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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网络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未成年人也成为网络用户的主要人群,网络为他们的学习、社交、娱乐带来便利与机遇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安全问题。诸如文化安全、精神安全、金融安全、隐私安全、网络欺凌、网络性侵、等。文章对目前未成年网络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类型进行归纳总结,在此基础上分析背后产生的原因,如法律法规、执法体系、司法保障、监管体系不健全,网络媒体局限性、手机拥有低龄化等,从而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包括合理推行网络实名制、匿名技术规范化、网络内容过滤分级、明确政府、服务商等责任主体、建立用户反馈机制、加大司法保障等。
【关键词】未成年;网络安全;问题与对策
一、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问题概述
(一)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问题的概念
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是指该群体在使用互联网而遭受侵害时对其所采取的保护措施的总和,网络安全包括可用性、完整性、保密性等内容,网络安全是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生活的基本需求,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问题包括宏观且浮于表面的物质层面和微观隐藏于内心的精神层面,只有将这两个方面双管齐下才能保障未成年人用网安全。
(二)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问题重要性
计算机网络技术高速发展,融入未成年学习、娱乐、交往的各个环节,成为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不可回避也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是未成年人好奇心强烈、阅历肤浅片面、自制力差,很容易形成对网络的沉迷和依赖,从而沦为犯罪主体或者成为他人犯罪的受害者。因此创设健康向上的网络环境,引导未成年人正确认识和使用网络,使得网络成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助力工具,是网络安全建设的重要任务,有利于构建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教育体系和创建和谐社会。
(三)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问题特点
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问题主要呈现以下特点:第一,受网络侵害的对象主要集中在低年龄阶段。以网络诈骗案为例,根据调查数据显示网络诈骗的未成年年龄分布在11岁到16岁,其中14到16 周岁是最为高发阶段,而网络诈骗的实施者主要是男生,受害者则多为女生。第二,受害者范围广。由于未成年人自我防护意识差,60%以上的未成年人都十分相信和依赖网络,无法分辨网络信息的真伪;第三,网络安全防护手段滞后,发展信息化掌握核心技术是关键,但是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不足,导致云端存储信息泄露、病毒控制手机、不明链接等诸多网络安全问题。
二、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问题类别
(一)文化安全
网络信息浩如烟海、良莠不齐,未成年人没有信息筛选过滤意识,会接触到各种对身心健康发展造成损害的不良信息,其中暴力色情信息信息成为未成年人接触到的不良信息的主流形式,其中色情信息占比超过百分之八十。网络的发展便利了淫秽色情材料的传播,未成年人不仅成为色情材料的获取、观看、传播主体,更成为了这些色情材料制作素材,成为暴力色情产业的参与主体,存在调查数据显示已接到举报的色情材料中有超过一半的色情内容涉及到十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当前未成年人淫秽色情犯罪形式主要包括:未成年人色情直播,一般是挑选未成年人作为主播,在直播镜头下接受性侵或者性侵他人,或者进行其他低速色情的动作;非接触性猥亵,即为满足性欲通过文字或者语音进行刺激挑逗隔空发生性行为或者通过视频方式进行裸聊等;制作、传播、贩卖未成年人色情图片或者视频等。[1]而且随着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未成年人网络色情犯罪的爆发频率、波及范围、涉案规模、侵害程度、案情复杂性都在进一步提高。
(二)精神安全
