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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制度来源于罗马法.它区分合意混合和非合意混合,前者如种类物的混合保管、混合运输,后者如侵权甚至盗窃行为引起的分属两人的固体物或液体物的混合.盖尤斯及其所属的萨宾派更注意合意混合在商法中的积极作用,彭波尼及其所属的普罗库鲁斯派则更注意非合意混合的破坏作用.中世纪,注释法学家把混合与加工、附合一并考虑,统称为人工添附,这样的安排影响了包括我国《民法典》在内的诸多民法典.各国民法典都在所有权取得方式的框架内规定非意定混合,把存在于同一民法典中的为数不少的意定混合视为不同的制度.我国《民法典》第322条本身对混合问题无行为规范意义,而是援引条外规范解决问题.其作为裁判规范,为法官处理非意定混合提供了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指引意见,具体的方法是提供了决定混合成果归属的权利,同时又以绿色原则限制了无过错当事人的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