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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理论告诉我们,要约的约束力,是制止要约人之违约行为,建立和维护商品流通秩序的重要法律武器。然而,我国目前对这个问题尚未重视,在《民法通则》和《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中对这个问题并未作出具体规定。这种状况显然是不利于当前治理整顿,建立社会主义商品流通新秩序的,为使要约的约束力在整顿流通秩序、建立社会主义商品流通新秩序中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本文就要约的约束力及其立法谈些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