未成年人网络精神安全问题主要表现为网络沉迷,即在没有使人成瘾的药物影响下,带着娱乐的目的持续使用网络、依赖迷恋网络,导致学习、工作、生活欲望下降,容易产生失控冲动行为的精神状态。[2]网络成瘾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导致亲情疏远、社会关系淡漠、学业荒废、正常社会能力丧失等严重后果。目前我国和世界卫生组织都已经将网络成瘾界定为精神病例的范畴。我国有将近一半的未成年人存在网络成瘾的问题,其中留守儿童由于没有父母的陪伴和管教已经成为网瘾少年的主体。网络沉迷成瘾会直接导致未成年人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扭曲,逐渐成为社会边缘人群,引发未成年人自杀或犯罪风险。
(三)金融安全
随着互联网时代移动支付的普及,未成年人也加入了移动支付的队伍,但是由于他们自身辨别能力差、风险意识薄弱,所以在使用移动过程中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目标,经常遭遇网络安全金融风险,主要包括网络诈骗和网络贷款。未成年人没有收入来源,父母等监护人给出的钱财有限,经常面临资金紧张的尴尬局面,于是犯罪人针对未成年人这一心理特性设计虚假宣传口号,比如无息借款等,通过社交账号联系上有需求的未成年人引诱其贷款。一旦未成年人与其成功交易,所借款额会在短时间内成倍增加,之后犯罪分子会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迫使未成年人还债。未成年人出于或侥幸或恐惧的心理不敢告知监护人,在承受巨大心理压力下背负了巨额债务,给个人和家庭都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关于网络诈骗基本也是相似的套路,通过尽心包装的社交账号接近未成年人,博取未成年人的信任或同情骗取钱财,诈骗成功后迅速将未成年人拉黑删除。
(四)隐私安全
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时大多会疏忽对个人信息尤其是个人隐私的保护,因此会导致大量隐私泄露的风险。未成年人隐私泄露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是未成年人没有隐私保护意识,主动将自己的隐私在社交平台上公布,这些隐私信息在被公布之后迅速被他人转载,曝光范围不断扩大,从而被犯罪分子捕获到非法利用;第二是被迫泄露,比如相关知情人恶意曝光、人肉搜索、黑客攻擊等。未成年人隐私泄露会导致严重后果,因为未成年人心理承受能力和抗压能力比较低,隐私泄露不仅会给生活带来困扰或造成财产损失,而且面临他人的指责和;流言蜚语或者语言暴力,会给未成年人造成终生无法愈合的心理创伤。而且未成年隐私泄露后造成的侵权损害很难救济,因为网络攻击具有隐蔽性,且侵权人众多,相关违法行为难以被发现,遭受的损害无法衡量,证据收集难度大,因此大多此类事件发生后,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大多选择忍气吞声。 (五)生命健康安全
网络平台上存在诸多引诱未成年人自杀自残的不良内容但是屡禁不止。常见的是以自杀游戏或者杀人游戏为依托,教唆未成年人参与进行自我伤害或者自杀。[3]未成年人身心不健全,又面临学业等压力,经常由于面临人生重要抉择从而处于迷茫状态,很容易被蛊惑,企图通过自残自杀行为来逃避现实生活中的痛苦,则不仅影响未成年生身心健康甚至威胁到了生命安全。
(六)网络欺凌
网络欺凌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因为对他人所说的内容产生误解导致情绪失控从而向网络其他用户发送粗俗信息,或者持续向他人发送威胁性、侮辱性、暧昧性的言语正面攻击他人;2、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或者伪装身份对他人进行网络诋毁,试图造成他人社会性死亡的效果;3、披露他人敏感私密的信息,让其感到尴尬羞耻;4、将某个特定个人或者特定群体排斥在社交区之外,企图鼓励该个体或者该群体。[4]
(七)网络性侵
网络性侵是指侵权人强迫未成年人观看色情内容或者以未成年人为素材拍摄色情材料或者向未成年人露出自己隐私部位并逼迫其触摸。网络性侵与传统的性侵案件相比作案方式更加隐蔽,受害主体更广,能够经过网络传播将社会危害性无限扩大。[5]在生理方面会导致受害人患上性疾病,在心理上未成年人会遭受性侵带来的恐惧、痛苦,也会因为监护人知情后的责备或者他人异样的眼光受到二次伤害,这样的创伤可能终生无法消除。从而使得未成年人陷入自我否定、缺乏安全感的抑郁情绪中,不利于未成年人往后人生的发展。
三、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问题成因
(一)未成年人自身原因
未成年人正处于快速发育的阶段,好奇心旺盛、具有强烈的逆反心理和探索精神,但是由于身心发展不成熟,缺乏警惕性和自我保护常识、自制力差,难以抵挡网络世界的诱惑,很容易被犯罪分子蛊惑,陷入淫秽色情、网络诈骗、网络欺凌等风险旋涡。
(二)网络用户低龄化
未成年人已经成为我国网络用户的主要群体,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也成为未成年手中的重要生活用品,未成年人过早的接触各类上网工具,是未成年人網络安全问题产生的重要途径。不论何时何地,只要未成年人能够接触网络,未成年网络安全问题就无法避免。
(三)家庭学校防护不足
未成年人的家庭和学校对其关注的重点仍然放在人身和财产安全方面,很少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问题,网络安全风险都发生在无形的网络之中,家庭和学校很难察觉。往往等事情发生了才会后知后觉,此时再采取措施通常为时已晚。
