动的参与寻租。由于中国农民的人口基数较大,政治参与意识淡薄等特点,因此可以将农民利益集体看做是寡头博弈中集体行动能力较弱的一方。相应的,政府往往是决策的制定者,因此地方政府利益集体的行动和信息掌握能力较强,处于强势的一方。 2.模型建立。设G代表政府利益集体,F代表农民利益集团。G的寻租成本为CG,F的寻租成本为CF。G的寻租收益有两种情况:(1)寻租成功后获得的超额利润,即RG-CG;(2)寻租失败的净损失为-CG。假设寻租成功的概率为p,则寻租失败的概率为1-p,则G的寻租期望收益为?仔(G)=p(RG-CG)+(1-p)(-CG)=pRG-CG。
同理,F的避租也有两种情况:(1)避租成功后获得较高的补偿nrh;(2)避租失败后获得较低的补偿nrl。假设避租成功的概率为q,避租失败的概率为1-q,则F的避租收益为?仔(F)=q(nrh-CF)+(1-q)(nrl-CF)=qnrh+(1-q)nrl-CF。其中n为受益人数。
由于一方的成功必然导致另一方的失败,则p+q=1且(1-p)=(1+q)=1。因此这个博弈只存在两种纳什均衡,即(G成功,F失败)和(G失败,F成功)。双方寻租的期望收益取决于双方寻租成功的概率,而成功的概率又与能力呈正相关。
3.模型的经济意义。由于农民利益集团避租的边际收益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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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集团中每多增加一个农民它的边际收益总是正数,因此农民的避租行为具有正外部性,假定避租的成本为固定成本,只要有一个农民积极避租,那么其他农民也会得到更高的补偿,由此产生的“搭便车”行为无可避免。而且,关于集团内部制度安排的成本,人数越多所产生的制度成本越高。即使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组成地方性农民利益集团,其组织成本也远远高于所获得的收益;即使形成了暂时的农民利益集团,其稳定性也较差。基于以上两点,农民利益集团较为松散,不能长期有效的规避寻租。为了保证农民的利益集团的有效行使,我们引入另一个重要变量,即村委会。村委会作为农民和政府之间的重要沟通桥梁,它在农地的流转中扮演着不可忽视的角色。
(二)农民——村委会的博弈
1.模型假设。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认为,不同的制度安排代表着不同的合约。因此,要建立农民与村委会的博弈模型,就必须要先理清农民与村委会的关系。村委会作为农村基层唯一合乎法定体制的正规制度安排,承担着政府代理人、集体产权代理人、社区管理者相互矛盾冲突的三项职能。一方面,作为农民利益代表的村委会应当履行维护农民利益的代理人;而另一方面,村委会同时作为政府任命的代理人,又必须执行政府下达的农地流转政策。其双重身份模糊了村委会的定位。然而,我们在讨论村委会这一制度安排时并没有将其人格化,即它也具备“经济人”的特征。因此,我们不妨假设在农民的避租活动中会对村委会进行适当的“贿赂”,以便在流转中获得较高的补偿。村委会帮助农民避租的激励来自于农民对它的口头承诺。可见,农民与村委的博弈是一个“委托—代理”模型。但是,农民(委托人)无法有效的观察到村委会(代理人)的行动选择和各种随机因素,只能在事后观察到他的补偿收益。此外,村民的口头承诺并不具有法律性和强制性,这就造成了村委会的机会主义行为。这里有两个假设前提:
假设一:代理人越努力,委托人的收益越高,这里表示获得的补偿标准越高。
假设二:代理人越努力,其成本也越高,这里表示为与政府交涉的成本和心理成本。
2.模型建立。设a是一维努力变量,避租所获得的收益函数是一个线性函数?仔=a+?兹,?兹是一个随机变量,且服从均值为0、方差为?滓2的正态分布,表示不可预测的因素。因此,村委的努力水平决定了村民的期望收益E?仔=E(a+?兹)=a,var(?仔)=?滓2。
村委的收入函数为S(?仔)=?琢+?茁?仔,其中,?琢是固定收入,?茁与村民的收益正相关,即村民的收益每增加一个单位,代理人可获得的边际报酬。而村委的努力成本是努力变量的函数,设为c(a)。这样,农民的期望收益为
Ev(?仔-s(?仔))=E(?仔-?琢-?茁?仔)=-?琢+(1-?茁)a。
假设村委会是风险规避的,有u=-e-?籽w,其中,?籽代表村委的风险规避程度,w是实际的货币收入,现假设:
c(a)=b·■
其中,b>0是成本系数。则村委的实际收入为:
w=s(?仔)-c(a)=?琢+?茁?仔-b·■
由于村委会的风险规避,因此它的确定性等值,一个与某一不确定收入相对应的确定性收入,等于不确定性收入的期望减去风险溢价,即:
■
