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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着重分析了我国出版单位进行改革体制以前的特殊法律特点,以及在改革体制之后所具有的法律新特点,论述了在市场经济下出版单位在前后两个不同时期的差异性法律地位和任务,并总结出出版单位的发展进步必须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之下,不断明确自身的法律地位,促进出版单位发展。
[关键词]市场经济;出版单位;法律地位;市场角色;法律环境
[作者简介]刘从立,王婧,段瑞芳,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
一、改制前出版单位的法律地位分析
改制前出版单位的法律地位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版单位的法律地位极大不同,根本原因在于改制前的出版单位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由此造成出版单位的法律具体定位不明晰。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是权利能力受到限制,其次是责任没有独立,再次是治理结构不科学,最后是在管理和执法存在缺位。
从我国民法的规定来看,没有法人资格权力的出版单位作为行政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内设组织,并不具备民事权力主体资格,它的民事权利和能力受到限制。在这个限制之下,虽然还有一些简单的民事活动,如采购一些必要的简单设备,可是到了面对一些必须要主体具有完全民事权利的法律行为的时候,出版单位在这方面的局限性就非常明显。由于它的权利受到限制,它应该履行的责任也就相应变得不独立。
我国《出版管理条例》有明确的规定,只有享有独立民事权利的出版单位才有资格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传统出版单位因为有着非常重的行政色彩,使得这类行业的治理结构并不科学合理,这对于出版单位的市场化改革形成巨大的困难。单单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是远远不够的,它本身没有和《公司法》中详细规定事业单位一定要有权利分开彼此制衡等各项条款。在《出版管理条例》当中,虽然很明确地解释了出版单位必须缴纳相应的税费,可是因为存在管理和执法的缺失,对出版单位此项内容的管理也变得难以进行。
二、市场经济下出版单位的法律地位分析
市场经济是当今世界的主流经济模式。在这样的经济体系之中,企业产品与服务的生产和销售彻底交给市场这个主导因素去调节,和之前的计划经济正好相反。 在市场经济下,市场发挥导向作用,开展和进行各种商品的生产和买卖。这时出版单位的法律地位发生了改变,从之前依附在事业单位内缺乏自主独立的权利,到如今实现市场化运作,我们必须从新的法律地位角度来认识出版单位。
市场经济下出版单位首先享有意思自治的权利。在法律上,意思自治是市场经济中的灵魂,强调的是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自身的市场行为。因此,出版单位和各个股东之间相互独立并且拥有完全自主的权利。市场经济下出版单位的意思自治既体现在它和外部的交易经营活动上,也反映在更多的内部细节上。换言之,就是出版单位完全自如地掌控大大小小的所有事情,不需要受外界的任何左右。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制度使得各类公司可以独立于大小股东。在所有权和经营权上互相分离,以此来减少风险,推动经济向前发展。对于出版单位而言,有限责任具体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是所有的股东只对出版单位承担有限的责任,二是出版单位以所有的资产对单位承担责任。因此,出版单位和各大股东之间需要保持一种平衡来促进出版单位的健康发展。
市场经济下出版单位在法律上表现出来的特征还有治理结构规范化。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出版单位在治理结构上必须逐步走向规范化。出版单位中的股东大会是其最高权力机构,对出版单位的一切事宜行使最高决策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指导下直接掌握出版单位的各项权力,决定单位的具体经营方案与投资形式。社长和副社长等领导岗位维持董事会的日常决议,负责出版单位的执行。这种规范的治理结构是在《公司法》的有力保障下,促进我国出版单位发展的助推剂。
三、法律健全环境下出版单位的发展途径
我们应明确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版单位的法律地位,充分利用出版单位在法律上的各种优势,提出相应的策略来推动我国出版单位的健康持续发展。
出版单位的具体活动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编辑活动,另一类是经营活动。编辑活动是出版单位各项工作中的关键,经营活动涉及直接影响出版单位经济效益的各项工作。在出版业内,前面一类被称为编辑,后面一类称为经营。就我国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看,实行对编辑和经营相分离的主张,这是符合出版单位长远持久发展的有利举措。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允许出版资源由市场完全主导,但是出版经营活动可以完全随市场掌控自由开展。为此,法律法规的管理力度和要求细节也各不相同。我们有严格的出版内容审查和批复程序,细致到具体的选题、质量评估,甚至对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道德素质都有严格把控。但是经营活动则是非常自由的,完全没有详尽的法律法规的硬性规定。从出版单位中分离出来的经营活动,不再需要顾忌编辑活动必须遵守的若干内容,在市场经济的自主调配当中可以获得更多的市场优质资源,更好地促进出版单位的快速发展。