(四)网络媒体自身局限
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相比具有虚拟性,真真假假不可捉摸,即使是成年人也难以分辨虚实,何况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网络媒体随着自媒体的出现更加的大众化,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制作者传播者,因此各大网络平台质量参差不齐,出现大量不良虚假信息,这些信息即使是成熟的成年人也会难以抵制,未成年人就更不必提。
(五)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规数量虽然不少,但是涉及到网络安全保护方面的却很少,而且这些规定并不系统集中,而是零散的分布在其他各种法律规范中。[6]虽然国家已经开始重视未成年人网络安全议题,但是有关这方面的立法工作仍然处在起步阶段,任重而道远。
(六)政府监管不到位
我国行政机关在网络监管方面由于起步晚所以发展相对落后,很多从事网络安全管理的工作人员常常因为经验不足或者能力不够而延误处理。再加上未成年人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群体,相比较一般网络安全事项的监管需要更加谨慎妥当,否则会给身心脆弱的未成年受害者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
(七)执法体系不健全
我国有关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执法存在诸多执法不力的情况,还处在起步阶段。第一作为执法依据的《网络安全法》本身便不完善,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如果法律本身存在缺陷,执行效果可想而知;第二执法模式不配套,执法机关习惯线下执法,但是网络空间有其独特运行方式,将适用于线下的执法模式再用于网络空间显然不合适;第三网络空间证据保存和提取难度加大也给执法带来困难;第四网络执法人员数量有限,但是网络案件层出不穷,因此执法效率低下,而且由于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经常办案一刀切。
(八)司法保障不足
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但是我国未成年网络安全司法保障力度尚有不足。比如由于针对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犯罪的专门性人才稀缺,导致一旦出现犯罪事件,立案和侦查都很有难度;未成年刑事特别程序需要进一步完善创新,少年法庭建设有待加强,尽量缩小地域差异;另外由于没有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导致跨区域案件中不同地区的司法侦查工作交流衔接不畅,司法社会工作机构的服务效率低,不利于社会力量参与救助。
四、未成年网络安全域外治理模式
(一)美国
美国制定专门的法律明确网络运营商的信息收集行为,要求运营商收集十三岁以下未成年个人信息时必须说明信息收集的用途,如果涉及隐私内容或者需要披露该信息必须征求其父母的同意,如果家长拒绝必须立即停止信息采集和使用行为。运营商对于收集到未成年信息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保证信息安全,一旦信息因为保管不当泄露,运营商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在监督机制方面美国采取政府监管与行业自我监管双重模式,为了减少监管机构的压力,企业可以向行业自律委员会提交内部管理规范,只要该规范符合严格处罚机制标准,能够给通过定期合规抽检,即认为该企业符合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管理要求。
(二)英国
英国对于各大网站和应用软件的注册和登陆者都设置了年龄门槛,必须通过年龄验证,达到法定年龄才能有资格浏览内容。同时开发过滤软件对所有网络发布的内容都进行过滤筛选并进行内容分级。为此成立专门的监管部门对于未遵守上述规则的网络平台进行查处惩治。 (三)德国
德国要求企业电子产品生产商在未成年人使用的产品上安装监控,对于网站运营者要求设置技术性限制措施,一旦检验到未成年人进入色情等不良信息网站就会被强制弹出禁止访问。对于各大媒体的传播内容需要根据年龄划定可观看的人群,政府将每日受到查封的网站及时发布公告通知用户,对于涉及未成年人色情材料的网页强制删除封锁。
(四)日韩
日本强制要求网络运营商将涉及色情、犯罪、自杀等敏感词的内容设置为未成年人禁止访问。而且日本对于网页内容实行严格的分级措施,具体范围包括书籍、游戏、视频、小说、歌曲等。韩国制定专门法律禁止传播网络暴力,且严格限制未成年人可以进行网络游戏时间,规定时间以外未成年人没有权限访问任何游戏页面,到达规定时间没有退出游戏的会被强制退出。[7]
五、我国可采取的对策
(一)明确责任主体
第一,关于政府责任:政府是人民权力的集中行使者和管理者,对于人民生活和权利有保护的能力也有保护的责任。政府应加大对公民私权的保护,尤其要重视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问题,这涉及到个人私权利与公众私权利、未成年人权利与成年人权利、政府权力與公众权利的博弈,必须精神处理好这个问题。当然如果政府在执法过程中侵犯了未成年人权利同样要负法律责任。
