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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进入“十一五”以来,我国民办教育进入一个快速粗放式发展后的调整期,得到社会各方面更多的关注与重视。当前,民办教育仍然存在动力缺失与动力偏差问题,需要我们冷静地分析其表现与原因,更需要积极地纠正与调整。
[关键词] 民办教育 现状 对策
一、新时期我国民办教育现状
现阶段我国民间出资办学的情况和办学目的具有自身的特色。首先,经过30余年改革开放,民间已拥有一定的资金积累,但闲置资产数量一般并不大;再者,随着个人空间的出现,公民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回报社会的意识增强,认识到社会效益的附加价值和无形回报,以及社会对教育的巨大需求;最后,对于个人或企业的捐赠行为缺乏完善的税收优惠制度,捐赠激励不足。鉴于以上特点,目前民间兴办教育至于有四种情况:
(1)捐资办学。如一些基金会、社会团体、大企业及个人等,捐资兴办教育公益事业、不取营利。尽管国外的非营利学校代表了民办教育的绝大部分,但我国由于缺乏捐赠的税收激励,单纯捐资用于举办公益事业的民间资源非常有限。
(2)在承担社会公益责任基础上的长远回报。相当一部分办学者,尤其个人出资者属于这种情况,他们有自己初步的资金积累,在对社会公益认识的基础上,愿意放棄一些利润和眼前利益举办公益事业,但完全没有收益的捐资是超出其承受能力的,他们有通过办好学校,取得长远收益的预期。
(3)以教育产业为形式的投资。在一些需求大、利润点高的领域,如高级培训、贵族学校等,举办者更多是出于营利的目的,即使有法律制约,实际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获取高额利润。
(4)除上述形式外,还有一种较特殊的自我扶贫式办学,如打工子弟学校,面对迫切的需求和有限的经济能力,自我扶助,简陋办学,严格讲,其法律地位还未得到认可。
尽管民办教育走过了这么多年,但民办教育仍然存在着诸多发展障碍。1. 中国的民办教育市场还不成熟,一方面,政府对民办教育的投入还很不足;另一方面,社会也没有足够多的投资者愿意掏钱办教育。笔者认为,民办教育可以借鉴西方的基金会方式。目前,国内对民办教育的“非赢利性”有误解,事实上在欧美国家的私立学校,“非赢利”的意思是,学校要赢利,但投资者不分红利,这样把所有的钱都滚在学校基金里保值增值。如果不让盈利,民办学校的就无法达到一定规模,更难进入良性循环。2.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严重和出生人口基数的下降。数据显示,未来10年中国18岁~22岁的人口将减少约4000万人。相应的,生源减少会加剧高校的竞争和淘汰,没有特色或经营不善的学校会陷入困境。3.民办教育的师资队伍不稳定,且呈现出“两头大,中间小”的趋势,即老教师和青年教师所占比重大,而年富力强、有教学经验的中年教师偏少。民办学校的教师主要来源包括退休教师、从公办学校辞职的教师、大学毕业生、来自公办学校或社会企事业单位的兼职教师等。因此很多民办教师对学校缺乏组织上的归属感,基本把自己定位为“打工仔”,不太关心学校的长远发展。4.民办学校的管理还不科学。由于很多民办学校都是私人投资兴办,学校的各项制度还不完善,随意性比较强,家族意识过于强烈。这与我国的遗产法和我国传统观念是息息相关的。比如,西方的遗产税对扶持世界一流的私立大学影响巨大,富人要把财产留给孩子,70%~80%的财富都得交遗产税。所以他们只能把钱捐给学校。这些资金催生了西方国家的一些著名的私立大学,可在中国却产生了一大批“富二代”。
二、实现新时期民办教育发展突破的几点思考
据2000年度统计,全国民办教育机构有6万多所,在校学生1000多万人,民办教育已经成为我国教育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依据上述对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现状的分析,提出相关民办教育能否突破发展“瓶颈”的关键所在。主要有以下四点:
第一,确立、巩固民办学校的法律地位,鼓励教育专家、名师办学。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民办学校依照1998年公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在民政部注册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非营利组织,按规定在准予登记后“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这包含两方面问题:一是将民办学校全部纳入非营利组织,且与各种实体型社会服务机构一起笼统规定,不确切适合对民办学校的规范;二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地位模糊,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只有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种,显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人地位还有待明确。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对实体性非营利组织的法律法规中,由于学校和医院在满足公益需求中的特殊性和专业属性,一般均被单独列出,并通过特别立法加以规范,如日本有《私立学校法》,台湾地区有《私校法》等,对学校法人予以专门规范。我们也应该将民办学校从笼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单独列出,明确其法人地位,予以详细的法律规范。在此基础上对其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规定,才能更具针对性和可行性。
