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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法理不是我国法律的渊源,自然也就不是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但由于国际私法是一门非常特殊的法律部门,无论从法理自身的性质、成文法的不足、各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及司法实践、国际私法的产生与发展、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学科特点,还是从有利于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或者地区友好的民事往来,充分发挥我国在涉外民商事领域的重要作用和影响等诸方面来看,将法理作为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乃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