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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要增强质量意识,提高人员素质;加强对项目法人行为的监督;严格资质审查,进行建筑市场准入监督;规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行为;加强用户监督。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
建国以来,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非常重视,提出“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建设方针,颁发了一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改革开放以来,为保证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强化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提出要改革工程质量监督办法,按城市建立专门的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针对近年来在一些工程建设中暴露出来的严重质量问题,要求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强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在工程建设领域中对建筑市场管理的重要手段。近些年来,我国结合国情,参照国际惯例,对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相继建立健全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全国形成了质量监督体系,有效地把工程质量纳入法制管理轨道,促进了工程质量的稳定提高。
同时,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水平并不很高。相当一部分工程质量不合格,严重影响其使用功能;许多工程结构隐患严重,甚至导致建筑倒塌;工程质量低劣,尚未建立相应的机构与可行的运行程序。广大群众对建筑住宅质量问题,经常投诉无门,无人受理;关于建筑住房质量事故的赔偿标准及索赔程序、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的仲裁机构及仲裁程序等。没有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没有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制管理,尚未形成经常性的社会监督机制。目前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还只是停留在喊一阵、抓一阵的状态。造成建筑工程质量滑坡的原因主要是:质量法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够;监督查处不严。有的建设单位将工程肢解多头分包,有的过分压低造价,有的购买质量低劣的建筑材料、设备并执意让施工单位使用,有的施工单位层层转包工程;企业经营思想不端正,放松管理,甚至偷工减料;不少质量低劣的建筑材料进入工地。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的单一模式,同时也给建筑市场带来了混乱。个别商家为谋取利润,经销伪劣产品,提供假出厂合格证,弄虚作假,给工程质量留下隐患。因此,必须把好建筑材料的检验关和试验关,钢材、水泥、水电设备、硷等主要材料和试件,不能满足于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技术资料;质量监督检查不严,有的监督站或监理公司人员素质不高。各工种之间配合不协调。还有规划、设计、配套设备方面存在的质量问题。引起建筑工程质量滑坡的主要原因来自于质量监督体制的不完善。因此,必须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
1.增强质量意识,提高人员素质
工程质量监督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属行政和技术的监督执法。因此,监督队伍素质的高低,执法能力的强弱是搞好工程质量监督的基础。当前,我国的工程质量不断提高,但仍存在许多问题,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及工程问题时有发生。这些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与我们的质量意识淡薄有很大关系。由于设计、施工、建材的经营行为不规范,导致了市场的混乱,因此,只求利润,缺乏质量意识的现象日趋明显。如果我们的监督体系不重视质量,没有一个强的质量意识,提高工程质量将成为一句空话。因此,必须提高监督队伍的质量意识。监督机构是工程质量认证的专门部门,它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要培养提高监督人员的素质,建立监督机构的内部考核机制,充分发挥监督站的地位和作用,是我们提高建筑质量,解决处理质量问题的关键。
2.加强对项目法人行为的监督
项目法人是投资者的代表,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加强对项目法人行为的监督应注意:加强合同管理,避免项目法人在建筑设计、施工中签订各种虚假合同,逃避国家的监督。加强对工程招投标的监督,严格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照法定程度和方式进行了公开招标;是否公正地择优选择了中标单位。严格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程序,经过严格的审批,领取了许可证方可开始施工。严格项目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准交付使用、不办理产权登记、不准进入市场交易。
3.严格资质审查,进行建筑市场准入监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参与基本建设全过程的各责任单位的资质审查,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凡无资质或资质较低的建筑设计、施工单位,计划部门不予立项,规划部门不发建筑许可证,建筑安全管理部门不发施工许可证。全面推行质量认证制度,由国家质量监督机构对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生产 企业 的产品质量或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检验和检查,考核合格后,以颁发产品质量证书、标志等方法,确认和证明企业生产的产品已达到某一质量水平,企业在特定的产品范围内具有必要质量保证能力。未经认证或认证不合格的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生产企业,不允许从事相应业务。当前应重点查处无证、越级、超范围承接建筑设计施工、监理业务行为;挂靠承包、转包、非法分包行为;同体监理行为;认真组织对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年检,取消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从事相应业务的资格或降低其资质等级。
4.规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行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监督管理基本建设的各项制度执行的部门。如果这些部门不从严把关,违法办事,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强制性监督作用根本无法发挥。为加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应制定严格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建立建筑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机构分管领导的质量责任,如发生质量事故,除追究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各级管理机构领导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工程监督等方面的领导责任;组织力量不定期的检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
5.加强用户监督
用户是建筑产品的最终消费者,建筑产品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其人身财产安全,用户出于自身利益。吸收用户参与基本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对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意义重大。目前,针对工程的特点,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吸引用户参与监督的方式,对有明确受益者的工程,如住宅已确定了住户,就可从住户中推选有一定建筑技术及建筑管理经验的人成立“住户监督小组”,发现施工中施工企业违反合同规定,出现质量问题的有权通告施工企业改正或停工,住户也可利用业余时间到施工现场监督施工。也可设立工程质量投诉中心。用户可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投诉中心受理投诉后,应及时了解用户投诉事实的真像,在规定的时间给投诉人处理答复。还可开展工程质量有奖举报活动,对在工程质量监督中做出贡献,并避免了重大质量事故发生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
