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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约束乏力是企业失信的主要外因,主要表现为:立法滞后,给企业失信提供可乘之机;惩罚不严,为企业失信存留后续之路;执法不力,使企业失信邪风得以蔓延。要优化社会主义法治环境,必须加快立法步伐,使企业信用管理有章可循;必须加大失信成本,让失信企业无利可图;必须加强执法力度,切实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