第二,网络运营商责任:网络运营商为博取更大的利益很容易利用手中掌握的个人信息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等权利,主要包括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这两种侵权对应的法律责任应当有所不同。直接侵权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很大,对应的法律责任也更重。对于间接侵权可以适用避风港原则,只对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的损失扩大部分负责。[8]
第三,网络用户责任:我国目前网民的整体素质不高,网络空间的隐蔽性为他们提供了天然的避风港,导致网民对于故意泄露他人隐私,诋毁他人声誉的侵权行为肆无忌惮,对于种行为必须严格规范。一方面制定宣传教育类文件对其引导,另一方面要制定惩罚性文件对侵权行为进行惩治,同时鼓励对侵权行为进行举报,从而打造健康的网络环境。
(二)加大司法保障力度
加快建设未成年人案件专门办理区,保证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案件及时得到侦查起诉;法院要完善少年法庭模式,尝试建设少年法院,从众多网络安全案件裁判中挑选发布指导性案例,统一裁判标准,保障量刑规范化,避免同案不同判,地区差异过大;广泛开展未成年网络法治宣传教育,鼓励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法治实践;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将各类官方、半官方、非官方的所有资源进行整合,建立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社会支持体系。
(三)建立专门的网络监管机构
互联网技术的推广应用不断促使新的社会关系产生,网络安全也成为维持公民日常生活稳定的不可避免的话题,未成年人作为弱势群体一向在各项国家政策中给予特殊保护,在网络安全中应当给予同样的特别关注。国家应当建立专门的网络监管机构,并在该机构中成立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部门,对不良网站和暴力色情信息严厉打击,为未成年人成长营造健康积极的网络环境。
(四)建立内容分级管理机制
一方面开发过滤软件,对于未成年人访问的内容要筛选限制。在网站和应用软件注册时应当设置年龄门槛,未成年人禁止注册或者经过监护人书面同意方可注册,即使允许注册使用未成年人的使用时长也应当限制,超过规定时间则禁止访问。且经过未成年人查看浏览的历史记录要自动备份保存,即使通知其监护人。[9]另一方面考虑到单纯利用技术过滤可能会有遗漏或者执行机器命令过于僵化,可以建立用户反馈机制,相关成年用户在发现不宜由未成年人浏览的内容时可以主动进行内容分级,对于没有尽到监管责任的网络平台也可以举报投诉。
(五)推行匿名规范化和网络实名制
第一,提供网络服务的运营商必须强制全部实名制,网络用户在该网站门户首页或者工商登记部门都能够查询该网站具体信息。第二,网络用户在注册网站和应用软件时必须实名注册,但是所有用户的个人信息不得经手网络运营商,而是直接进入政府专门管理机构的数据库。管理数据的政府必须保证个人信息的安全,一旦发生泄漏由政府承担责任,相关网站每年定期缴纳信息管理费用于数据维护和技术更新。第三,用户在发表的内容涉及到个人隐私时,网站无法及时删除该信息或者删除成本太高,则可以先采取匿名化技术处理,然后及时通知网络用户进行删除,或者取得隐私所涉及主体的书面同意方可实名发布。
(六)强化家长职责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任导致,但是如今大多数父母忙于工作,忽略了对子女的陪伴,将教育责任转嫁给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至于很多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事故发生后父母才后知后觉。因此应当强化父母的监护职责。一方面父母应当细心观察、询问子女每天大致浏览了哪些网络内容,主动与子女交流网络和解决安全问题。另一方面父母可以与孩子协商制定家庭上网守则,规定孩子每天的上网时长,同时家长应该以身作则每天不宜过多沉迷网络,为孩子树立榜样。
六、结语
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治理不能仅仅局限于从制度、技术、文化等某一个角度出力,而是要赋予政府、学校、家庭、企业、社会其他组织每一个相关主体相应职责,建立多元化主体共同参与、协调共治的保护机制。[10]另外要超越简单的保护主义思维,不能为了解决网络安全问题,导致未成年人将网络看做洪水猛兽,对网络产生排斥恐惧心理,而是要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上网理念,不仅让他们摆脱被网络支配的命运,更要让网络成为他们学习、娱乐、交往,身心健康发展的重要武器。
参考文献:
[1]夏军,孙树峰.对未成年人网络色情信息的治理探究[J].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30(03):3-12.
[2]康亚通.青少年网络沉迷问题的治理[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9(05):36-43.