第二,教育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国民教育体系中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规模数量和结构布局问题。在提交讨论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里,未来10年把发展民办教育放在很重要的位置上。但是,它们必须面对生源减少的难题。一些缺乏竞争力的学校应该及早集约型发展,找到符合自己特色的突破口,切忌办教育也一哄而上好大喜功。他很推崇有些民办学校办学理念,把学生的培养和社会对人才的需求结合起来、和人才市场需求密切结合起来的办学模式,比如有些专家提出要走类似国外“社区大学”的发展模式,这是对我国民办教育一次很好的探索。
第三,加强民办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建设一支学历职称和年龄结构合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专兼职教学队伍。民办学校教学质量的高低是学校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而教学质量的决定因素是教师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办好一所学校必须有好的校长和教师,“严师出高徒”,有好教师才能教出好学生,这是众所周知的道理。因此学校教师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就成为学校的基础建设,只有务实基础学校这座大厦才能牢固。就目前民办学校来看,多数学校将发展规模与基础建设同步进行,把教师队伍的建设与管理,放在学校建设的重要位置,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社会效益都很好,为社会培养了一大批合格人才,为国家建设做出了贡献,受到社会的好评。但也有的学校,由于受经济利益的影响,而存在重发展规模,轻基础建设的倾向。认为办学校要先求发展规模,再谈管理和质量,这种误区使得有的举办者把办学校当成纯企业式的经营,甚至是以营利为目的,没有把主要精力用在务实基础建设上,特别是没有把教师队伍的建设与管理放在重要位置上切实抓好。有的学校也邀请了名校名师,但这些名师只是挂名不到位,学校没有建立起一整套对教师教学的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体系,对学生学习也是任其自由发展。这种做法既违背了教书育人的教育原则,又扰乱了民办教育市场,给民办学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第四,健全民办学校的管理体制。非营利学校的发展与整体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法律制度环境密切相关。非营利组织的注册登记、税收体制、监督管理、财政支持、人事体系、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的困境,也是非营利学校面临的问题。民办学校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但它也面临着在体制和观念上的被接受,其与公立学校之间的不平等竞争地位、民办学校在人们观念中的认可程度等,都造成民办学校生存的困境,又继而构成影响其非营利性实现的重要环境因素。因而,从整体言,健全非营利组织的管理体系,建立详细、配套的规范标准和监督方法,使非营利部门成为与政府部门和企业部门相并存的社会结构的一部分,是实现其规范发展的前提。具体到民办教育,政府首先应该认可民办学校与公立学校的平等地位,赋予公平的政策待遇,并逐渐完善非营利组织的管理体系,为非营利学校营造创造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从而促进我国民办非营利学校的发展,使民办教育结构更趋合理,使民办教育事业走向多元化、规范化、法治化的健康发展的轨道。
参考文献:
[1]陈桂生,《中国民办教育问题》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1.
[2]高金岭,“国际视野中的私立教育发展模式研究” 《教育理论与实践》,2000.11:19-23.
[3]胡卫,“中国民办教育发展现状及策略框架” 《教育研究》,1999.6:68-74.
