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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建造合同之买卖合同说、承揽合同说和混合合同说均有其合理性,但也存在商榷之处。意思说、所有权转移说、材料说、合同目的说等区分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的标准在确定船舶建造合同的法律性质时均缺少法理基础。船厂设计、建造船舶的行为构成船舶建造合同的特征性履行行为,并应据此将狭义船舶建造合同视为承揽合同,但广义船舶建造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合同联立,以统一解决船舶建造合同所涉之实体法、程序法、冲突法等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