[3]刘欢. 我国未成年人网络欺凌法律规制研究[D].河北大学,2018.
[4]方伟. 协同合作保护青少年网络安全[N]. 社会科学报,2019-06-20(004).
[5]刘德良,郑宁,赵丽,赵思聪. 内容分级处理保障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安全[N]. 法制日报,2020-03-12(004).
[6]吴纪树.我国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法律规制问题探析[J].行政与法,2019(12):53-59.
[7]张若琳.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制度建设域外经验及借鉴[J].信息安全研究,2017,3(12):1068-1074.
[8]曾祥生. 论我国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D].福州大学,2017.
[9]朱昕怡. 信息时代网络内容管理[D].浙江大学,2018.
[10]张志安,聂鑫,林功成.青少年网络权益保护的平台责任与多元共治[J].传媒观察,2018(11):5-12+2.
作者简介:
汪翠,1997年11月出生,女,汉族,安徽合肥人,东南大学法学院,2020级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未成年;网络安全;问题与对策
一、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问题概述
(一)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问题的概念
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是指该群体在使用互联网而遭受侵害时对其所采取的保护措施的总和,网络安全包括可用性、完整性、保密性等内容,网络安全是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生活的基本需求,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问题包括宏观且浮于表面的物质层面和微观隐藏于内心的精神层面,只有将这两个方面双管齐下才能保障未成年人用网安全。
(二)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问题重要性
计算机网络技术高速发展,融入未成年学习、娱乐、交往的各个环节,成为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不可回避也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是未成年人好奇心强烈、阅历肤浅片面、自制力差,很容易形成对网络的沉迷和依赖,从而沦为犯罪主体或者成为他人犯罪的受害者。因此创设健康向上的网络环境,引导未成年人正确认识和使用网络,使得网络成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助力工具,是网络安全建设的重要任务,有利于构建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教育体系和创建和谐社会。
(三)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问题特点
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问题主要呈现以下特点:第一,受网络侵害的对象主要集中在低年龄阶段。以网络诈骗案为例,根据调查数据显示网络诈骗的未成年年龄分布在11岁到16岁,其中14到16 周岁是最为高发阶段,而网络诈骗的实施者主要是男生,受害者则多为女生。第二,受害者范围广。由于未成年人自我防护意识差,60%以上的未成年人都十分相信和依赖网络,无法分辨网络信息的真伪;第三,网络安全防护手段滞后,发展信息化掌握核心技术是关键,但是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不足,导致云端存储信息泄露、病毒控制手机、不明链接等诸多网络安全问题。
二、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问题类别
(一)文化安全
网络信息浩如烟海、良莠不齐,未成年人没有信息筛选过滤意识,会接触到各种对身心健康发展造成损害的不良信息,其中暴力色情信息信息成为未成年人接触到的不良信息的主流形式,其中色情信息占比超过百分之八十。网络的发展便利了淫秽色情材料的传播,未成年人不仅成为色情材料的获取、观看、传播主体,更成为了这些色情材料制作素材,成为暴力色情产业的参与主体,存在调查数据显示已接到举报的色情材料中有超过一半的色情内容涉及到十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当前未成年人淫秽色情犯罪形式主要包括:未成年人色情直播,一般是挑选未成年人作为主播,在直播镜头下接受性侵或者性侵他人,或者进行其他低速色情的动作;非接触性猥亵,即为满足性欲通过文字或者语音进行刺激挑逗隔空发生性行为或者通过视频方式进行裸聊等;制作、传播、贩卖未成年人色情图片或者视频等。[1]而且随着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未成年人网络色情犯罪的爆发频率、波及范围、涉案规模、侵害程度、案情复杂性都在进一步提高。