[4]金荣著《中国民办教育的多元化与法制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5]劭金荣著《中国民办教育立法研究》 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
作者简介:
沈龙辉(1982、8—)男,汉族,江西樟树人,大学本科中文专业毕业,从2006年开始工作于江西渝州科技职业学院,助教,从事大学语文和思政课相关教学。
[关键词] 民办教育 现状 对策
一、新时期我国民办教育现状
现阶段我国民间出资办学的情况和办学目的具有自身的特色。首先,经过30余年改革开放,民间已拥有一定的资金积累,但闲置资产数量一般并不大;再者,随着个人空间的出现,公民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回报社会的意识增强,认识到社会效益的附加价值和无形回报,以及社会对教育的巨大需求;最后,对于个人或企业的捐赠行为缺乏完善的税收优惠制度,捐赠激励不足。鉴于以上特点,目前民间兴办教育至于有四种情况:
(1)捐资办学。如一些基金会、社会团体、大企业及个人等,捐资兴办教育公益事业、不取营利。尽管国外的非营利学校代表了民办教育的绝大部分,但我国由于缺乏捐赠的税收激励,单纯捐资用于举办公益事业的民间资源非常有限。
(2)在承担社会公益责任基础上的长远回报。相当一部分办学者,尤其个人出资者属于这种情况,他们有自己初步的资金积累,在对社会公益认识的基础上,愿意放棄一些利润和眼前利益举办公益事业,但完全没有收益的捐资是超出其承受能力的,他们有通过办好学校,取得长远收益的预期。
(3)以教育产业为形式的投资。在一些需求大、利润点高的领域,如高级培训、贵族学校等,举办者更多是出于营利的目的,即使有法律制约,实际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获取高额利润。
(4)除上述形式外,还有一种较特殊的自我扶贫式办学,如打工子弟学校,面对迫切的需求和有限的经济能力,自我扶助,简陋办学,严格讲,其法律地位还未得到认可。
尽管民办教育走过了这么多年,但民办教育仍然存在着诸多发展障碍。1. 中国的民办教育市场还不成熟,一方面,政府对民办教育的投入还很不足;另一方面,社会也没有足够多的投资者愿意掏钱办教育。笔者认为,民办教育可以借鉴西方的基金会方式。目前,国内对民办教育的“非赢利性”有误解,事实上在欧美国家的私立学校,“非赢利”的意思是,学校要赢利,但投资者不分红利,这样把所有的钱都滚在学校基金里保值增值。如果不让盈利,民办学校的就无法达到一定规模,更难进入良性循环。2.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严重和出生人口基数的下降。数据显示,未来10年中国18岁~22岁的人口将减少约4000万人。相应的,生源减少会加剧高校的竞争和淘汰,没有特色或经营不善的学校会陷入困境。3.民办教育的师资队伍不稳定,且呈现出“两头大,中间小”的趋势,即老教师和青年教师所占比重大,而年富力强、有教学经验的中年教师偏少。民办学校的教师主要来源包括退休教师、从公办学校辞职的教师、大学毕业生、来自公办学校或社会企事业单位的兼职教师等。因此很多民办教师对学校缺乏组织上的归属感,基本把自己定位为“打工仔”,不太关心学校的长远发展。4.民办学校的管理还不科学。由于很多民办学校都是私人投资兴办,学校的各项制度还不完善,随意性比较强,家族意识过于强烈。这与我国的遗产法和我国传统观念是息息相关的。比如,西方的遗产税对扶持世界一流的私立大学影响巨大,富人要把财产留给孩子,70%~80%的财富都得交遗产税。所以他们只能把钱捐给学校。这些资金催生了西方国家的一些著名的私立大学,可在中国却产生了一大批“富二代”。
二、实现新时期民办教育发展突破的几点思考
据2000年度统计,全国民办教育机构有6万多所,在校学生1000多万人,民办教育已经成为我国教育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依据上述对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现状的分析,提出相关民办教育能否突破发展“瓶颈”的关键所在。主要有以下四点:
第一,确立、巩固民办学校的法律地位,鼓励教育专家、名师办学。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民办学校依照1998年公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在民政部注册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非营利组织,按规定在准予登记后“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这包含两方面问题:一是将民办学校全部纳入非营利组织,且与各种实体型社会服务机构一起笼统规定,不确切适合对民办学校的规范;二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地位模糊,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只有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种,显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人地位还有待明确。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对实体性非营利组织的法律法规中,由于学校和医院在满足公益需求中的特殊性和专业属性,一般均被单独列出,并通过特别立法加以规范,如日本有《私立学校法》,台湾地区有《私校法》等,对学校法人予以专门规范。我们也应该将民办学校从笼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单独列出,明确其法人地位,予以详细的法律规范。在此基础上对其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规定,才能更具针对性和可行性。
