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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经济水平和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我国传统的交易方式受到了網络交易的强烈冲击。网络交易由于具备方便快捷、成本低廉等优势受到了大众的强烈欢迎,但是由于法律监管的滞后性,许多违法违规现象开始浮出水面。所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有效的行政执法监管,鉴定网络交易经营主体的规则,维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消费权益,从而促进网络交易的健康发展。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机关唯有对网络交易监管领域进行不断探索,才可以对我国网络交易市场发挥良好的监督管理效果。
【关键词】工商管理;网络交易;法律监管
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传统的交易方式也在逐渐更新,上世纪90年代产生了网络交易。这种新型的贸易方式其最大优势在于覆盖范围广泛、功能全面且成本较低,所以在产生不久之后就得到了全世界的认可,并且还在持续飞速发展。但是在此过程之中也产生了许多新问题,比方说网络交易的消费纠纷、消费维权以及经营主体是否存在准入资格等等。本次研究笔者初步分析了基于工商管理视角下网络交易的法律监管。具体如下文所述:
1 我国网络交易法律监管的现状
1.1 缺乏法律依据,职能监管部门力不从心。
现阶段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网络交易的市场主体准入登记制度,这就表示当面对交易过程当中的种种矛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然使用沿用下来的法规去对待违法违规行为的话,就难以加强网络交易的市场监管。在网络交易市场主体注册确认之中,没有任何的限制条件,所以很多网络交易经营主体并没有一个合法的身份,极易躲开依法监督管理,也给交易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1.2 转播假的宣传消息误导消费者
由于网络交易的特殊性,消费者在网购时无法面对面亲自对商品进行挑选,不能对其性能进行甄别,而是通过网络经营者的宣传来了解该商品的。所以这其中就有些无良商家夸大其词,欺瞒消费者,导致网络消费者承担了不必要的风险,而经营者自身却一味推却自身所需要承担的责任。
1.3 网络交易经营主体没有正确认识工商营业执照
因为我国现阶段的法律对于网络交易监管方法的立法尚不成熟,没有确立网络交易当中的相关制度,特别是经营主体是否一定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在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的实践过程之中,此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引起争议的主要内容大多是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困难、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难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置难。
2 网络交易法律监管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2.1 难以对网络交易这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现阶段监管机关在查处网络交易者的违法行为时,难以调查取证,这主要是因为很多网络交易经营的相关记录均是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存在的。所以,在现代科技水平飞速发展的背景下,这些东西很容易就会被篡改,证据难以保存下来。而且,我国现在也没有建立相关网络交易电子文档数据等获取的法律。如果调查行为会对经营主体的商业机密造成侵犯,并且会影响到其经济利益时,商家都会拒绝提供证据。除此之外,很多网络交易的经营主体会将进行网络交易的服务器存放于多个地点,这也给对网络交易进行监管的行政机关的调查取证带来了不可估量的困难。
2.2 网络交易行政监管人员的业务综合素质普遍偏低
在停止征收“两费”之后,工商行政机关的职能重心开始日益转化为流通领域市场的行政监督管理。但是因为过去强调收费,忽视管理的模式根深蒂固,所以很多行政监管人员的业务综合素质普遍较低。职能的转变导致长时间处于基层一线的执法工作人员闹钟依旧是一片茫然。许多干部与职工的思想也并没有发生根本性转变,导致目前工商行政管理的执法队伍的业务综合素质难以适应当今的形势发展。所以,为了适应现代化信息技术发展的新形式,应当尽快提升各级执法工作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加大网络交易的培训力度。
3 改善网络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的措施
3.1 建立网络交易经营者工商注册登记准入制度
由于网络交易的飞速发展,不仅仅让我国的创业形势步入正轨,还为很多人提供了就业岗位。这就表明网络经营主体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这样不仅可以确保各个经营户之间的公平竞争,也是对以往单调的市场交易模式的一种新的互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区别对待不同的市场经营主体,对其进行正确的引导。比方说,对于业余的网络交易经营主体,可以采取自愿备案的制度,这种行为由我国的相关民事法律进行调整,也是我国公民在社会中的经济自由和公民的基本权利。
3.2 改革网络交易监管模式,建立网络交易信息监管平台。
以往所采用的监管模式是对市场进行实地巡查,应将其逐渐转变为“以网治网,以网管网”的互动式网络交易监管模式。对监管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从而培养出一大批能够熟练掌握法律法规、电子科学技术以及工商管理的行政知识的复合型执法人才。对网络交易监管技术设施的配置需要进一步加强,完善网络交易监管的硬件环境,将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网络交易为主导的网络交易监管软件开发出来。
3.3 强化外部协调,将网络交易监管联协会议制度建立起来。
对网络行为进行监管的主要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且处于核心地位。所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带头建立网络交易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并且让公安部门、税务部门、以及网络信息主管部门等主管部门一同参与,定期调查讨论网络交易监管专题,对现阶段网络交易监管出现的难点和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一同商量怎么进行网络交易监管,共同制定有效的措施,并且协同行动,最终形成网络交易监管资源的高效利用。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笔者我国工商管理部门对网络交易监管的现状、相关问题进行了阐述,并且制定了相应的对策和方案。如此一来,便可以在各方面机制体制完善的情况下,让我国的网络交易更加健康安全,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确保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除此之外,还需要不断对西方发达国家的网络交易法律监管经验进行借鉴与学习,从而进一步提升我国网络交易经营的规范程度。
参考文献
[1]朱宝兴.工商管理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探析[J].知识经济,2012.20(22):53-53.
[2]马静.高职工商管理专业法律素质教育的路径[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10(09):44-45.
[3]吴朝静.浅析工商管理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J].中国商贸,2013,18(27):167-168.