(二)精神安全
未成年人网络精神安全问题主要表现为网络沉迷,即在没有使人成瘾的药物影响下,带着娱乐的目的持续使用网络、依赖迷恋网络,导致学习、工作、生活欲望下降,容易产生失控冲动行为的精神状态。[2]网络成瘾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导致亲情疏远、社会关系淡漠、学业荒废、正常社会能力丧失等严重后果。目前我国和世界卫生组织都已经将网络成瘾界定为精神病例的范畴。我国有将近一半的未成年人存在网络成瘾的问题,其中留守儿童由于没有父母的陪伴和管教已经成为网瘾少年的主体。网络沉迷成瘾会直接导致未成年人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扭曲,逐渐成为社会边缘人群,引发未成年人自杀或犯罪风险。
(三)金融安全
随着互联网时代移动支付的普及,未成年人也加入了移动支付的队伍,但是由于他们自身辨别能力差、风险意识薄弱,所以在使用移动过程中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目标,经常遭遇网络安全金融风险,主要包括网络诈骗和网络贷款。未成年人没有收入来源,父母等监护人给出的钱财有限,经常面临资金紧张的尴尬局面,于是犯罪人针对未成年人这一心理特性设计虚假宣传口号,比如无息借款等,通过社交账号联系上有需求的未成年人引诱其贷款。一旦未成年人与其成功交易,所借款额会在短时间内成倍增加,之后犯罪分子会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迫使未成年人还债。未成年人出于或侥幸或恐惧的心理不敢告知监护人,在承受巨大心理压力下背负了巨额债务,给个人和家庭都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关于网络诈骗基本也是相似的套路,通过尽心包装的社交账号接近未成年人,博取未成年人的信任或同情骗取钱财,诈骗成功后迅速将未成年人拉黑删除。
(四)隐私安全
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时大多会疏忽对个人信息尤其是个人隐私的保护,因此会导致大量隐私泄露的风险。未成年人隐私泄露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是未成年人没有隐私保护意识,主动将自己的隐私在社交平台上公布,这些隐私信息在被公布之后迅速被他人转载,曝光范围不断扩大,从而被犯罪分子捕获到非法利用;第二是被迫泄露,比如相关知情人恶意曝光、人肉搜索、黑客攻擊等。未成年人隐私泄露会导致严重后果,因为未成年人心理承受能力和抗压能力比较低,隐私泄露不仅会给生活带来困扰或造成财产损失,而且面临他人的指责和;流言蜚语或者语言暴力,会给未成年人造成终生无法愈合的心理创伤。而且未成年隐私泄露后造成的侵权损害很难救济,因为网络攻击具有隐蔽性,且侵权人众多,相关违法行为难以被发现,遭受的损害无法衡量,证据收集难度大,因此大多此类事件发生后,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大多选择忍气吞声。 (五)生命健康安全
网络平台上存在诸多引诱未成年人自杀自残的不良内容但是屡禁不止。常见的是以自杀游戏或者杀人游戏为依托,教唆未成年人参与进行自我伤害或者自杀。[3]未成年人身心不健全,又面临学业等压力,经常由于面临人生重要抉择从而处于迷茫状态,很容易被蛊惑,企图通过自残自杀行为来逃避现实生活中的痛苦,则不仅影响未成年生身心健康甚至威胁到了生命安全。
(六)网络欺凌
网络欺凌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因为对他人所说的内容产生误解导致情绪失控从而向网络其他用户发送粗俗信息,或者持续向他人发送威胁性、侮辱性、暧昧性的言语正面攻击他人;2、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或者伪装身份对他人进行网络诋毁,试图造成他人社会性死亡的效果;3、披露他人敏感私密的信息,让其感到尴尬羞耻;4、将某个特定个人或者特定群体排斥在社交区之外,企图鼓励该个体或者该群体。[4]
(七)网络性侵
网络性侵是指侵权人强迫未成年人观看色情内容或者以未成年人为素材拍摄色情材料或者向未成年人露出自己隐私部位并逼迫其触摸。网络性侵与传统的性侵案件相比作案方式更加隐蔽,受害主体更广,能够经过网络传播将社会危害性无限扩大。[5]在生理方面会导致受害人患上性疾病,在心理上未成年人会遭受性侵带来的恐惧、痛苦,也会因为监护人知情后的责备或者他人异样的眼光受到二次伤害,这样的创伤可能终生无法消除。从而使得未成年人陷入自我否定、缺乏安全感的抑郁情绪中,不利于未成年人往后人生的发展。
三、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问题成因
(一)未成年人自身原因
未成年人正处于快速发育的阶段,好奇心旺盛、具有强烈的逆反心理和探索精神,但是由于身心发展不成熟,缺乏警惕性和自我保护常识、自制力差,难以抵挡网络世界的诱惑,很容易被犯罪分子蛊惑,陷入淫秽色情、网络诈骗、网络欺凌等风险旋涡。
(二)网络用户低龄化
未成年人已经成为我国网络用户的主要群体,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也成为未成年手中的重要生活用品,未成年人过早的接触各类上网工具,是未成年人網络安全问题产生的重要途径。不论何时何地,只要未成年人能够接触网络,未成年网络安全问题就无法避免。
