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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S眼镜(连锁)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S眼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河南S眼镜(连锁)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行为;2.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S”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包含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