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5年<公司法>的修改确立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比较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仍然不够完善,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本文对<公司法>新确立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进行审视,结合对其他国家相应立法经验的考察比较,设想构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的两大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这两个机制既有效保障股东行使监管之权以维护公司利益的权利,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扼制、防止借派生诉讼捞取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恶诉、滥诉事件发生,使股东派生诉讼在我国的公司治理实践中发挥良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