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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就食品安全渎职犯罪中出现的难点问题进行分析,从而总结应对的对策
【关键词】食品安全;渎职犯罪;难点和对策
近年来,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急剧增多,三聚氰胺、瘦肉精、地沟油等大案、特大案件层出不穷,使人们越来越关注食品安全犯罪问题。然而,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为何屡禁不止,大有燎原之势、一发不可收拾之态,不能不令人深思,其背后的渎职犯罪问题亟需我们研究探讨。
一、查办危害食品安全渎职犯罪的难点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不完善,导致反渎职侵权工作开展困难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采取的是分段监管的方式。即按照食品链环节由部门分工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原则建立监管框架,如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展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的监管等。这种分段监管的方式看似严密,而在实际执行中却会因为缺乏明确职责分配而导致监管漏洞和重复监管,给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后监管责任的认定带来了难题。
(二)危害食品安全渎职犯罪发现难,线索匮乏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存在重复监管的问题,且食品安全监管涉及工商、质监、商检、卫生、食药监等多个职能部门,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公众难以分清哪个部门应当承担监管责任。一些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对公众知情权的保护也不够,行政不公开、不透明,公众对其监管的流程不熟悉,发现不了监管环节存在的问题。加之食品安全监管领域渎职犯罪的罪名较新,人民群众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
(三)渎职案件处理难、阻力大的难题也给反渎部门的工作带来了困扰
渎职案件处理难、阻力大的外部因素,一些单位的领导在处理食品安全问题时不是从大局意识的角度考虑,而是从地方利益、政绩去考虑,对出了问题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予处理甚至是瞒报、拖延。不僅掩盖了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也掩盖了食品安全监管中可能存在渎职问题。这种想法也导致一些单位的领导对反渎部门工作不理解、不配合,导致检察机关不能深入的摸查线索和搜集证据。有的渎职犯罪人员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掌握较多的行政权力,社会关系网复杂。他们为了使自己不被查处可能动用自己的地位和权力,人为的给反渎部门办案设置障碍,增加办案难度。当前国家机关的工作流程大都是层层审批,层层把关。这种工作机制虽然严密,但也容易造成出了问题互相包庇、拖延,导致检察机关对渎职案件的查处无法深入。而反渎职工作的工作特性和司法工作的严谨性又决定必须深入调查,这种矛盾使许多渎职案件虽有线索却因无法深入调查而夭折。
二、应对对策
危害食品安全渎职犯罪作为反渎职侵权部门工作的重点之一应不断加大查办的力度,对其进行严厉打击。针对此类渎职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反渎职侵权部门应做好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转变侦查理念,拓展线索收集渠道
拓宽案件线索收集渠道。一是尝试建立有偿线索提供机制。针对当前渎职案件线索匮乏的难题,检察机关可以尝试建立案件线索有偿收集机制,对提供真实案件线索的群众给予物质上的奖励,提高人民群众对渎职犯罪的举报积极性。二是注意从日常生活中发现线索。尤其是当前食品安全问题较为突出的时候,人民群众对此类事件关注较多,常成为舆论的热点。反渎部门干警应当保持对渎职案件线索高度的警觉性、敏感性,注意从群众日常谈论的焦点中发现、寻找线索。三是加强同新闻媒体的联系,建立与新闻媒体定期沟通机制。新闻媒体作为人们喜闻乐见的传播渠道,大多关注人民群众中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发生事件后,人们一般不排斥新闻媒体的介入,容易获得事件的详细资料。
(二)加强检察机关内、外部联系和沟通
首先,加强与上级检察机关之间的联系,充分发挥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优势和作用。简单的说,就是在下级检察机关发现重大渎职犯罪时,可以借助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体制的优势,采取上级交办、督办、提办、参办的方式查办案件。
其次,加强检察机关内部联系。一是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机制。二是建立检察机关内部配合机制。如在查办渎职案件时可以由侦监、公诉部门提前介入,这样不仅可以对反渎职侵权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也可以对案件罪名进行精确的把握,使渎职案件的定性从侦查到移诉、审判不出问题。
(三)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纠正渎职犯罪过度轻刑化趋势
一是立足检察机关办案实践,通过查办渎职案件发现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中的漏洞和缺陷。二是检察机关要用好自身的审判监督职能。针对审判机关对渎职犯罪案件的处理结果判缓刑率高、判免予刑事处罚率高和判实刑律低的问题,对于审判结果不当的,检察机关要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对于处理结果明显不当的要坚决提出抗诉,强化自身法律监督的职能。三是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处理严重危害民生民利的渎职侵权犯罪时要注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三者的统一。
(四)检察机关查办渎职犯罪案件时要注意打击与预防相结合,建立惩防一体化机制
首先,针对人民群众对渎职犯罪关注度不高,对涉及渎职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的情况,检察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检察机关要坚持“走出去”,借助当地政府的支持利用媒体渠道开设法律讲座,到市民广场中、下到各个乡镇去进行法制宣传、法律讲解。检察机关可以利用群众较容易理解的案例解析、法制漫画等形式重点讲解渎职犯罪的基本特征及危害后果、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检察机关反渎部门的受案范围、立案标准、举报途径等。其次,建立惩防一体化机制,定期与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座谈会、举办法制课、警示教育活动等。
