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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的通知》。《通知》指出,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对本区域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负总责,政府(行署)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区域内科研、教学单位和企业摸底,把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发、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的单位纳入监管范围,对重点单位、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产品开展排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