(三)家庭学校防护不足
未成年人的家庭和学校对其关注的重点仍然放在人身和财产安全方面,很少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问题,网络安全风险都发生在无形的网络之中,家庭和学校很难察觉。往往等事情发生了才会后知后觉,此时再采取措施通常为时已晚。
(四)网络媒体自身局限
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相比具有虚拟性,真真假假不可捉摸,即使是成年人也难以分辨虚实,何况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网络媒体随着自媒体的出现更加的大众化,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制作者传播者,因此各大网络平台质量参差不齐,出现大量不良虚假信息,这些信息即使是成熟的成年人也会难以抵制,未成年人就更不必提。
(五)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规数量虽然不少,但是涉及到网络安全保护方面的却很少,而且这些规定并不系统集中,而是零散的分布在其他各种法律规范中。[6]虽然国家已经开始重视未成年人网络安全议题,但是有关这方面的立法工作仍然处在起步阶段,任重而道远。
(六)政府监管不到位
我国行政机关在网络监管方面由于起步晚所以发展相对落后,很多从事网络安全管理的工作人员常常因为经验不足或者能力不够而延误处理。再加上未成年人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群体,相比较一般网络安全事项的监管需要更加谨慎妥当,否则会给身心脆弱的未成年受害者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
(七)执法体系不健全
我国有关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执法存在诸多执法不力的情况,还处在起步阶段。第一作为执法依据的《网络安全法》本身便不完善,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如果法律本身存在缺陷,执行效果可想而知;第二执法模式不配套,执法机关习惯线下执法,但是网络空间有其独特运行方式,将适用于线下的执法模式再用于网络空间显然不合适;第三网络空间证据保存和提取难度加大也给执法带来困难;第四网络执法人员数量有限,但是网络案件层出不穷,因此执法效率低下,而且由于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经常办案一刀切。
(八)司法保障不足
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但是我国未成年网络安全司法保障力度尚有不足。比如由于针对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犯罪的专门性人才稀缺,导致一旦出现犯罪事件,立案和侦查都很有难度;未成年刑事特别程序需要进一步完善创新,少年法庭建设有待加强,尽量缩小地域差异;另外由于没有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导致跨区域案件中不同地区的司法侦查工作交流衔接不畅,司法社会工作机构的服务效率低,不利于社会力量参与救助。
四、未成年网络安全域外治理模式
(一)美国
美国制定专门的法律明确网络运营商的信息收集行为,要求运营商收集十三岁以下未成年个人信息时必须说明信息收集的用途,如果涉及隐私内容或者需要披露该信息必须征求其父母的同意,如果家长拒绝必须立即停止信息采集和使用行为。运营商对于收集到未成年信息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保证信息安全,一旦信息因为保管不当泄露,运营商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在监督机制方面美国采取政府监管与行业自我监管双重模式,为了减少监管机构的压力,企业可以向行业自律委员会提交内部管理规范,只要该规范符合严格处罚机制标准,能够给通过定期合规抽检,即认为该企业符合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管理要求。
(二)英国
英国对于各大网站和应用软件的注册和登陆者都设置了年龄门槛,必须通过年龄验证,达到法定年龄才能有资格浏览内容。同时开发过滤软件对所有网络发布的内容都进行过滤筛选并进行内容分级。为此成立专门的监管部门对于未遵守上述规则的网络平台进行查处惩治。 (三)德国
德国要求企业电子产品生产商在未成年人使用的产品上安装监控,对于网站运营者要求设置技术性限制措施,一旦检验到未成年人进入色情等不良信息网站就会被强制弹出禁止访问。对于各大媒体的传播内容需要根据年龄划定可观看的人群,政府将每日受到查封的网站及时发布公告通知用户,对于涉及未成年人色情材料的网页强制删除封锁。
(四)日韩
日本强制要求网络运营商将涉及色情、犯罪、自杀等敏感词的内容设置为未成年人禁止访问。而且日本对于网页内容实行严格的分级措施,具体范围包括书籍、游戏、视频、小说、歌曲等。韩国制定专门法律禁止传播网络暴力,且严格限制未成年人可以进行网络游戏时间,规定时间以外未成年人没有权限访问任何游戏页面,到达规定时间没有退出游戏的会被强制退出。[7]
五、我国可采取的对策
(一)明确责任主体