其中,■是风险溢价水平。又令■为村委会所能接受的最低收入。则村委参与避租的约束条件为:
■
由于农民难于观察到村委会的努力程度,因此,双方信息不对称,村委会的风险规避一定会选择一个?琢使自己的确定性等值最大,对?琢一阶求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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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农民所要考虑的是如何让村委会积极地帮助村民争取最大的补偿,那么村民的最优收益问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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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约束条件带入目标函数后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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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上式对P′求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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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寻租规模的测算思路与设计
(一)租金规模计算的一般方法
克鲁格估算了印度和土耳其在政府干预下形成的租金数量,在贸易配额限制的条件下由于寻租而产生的租金总额等于每单位进口商品的租金乘以进口总量。同时,她又假定一国只生产农产品,被用于国内消费或出口,若实行贸易许可制度,那么租金就等价于进口批发工资高于农业工资的那一部分。
胡鞍钢(2000)对我国部分垄断行业的租金进行了初步的估计,垄断租金的简单计算公式为:垄断租金=消费量×( 垄断价格-竞争价格)+消费者的净福利损失。沈飞(2004)提出了土地征用出让所形成的制度性租金的测算过程。土地出让价格与集体土地征用补偿之间的价格差则是政府在征地出让过程中的制度性寻租租金规模。简言之,寻租的租金规模的一般计算方法是:首先计算某一要素或商品的政府管制价格与市场均衡价格之差,然后确定此要素或商品的总量,最后可得某一要素或商品的租金为差价乘以总量。如果把一个国家各项要素或商品的租金进行加总就可计算出该国租金的总规模。 (二)农地流转中租金规模测算思路
由于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价格歧视,因此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之间存在着价格差。前文已经论述,“嘉兴模式”农地流转的租金来源为剩余建设用地的拍卖,减去流转中支付给农民的补偿,即是租金规模。农民得到的补偿可以换算成每流转一户所结余土地所需要支付的成本,可用公式表示为:租金规模=剩余土地出让收益-每节约0.067公顷(1亩)土地成本×剩余土地。为了计算这部分租金,分别对15个试点镇的流转成本收益进行测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设剩余土地面积为X,各地工商住用地的市场价格为 ,置换每节约0.067公顷(1亩)土地的费用为C,共节约用地为m,则Ri=∑XiPi-Cm。最后对15个试点镇的估算租金进行加总,R=■Ri,即为租金的总规模。
五、结论
首先,对“嘉兴模式”的农地流转进行了成本—收益分析,通过新古典经济学局部均衡理论,从理论上解释了寻租发生的机理和寻租空间。由于买方垄断势力的存在,使得寻租所产生的社会成本高于寻租者的私人成本。
其次,农民在交易谈判中往往处于劣势。在政府与农民的“寻租—避租”博弈中,由于农民利益集团的稳定性不高,且避租的行为具有正外部性,因此农民的避租效率较低,最终可能导致避租失败。然后通过引入村委会,试图论证农民委托村委会对政府进行避租是否提高了农民的避租效率,从而可能获得较高的补偿。但村委会的双重代理身份,使得村委实际进行避租的积极性不高,相反,村委会可能更倾向于政府对农民进行游说。因而证明了农民在农地流转的利益分配中处于劣势地位,寻租空间防范机制的缺乏导致政府寻租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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