前文论述了我国出版单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地位,分析指出出版单位有一个非常显著的法律地位特征,那就是享有高度的意思自治。因此,当出版单位转变为我国民商法范畴内的主体之后,出版单位的正常运作就基本上是将意思自治视为根本原则。可是,尽管我国实行的民商法系统相对来说较完善,但是我们依然会发现其中存在不足。对此,我国专门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补充方案,围绕着出版单位意思自治这一法律特征,大力推动我国出版单位向新的高度不断发展。如当我们遇到一个人完全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出版单位必须做监督管理方面的策略研究,找到一种更为切实的强有力监管方案。对于那些相对较小的出版单位,则可以充分利用单位的监事会全面履行职责,进行日常有效的督导。大型国有出版公司则可以发挥市场的导向作用,逐渐减持国有股份,吸收市场资金,将股权趋于合理化,加强公众股东与监管部门的监管。
要保证我国出版单位的法律地位,以上提到的措施主要是通过改革来保证当前的出版单位适应现行的法律制度,这样固然可以对出版单位的法律地位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但是法律制度并不是万能的,法律对出版行业改革仍然存在无法规避的问题。当前,出版行业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对主办主管制度进行完善,暂行规定在今后的修订中应该对这一问题进行明确的界定。一方面,主办单位有新闻出版行政管理的责任者身份,主要是在内容选择上担负一定的行政责任;另一方面,主办单位也有在经营活动中的出资者身份。当然,以上说的都是出版单位在体制改革以及法律方面的地位分析,这对以后的工作改革有很大帮助。《关于深化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的意见》对主管主办单位的身份衔接进行了一定的界定,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主管主办管理体制与出资人管理体制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而如何建立一种可行的工作机制是关键。最适宜的解决方式是让行政管理工作和资产经营工作相分离,行政工作的管理责任仍然由主办单位承担,资产管理责任则可以由从主办单位中分离出来的资产经营公司承担,如此就可以避免行政管理方对资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此外,在对新闻出版的各种政策法规进行修订时,需要对出版过程中的各种编辑和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界定。现行行政法规管理的对象是编辑,如果行政法规没有划清责任范围,则很容易导致经营活动的不合理。比如《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出版单位不得发行其他出版单位的出版物。在出版单位的法律地位改革道路上,对经营和编辑的管理不应该有同样的限制,而应该分别对待。
我国出版单位的法律地位直接影响各自的不同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断完善明确出版单位的法律地位,将有力促进我国出版单位的全面发展和不断壮大。完善出版单位法律地位的核心任务就是明确出版单位的身份,即必须清楚认识到出版单位具有双重身份,那就是首先不可完全由市场操控的编辑部分,其次是必须由市场导向的经营部分。
[1] 赵大良. 科技期刊改革的重点、难点和切入点[J]. 科技与出版,2009(12).
[2] 林树文,杨小萍,刘新永. 编营分离是文化体制改革下科技期刊走向市场的必然选择[J]. 科技与出版,2009(12).
[3] 张健. 编营分离制度为何能被逐利的美国新闻业主接受:一种新制度经济学的解释[J]. 国际新闻界,2010(1).
[关键词]市场经济;出版单位;法律地位;市场角色;法律环境
[作者简介]刘从立,王婧,段瑞芳,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
一、改制前出版单位的法律地位分析
改制前出版单位的法律地位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版单位的法律地位极大不同,根本原因在于改制前的出版单位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由此造成出版单位的法律具体定位不明晰。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是权利能力受到限制,其次是责任没有独立,再次是治理结构不科学,最后是在管理和执法存在缺位。
从我国民法的规定来看,没有法人资格权力的出版单位作为行政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内设组织,并不具备民事权力主体资格,它的民事权利和能力受到限制。在这个限制之下,虽然还有一些简单的民事活动,如采购一些必要的简单设备,可是到了面对一些必须要主体具有完全民事权利的法律行为的时候,出版单位在这方面的局限性就非常明显。由于它的权利受到限制,它应该履行的责任也就相应变得不独立。
我国《出版管理条例》有明确的规定,只有享有独立民事权利的出版单位才有资格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传统出版单位因为有着非常重的行政色彩,使得这类行业的治理结构并不科学合理,这对于出版单位的市场化改革形成巨大的困难。单单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是远远不够的,它本身没有和《公司法》中详细规定事业单位一定要有权利分开彼此制衡等各项条款。在《出版管理条例》当中,虽然很明确地解释了出版单位必须缴纳相应的税费,可是因为存在管理和执法的缺失,对出版单位此项内容的管理也变得难以进行。
二、市场经济下出版单位的法律地位分析
市场经济是当今世界的主流经济模式。在这样的经济体系之中,企业产品与服务的生产和销售彻底交给市场这个主导因素去调节,和之前的计划经济正好相反。 在市场经济下,市场发挥导向作用,开展和进行各种商品的生产和买卖。这时出版单位的法律地位发生了改变,从之前依附在事业单位内缺乏自主独立的权利,到如今实现市场化运作,我们必须从新的法律地位角度来认识出版单位。
市场经济下出版单位首先享有意思自治的权利。在法律上,意思自治是市场经济中的灵魂,强调的是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自身的市场行为。因此,出版单位和各个股东之间相互独立并且拥有完全自主的权利。市场经济下出版单位的意思自治既体现在它和外部的交易经营活动上,也反映在更多的内部细节上。换言之,就是出版单位完全自如地掌控大大小小的所有事情,不需要受外界的任何左右。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制度使得各类公司可以独立于大小股东。在所有权和经营权上互相分离,以此来减少风险,推动经济向前发展。对于出版单位而言,有限责任具体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是所有的股东只对出版单位承担有限的责任,二是出版单位以所有的资产对单位承担责任。因此,出版单位和各大股东之间需要保持一种平衡来促进出版单位的健康发展。