作者单位
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 江西省南昌市 330100
随着经济水平和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我国传统的交易方式受到了網络交易的强烈冲击。网络交易由于具备方便快捷、成本低廉等优势受到了大众的强烈欢迎,但是由于法律监管的滞后性,许多违法违规现象开始浮出水面。所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有效的行政执法监管,鉴定网络交易经营主体的规则,维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消费权益,从而促进网络交易的健康发展。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机关唯有对网络交易监管领域进行不断探索,才可以对我国网络交易市场发挥良好的监督管理效果。
【关键词】工商管理;网络交易;法律监管
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传统的交易方式也在逐渐更新,上世纪90年代产生了网络交易。这种新型的贸易方式其最大优势在于覆盖范围广泛、功能全面且成本较低,所以在产生不久之后就得到了全世界的认可,并且还在持续飞速发展。但是在此过程之中也产生了许多新问题,比方说网络交易的消费纠纷、消费维权以及经营主体是否存在准入资格等等。本次研究笔者初步分析了基于工商管理视角下网络交易的法律监管。具体如下文所述:
1 我国网络交易法律监管的现状
1.1 缺乏法律依据,职能监管部门力不从心。
现阶段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网络交易的市场主体准入登记制度,这就表示当面对交易过程当中的种种矛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然使用沿用下来的法规去对待违法违规行为的话,就难以加强网络交易的市场监管。在网络交易市场主体注册确认之中,没有任何的限制条件,所以很多网络交易经营主体并没有一个合法的身份,极易躲开依法监督管理,也给交易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1.2 转播假的宣传消息误导消费者
由于网络交易的特殊性,消费者在网购时无法面对面亲自对商品进行挑选,不能对其性能进行甄别,而是通过网络经营者的宣传来了解该商品的。所以这其中就有些无良商家夸大其词,欺瞒消费者,导致网络消费者承担了不必要的风险,而经营者自身却一味推却自身所需要承担的责任。
1.3 网络交易经营主体没有正确认识工商营业执照
因为我国现阶段的法律对于网络交易监管方法的立法尚不成熟,没有确立网络交易当中的相关制度,特别是经营主体是否一定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在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的实践过程之中,此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引起争议的主要内容大多是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困难、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难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置难。
2 网络交易法律监管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2.1 难以对网络交易这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现阶段监管机关在查处网络交易者的违法行为时,难以调查取证,这主要是因为很多网络交易经营的相关记录均是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存在的。所以,在现代科技水平飞速发展的背景下,这些东西很容易就会被篡改,证据难以保存下来。而且,我国现在也没有建立相关网络交易电子文档数据等获取的法律。如果调查行为会对经营主体的商业机密造成侵犯,并且会影响到其经济利益时,商家都会拒绝提供证据。除此之外,很多网络交易的经营主体会将进行网络交易的服务器存放于多个地点,这也给对网络交易进行监管的行政机关的调查取证带来了不可估量的困难。
2.2 网络交易行政监管人员的业务综合素质普遍偏低
在停止征收“两费”之后,工商行政机关的职能重心开始日益转化为流通领域市场的行政监督管理。但是因为过去强调收费,忽视管理的模式根深蒂固,所以很多行政监管人员的业务综合素质普遍较低。职能的转变导致长时间处于基层一线的执法工作人员闹钟依旧是一片茫然。许多干部与职工的思想也并没有发生根本性转变,导致目前工商行政管理的执法队伍的业务综合素质难以适应当今的形势发展。所以,为了适应现代化信息技术发展的新形式,应当尽快提升各级执法工作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加大网络交易的培训力度。
3 改善网络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的措施
3.1 建立网络交易经营者工商注册登记准入制度
由于网络交易的飞速发展,不仅仅让我国的创业形势步入正轨,还为很多人提供了就业岗位。这就表明网络经营主体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这样不仅可以确保各个经营户之间的公平竞争,也是对以往单调的市场交易模式的一种新的互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区别对待不同的市场经营主体,对其进行正确的引导。比方说,对于业余的网络交易经营主体,可以采取自愿备案的制度,这种行为由我国的相关民事法律进行调整,也是我国公民在社会中的经济自由和公民的基本权利。
3.2 改革网络交易监管模式,建立网络交易信息监管平台。
以往所采用的监管模式是对市场进行实地巡查,应将其逐渐转变为“以网治网,以网管网”的互动式网络交易监管模式。对监管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从而培养出一大批能够熟练掌握法律法规、电子科学技术以及工商管理的行政知识的复合型执法人才。对网络交易监管技术设施的配置需要进一步加强,完善网络交易监管的硬件环境,将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网络交易为主导的网络交易监管软件开发出来。
3.3 强化外部协调,将网络交易监管联协会议制度建立起来。
对网络行为进行监管的主要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且处于核心地位。所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带头建立网络交易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并且让公安部门、税务部门、以及网络信息主管部门等主管部门一同参与,定期调查讨论网络交易监管专题,对现阶段网络交易监管出现的难点和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一同商量怎么进行网络交易监管,共同制定有效的措施,并且协同行动,最终形成网络交易监管资源的高效利用。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笔者我国工商管理部门对网络交易监管的现状、相关问题进行了阐述,并且制定了相应的对策和方案。如此一来,便可以在各方面机制体制完善的情况下,让我国的网络交易更加健康安全,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确保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除此之外,还需要不断对西方发达国家的网络交易法律监管经验进行借鉴与学习,从而进一步提升我国网络交易经营的规范程度。
参考文献
[1]朱宝兴.工商管理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探析[J].知识经济,2012.20(22):53-53.
[2]马静.高职工商管理专业法律素质教育的路径[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10(09):44-45.
[3]吴朝静.浅析工商管理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J].中国商贸,2013,18(27):167-168.
作者单位
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 江西省南昌市 33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