建国以来,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非常重视,提出“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建设方针,颁发了一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改革开放以来,为保证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强化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提出要改革工程质量监督办法,按城市建立专门的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针对近年来在一些工程建设中暴露出来的严重质量问题,要求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强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在工程建设领域中对建筑市场管理的重要手段。近些年来,我国结合国情,参照国际惯例,对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相继建立健全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全国形成了质量监督体系,有效地把工程质量纳入法制管理轨道,促进了工程质量的稳定提高。
同时,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水平并不很高。相当一部分工程质量不合格,严重影响其使用功能;许多工程结构隐患严重,甚至导致建筑倒塌;工程质量低劣,尚未建立相应的机构与可行的运行程序。广大群众对建筑住宅质量问题,经常投诉无门,无人受理;关于建筑住房质量事故的赔偿标准及索赔程序、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的仲裁机构及仲裁程序等。没有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没有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制管理,尚未形成经常性的社会监督机制。目前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还只是停留在喊一阵、抓一阵的状态。造成建筑工程质量滑坡的原因主要是:质量法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够;监督查处不严。有的建设单位将工程肢解多头分包,有的过分压低造价,有的购买质量低劣的建筑材料、设备并执意让施工单位使用,有的施工单位层层转包工程;企业经营思想不端正,放松管理,甚至偷工减料;不少质量低劣的建筑材料进入工地。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的单一模式,同时也给建筑市场带来了混乱。个别商家为谋取利润,经销伪劣产品,提供假出厂合格证,弄虚作假,给工程质量留下隐患。因此,必须把好建筑材料的检验关和试验关,钢材、水泥、水电设备、硷等主要材料和试件,不能满足于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技术资料;质量监督检查不严,有的监督站或监理公司人员素质不高。各工种之间配合不协调。还有规划、设计、配套设备方面存在的质量问题。引起建筑工程质量滑坡的主要原因来自于质量监督体制的不完善。因此,必须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
1.增强质量意识,提高人员素质
工程质量监督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属行政和技术的监督执法。因此,监督队伍素质的高低,执法能力的强弱是搞好工程质量监督的基础。当前,我国的工程质量不断提高,但仍存在许多问题,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及工程问题时有发生。这些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与我们的质量意识淡薄有很大关系。由于设计、施工、建材的经营行为不规范,导致了市场的混乱,因此,只求利润,缺乏质量意识的现象日趋明显。如果我们的监督体系不重视质量,没有一个强的质量意识,提高工程质量将成为一句空话。因此,必须提高监督队伍的质量意识。监督机构是工程质量认证的专门部门,它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要培养提高监督人员的素质,建立监督机构的内部考核机制,充分发挥监督站的地位和作用,是我们提高建筑质量,解决处理质量问题的关键。
2.加强对项目法人行为的监督
项目法人是投资者的代表,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加强对项目法人行为的监督应注意:加强合同管理,避免项目法人在建筑设计、施工中签订各种虚假合同,逃避国家的监督。加强对工程招投标的监督,严格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照法定程度和方式进行了公开招标;是否公正地择优选择了中标单位。严格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程序,经过严格的审批,领取了许可证方可开始施工。严格项目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准交付使用、不办理产权登记、不准进入市场交易。
3.严格资质审查,进行建筑市场准入监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参与基本建设全过程的各责任单位的资质审查,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凡无资质或资质较低的建筑设计、施工单位,计划部门不予立项,规划部门不发建筑许可证,建筑安全管理部门不发施工许可证。全面推行质量认证制度,由国家质量监督机构对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生产 企业 的产品质量或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检验和检查,考核合格后,以颁发产品质量证书、标志等方法,确认和证明企业生产的产品已达到某一质量水平,企业在特定的产品范围内具有必要质量保证能力。未经认证或认证不合格的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生产企业,不允许从事相应业务。当前应重点查处无证、越级、超范围承接建筑设计施工、监理业务行为;挂靠承包、转包、非法分包行为;同体监理行为;认真组织对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年检,取消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从事相应业务的资格或降低其资质等级。
4.规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行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监督管理基本建设的各项制度执行的部门。如果这些部门不从严把关,违法办事,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强制性监督作用根本无法发挥。为加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应制定严格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建立建筑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机构分管领导的质量责任,如发生质量事故,除追究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各级管理机构领导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工程监督等方面的领导责任;组织力量不定期的检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
5.加强用户监督
用户是建筑产品的最终消费者,建筑产品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其人身财产安全,用户出于自身利益。吸收用户参与基本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对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意义重大。目前,针对工程的特点,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吸引用户参与监督的方式,对有明确受益者的工程,如住宅已确定了住户,就可从住户中推选有一定建筑技术及建筑管理经验的人成立“住户监督小组”,发现施工中施工企业违反合同规定,出现质量问题的有权通告施工企业改正或停工,住户也可利用业余时间到施工现场监督施工。也可设立工程质量投诉中心。用户可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投诉中心受理投诉后,应及时了解用户投诉事实的真像,在规定的时间给投诉人处理答复。还可开展工程质量有奖举报活动,对在工程质量监督中做出贡献,并避免了重大质量事故发生的举报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