第二,教育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国民教育体系中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规模数量和结构布局问题。在提交讨论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里,未来10年把发展民办教育放在很重要的位置上。但是,它们必须面对生源减少的难题。一些缺乏竞争力的学校应该及早集约型发展,找到符合自己特色的突破口,切忌办教育也一哄而上好大喜功。他很推崇有些民办学校办学理念,把学生的培养和社会对人才的需求结合起来、和人才市场需求密切结合起来的办学模式,比如有些专家提出要走类似国外“社区大学”的发展模式,这是对我国民办教育一次很好的探索。
第三,加强民办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建设一支学历职称和年龄结构合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专兼职教学队伍。民办学校教学质量的高低是学校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而教学质量的决定因素是教师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办好一所学校必须有好的校长和教师,“严师出高徒”,有好教师才能教出好学生,这是众所周知的道理。因此学校教师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就成为学校的基础建设,只有务实基础学校这座大厦才能牢固。就目前民办学校来看,多数学校将发展规模与基础建设同步进行,把教师队伍的建设与管理,放在学校建设的重要位置,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社会效益都很好,为社会培养了一大批合格人才,为国家建设做出了贡献,受到社会的好评。但也有的学校,由于受经济利益的影响,而存在重发展规模,轻基础建设的倾向。认为办学校要先求发展规模,再谈管理和质量,这种误区使得有的举办者把办学校当成纯企业式的经营,甚至是以营利为目的,没有把主要精力用在务实基础建设上,特别是没有把教师队伍的建设与管理放在重要位置上切实抓好。有的学校也邀请了名校名师,但这些名师只是挂名不到位,学校没有建立起一整套对教师教学的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体系,对学生学习也是任其自由发展。这种做法既违背了教书育人的教育原则,又扰乱了民办教育市场,给民办学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第四,健全民办学校的管理体制。非营利学校的发展与整体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法律制度环境密切相关。非营利组织的注册登记、税收体制、监督管理、财政支持、人事体系、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的困境,也是非营利学校面临的问题。民办学校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但它也面临着在体制和观念上的被接受,其与公立学校之间的不平等竞争地位、民办学校在人们观念中的认可程度等,都造成民办学校生存的困境,又继而构成影响其非营利性实现的重要环境因素。因而,从整体言,健全非营利组织的管理体系,建立详细、配套的规范标准和监督方法,使非营利部门成为与政府部门和企业部门相并存的社会结构的一部分,是实现其规范发展的前提。具体到民办教育,政府首先应该认可民办学校与公立学校的平等地位,赋予公平的政策待遇,并逐渐完善非营利组织的管理体系,为非营利学校营造创造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从而促进我国民办非营利学校的发展,使民办教育结构更趋合理,使民办教育事业走向多元化、规范化、法治化的健康发展的轨道。
参考文献:
[1]陈桂生,《中国民办教育问题》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1.
[2]高金岭,“国际视野中的私立教育发展模式研究” 《教育理论与实践》,2000.11:19-23.
[3]胡卫,“中国民办教育发展现状及策略框架” 《教育研究》,1999.6:68-74.
[4]金荣著《中国民办教育的多元化与法制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5]劭金荣著《中国民办教育立法研究》 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
作者简介:
沈龙辉(1982、8—)男,汉族,江西樟树人,大学本科中文专业毕业,从2006年开始工作于江西渝州科技职业学院,助教,从事大学语文和思政课相关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