【关键词】食品安全;渎职犯罪;难点和对策
近年来,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急剧增多,三聚氰胺、瘦肉精、地沟油等大案、特大案件层出不穷,使人们越来越关注食品安全犯罪问题。然而,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为何屡禁不止,大有燎原之势、一发不可收拾之态,不能不令人深思,其背后的渎职犯罪问题亟需我们研究探讨。
一、查办危害食品安全渎职犯罪的难点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不完善,导致反渎职侵权工作开展困难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采取的是分段监管的方式。即按照食品链环节由部门分工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原则建立监管框架,如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展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的监管等。这种分段监管的方式看似严密,而在实际执行中却会因为缺乏明确职责分配而导致监管漏洞和重复监管,给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后监管责任的认定带来了难题。
(二)危害食品安全渎职犯罪发现难,线索匮乏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存在重复监管的问题,且食品安全监管涉及工商、质监、商检、卫生、食药监等多个职能部门,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公众难以分清哪个部门应当承担监管责任。一些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对公众知情权的保护也不够,行政不公开、不透明,公众对其监管的流程不熟悉,发现不了监管环节存在的问题。加之食品安全监管领域渎职犯罪的罪名较新,人民群众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
(三)渎职案件处理难、阻力大的难题也给反渎部门的工作带来了困扰
渎职案件处理难、阻力大的外部因素,一些单位的领导在处理食品安全问题时不是从大局意识的角度考虑,而是从地方利益、政绩去考虑,对出了问题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予处理甚至是瞒报、拖延。不僅掩盖了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也掩盖了食品安全监管中可能存在渎职问题。这种想法也导致一些单位的领导对反渎部门工作不理解、不配合,导致检察机关不能深入的摸查线索和搜集证据。有的渎职犯罪人员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掌握较多的行政权力,社会关系网复杂。他们为了使自己不被查处可能动用自己的地位和权力,人为的给反渎部门办案设置障碍,增加办案难度。当前国家机关的工作流程大都是层层审批,层层把关。这种工作机制虽然严密,但也容易造成出了问题互相包庇、拖延,导致检察机关对渎职案件的查处无法深入。而反渎职工作的工作特性和司法工作的严谨性又决定必须深入调查,这种矛盾使许多渎职案件虽有线索却因无法深入调查而夭折。
二、应对对策
危害食品安全渎职犯罪作为反渎职侵权部门工作的重点之一应不断加大查办的力度,对其进行严厉打击。针对此类渎职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反渎职侵权部门应做好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转变侦查理念,拓展线索收集渠道
拓宽案件线索收集渠道。一是尝试建立有偿线索提供机制。针对当前渎职案件线索匮乏的难题,检察机关可以尝试建立案件线索有偿收集机制,对提供真实案件线索的群众给予物质上的奖励,提高人民群众对渎职犯罪的举报积极性。二是注意从日常生活中发现线索。尤其是当前食品安全问题较为突出的时候,人民群众对此类事件关注较多,常成为舆论的热点。反渎部门干警应当保持对渎职案件线索高度的警觉性、敏感性,注意从群众日常谈论的焦点中发现、寻找线索。三是加强同新闻媒体的联系,建立与新闻媒体定期沟通机制。新闻媒体作为人们喜闻乐见的传播渠道,大多关注人民群众中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发生事件后,人们一般不排斥新闻媒体的介入,容易获得事件的详细资料。
(二)加强检察机关内、外部联系和沟通
首先,加强与上级检察机关之间的联系,充分发挥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优势和作用。简单的说,就是在下级检察机关发现重大渎职犯罪时,可以借助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体制的优势,采取上级交办、督办、提办、参办的方式查办案件。
其次,加强检察机关内部联系。一是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机制。二是建立检察机关内部配合机制。如在查办渎职案件时可以由侦监、公诉部门提前介入,这样不仅可以对反渎职侵权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也可以对案件罪名进行精确的把握,使渎职案件的定性从侦查到移诉、审判不出问题。
(三)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纠正渎职犯罪过度轻刑化趋势
一是立足检察机关办案实践,通过查办渎职案件发现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中的漏洞和缺陷。二是检察机关要用好自身的审判监督职能。针对审判机关对渎职犯罪案件的处理结果判缓刑率高、判免予刑事处罚率高和判实刑律低的问题,对于审判结果不当的,检察机关要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对于处理结果明显不当的要坚决提出抗诉,强化自身法律监督的职能。三是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处理严重危害民生民利的渎职侵权犯罪时要注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三者的统一。
(四)检察机关查办渎职犯罪案件时要注意打击与预防相结合,建立惩防一体化机制
首先,针对人民群众对渎职犯罪关注度不高,对涉及渎职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的情况,检察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检察机关要坚持“走出去”,借助当地政府的支持利用媒体渠道开设法律讲座,到市民广场中、下到各个乡镇去进行法制宣传、法律讲解。检察机关可以利用群众较容易理解的案例解析、法制漫画等形式重点讲解渎职犯罪的基本特征及危害后果、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检察机关反渎部门的受案范围、立案标准、举报途径等。其次,建立惩防一体化机制,定期与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座谈会、举办法制课、警示教育活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