市场经济下出版单位在法律上表现出来的特征还有治理结构规范化。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出版单位在治理结构上必须逐步走向规范化。出版单位中的股东大会是其最高权力机构,对出版单位的一切事宜行使最高决策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指导下直接掌握出版单位的各项权力,决定单位的具体经营方案与投资形式。社长和副社长等领导岗位维持董事会的日常决议,负责出版单位的执行。这种规范的治理结构是在《公司法》的有力保障下,促进我国出版单位发展的助推剂。
三、法律健全环境下出版单位的发展途径
我们应明确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版单位的法律地位,充分利用出版单位在法律上的各种优势,提出相应的策略来推动我国出版单位的健康持续发展。
出版单位的具体活动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编辑活动,另一类是经营活动。编辑活动是出版单位各项工作中的关键,经营活动涉及直接影响出版单位经济效益的各项工作。在出版业内,前面一类被称为编辑,后面一类称为经营。就我国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看,实行对编辑和经营相分离的主张,这是符合出版单位长远持久发展的有利举措。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允许出版资源由市场完全主导,但是出版经营活动可以完全随市场掌控自由开展。为此,法律法规的管理力度和要求细节也各不相同。我们有严格的出版内容审查和批复程序,细致到具体的选题、质量评估,甚至对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道德素质都有严格把控。但是经营活动则是非常自由的,完全没有详尽的法律法规的硬性规定。从出版单位中分离出来的经营活动,不再需要顾忌编辑活动必须遵守的若干内容,在市场经济的自主调配当中可以获得更多的市场优质资源,更好地促进出版单位的快速发展。
前文论述了我国出版单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地位,分析指出出版单位有一个非常显著的法律地位特征,那就是享有高度的意思自治。因此,当出版单位转变为我国民商法范畴内的主体之后,出版单位的正常运作就基本上是将意思自治视为根本原则。可是,尽管我国实行的民商法系统相对来说较完善,但是我们依然会发现其中存在不足。对此,我国专门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补充方案,围绕着出版单位意思自治这一法律特征,大力推动我国出版单位向新的高度不断发展。如当我们遇到一个人完全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出版单位必须做监督管理方面的策略研究,找到一种更为切实的强有力监管方案。对于那些相对较小的出版单位,则可以充分利用单位的监事会全面履行职责,进行日常有效的督导。大型国有出版公司则可以发挥市场的导向作用,逐渐减持国有股份,吸收市场资金,将股权趋于合理化,加强公众股东与监管部门的监管。
要保证我国出版单位的法律地位,以上提到的措施主要是通过改革来保证当前的出版单位适应现行的法律制度,这样固然可以对出版单位的法律地位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但是法律制度并不是万能的,法律对出版行业改革仍然存在无法规避的问题。当前,出版行业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对主办主管制度进行完善,暂行规定在今后的修订中应该对这一问题进行明确的界定。一方面,主办单位有新闻出版行政管理的责任者身份,主要是在内容选择上担负一定的行政责任;另一方面,主办单位也有在经营活动中的出资者身份。当然,以上说的都是出版单位在体制改革以及法律方面的地位分析,这对以后的工作改革有很大帮助。《关于深化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的意见》对主管主办单位的身份衔接进行了一定的界定,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主管主办管理体制与出资人管理体制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而如何建立一种可行的工作机制是关键。最适宜的解决方式是让行政管理工作和资产经营工作相分离,行政工作的管理责任仍然由主办单位承担,资产管理责任则可以由从主办单位中分离出来的资产经营公司承担,如此就可以避免行政管理方对资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此外,在对新闻出版的各种政策法规进行修订时,需要对出版过程中的各种编辑和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界定。现行行政法规管理的对象是编辑,如果行政法规没有划清责任范围,则很容易导致经营活动的不合理。比如《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出版单位不得发行其他出版单位的出版物。在出版单位的法律地位改革道路上,对经营和编辑的管理不应该有同样的限制,而应该分别对待。
我国出版单位的法律地位直接影响各自的不同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断完善明确出版单位的法律地位,将有力促进我国出版单位的全面发展和不断壮大。完善出版单位法律地位的核心任务就是明确出版单位的身份,即必须清楚认识到出版单位具有双重身份,那就是首先不可完全由市场操控的编辑部分,其次是必须由市场导向的经营部分。
[1] 赵大良. 科技期刊改革的重点、难点和切入点[J]. 科技与出版,2009(12).
[2] 林树文,杨小萍,刘新永. 编营分离是文化体制改革下科技期刊走向市场的必然选择[J]. 科技与出版,2009(12).
[3] 张健. 编营分离制度为何能被逐利的美国新闻业主接受:一种新制度经济学的解释[J]. 国际新闻界,2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