第一,关于政府责任:政府是人民权力的集中行使者和管理者,对于人民生活和权利有保护的能力也有保护的责任。政府应加大对公民私权的保护,尤其要重视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问题,这涉及到个人私权利与公众私权利、未成年人权利与成年人权利、政府权力與公众权利的博弈,必须精神处理好这个问题。当然如果政府在执法过程中侵犯了未成年人权利同样要负法律责任。
第二,网络运营商责任:网络运营商为博取更大的利益很容易利用手中掌握的个人信息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等权利,主要包括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这两种侵权对应的法律责任应当有所不同。直接侵权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很大,对应的法律责任也更重。对于间接侵权可以适用避风港原则,只对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的损失扩大部分负责。[8]
第三,网络用户责任:我国目前网民的整体素质不高,网络空间的隐蔽性为他们提供了天然的避风港,导致网民对于故意泄露他人隐私,诋毁他人声誉的侵权行为肆无忌惮,对于种行为必须严格规范。一方面制定宣传教育类文件对其引导,另一方面要制定惩罚性文件对侵权行为进行惩治,同时鼓励对侵权行为进行举报,从而打造健康的网络环境。
(二)加大司法保障力度
加快建设未成年人案件专门办理区,保证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案件及时得到侦查起诉;法院要完善少年法庭模式,尝试建设少年法院,从众多网络安全案件裁判中挑选发布指导性案例,统一裁判标准,保障量刑规范化,避免同案不同判,地区差异过大;广泛开展未成年网络法治宣传教育,鼓励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法治实践;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将各类官方、半官方、非官方的所有资源进行整合,建立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社会支持体系。
(三)建立专门的网络监管机构
互联网技术的推广应用不断促使新的社会关系产生,网络安全也成为维持公民日常生活稳定的不可避免的话题,未成年人作为弱势群体一向在各项国家政策中给予特殊保护,在网络安全中应当给予同样的特别关注。国家应当建立专门的网络监管机构,并在该机构中成立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部门,对不良网站和暴力色情信息严厉打击,为未成年人成长营造健康积极的网络环境。
(四)建立内容分级管理机制
一方面开发过滤软件,对于未成年人访问的内容要筛选限制。在网站和应用软件注册时应当设置年龄门槛,未成年人禁止注册或者经过监护人书面同意方可注册,即使允许注册使用未成年人的使用时长也应当限制,超过规定时间则禁止访问。且经过未成年人查看浏览的历史记录要自动备份保存,即使通知其监护人。[9]另一方面考虑到单纯利用技术过滤可能会有遗漏或者执行机器命令过于僵化,可以建立用户反馈机制,相关成年用户在发现不宜由未成年人浏览的内容时可以主动进行内容分级,对于没有尽到监管责任的网络平台也可以举报投诉。
(五)推行匿名规范化和网络实名制
第一,提供网络服务的运营商必须强制全部实名制,网络用户在该网站门户首页或者工商登记部门都能够查询该网站具体信息。第二,网络用户在注册网站和应用软件时必须实名注册,但是所有用户的个人信息不得经手网络运营商,而是直接进入政府专门管理机构的数据库。管理数据的政府必须保证个人信息的安全,一旦发生泄漏由政府承担责任,相关网站每年定期缴纳信息管理费用于数据维护和技术更新。第三,用户在发表的内容涉及到个人隐私时,网站无法及时删除该信息或者删除成本太高,则可以先采取匿名化技术处理,然后及时通知网络用户进行删除,或者取得隐私所涉及主体的书面同意方可实名发布。
(六)强化家长职责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任导致,但是如今大多数父母忙于工作,忽略了对子女的陪伴,将教育责任转嫁给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至于很多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事故发生后父母才后知后觉。因此应当强化父母的监护职责。一方面父母应当细心观察、询问子女每天大致浏览了哪些网络内容,主动与子女交流网络和解决安全问题。另一方面父母可以与孩子协商制定家庭上网守则,规定孩子每天的上网时长,同时家长应该以身作则每天不宜过多沉迷网络,为孩子树立榜样。
六、结语
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治理不能仅仅局限于从制度、技术、文化等某一个角度出力,而是要赋予政府、学校、家庭、企业、社会其他组织每一个相关主体相应职责,建立多元化主体共同参与、协调共治的保护机制。[10]另外要超越简单的保护主义思维,不能为了解决网络安全问题,导致未成年人将网络看做洪水猛兽,对网络产生排斥恐惧心理,而是要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上网理念,不仅让他们摆脱被网络支配的命运,更要让网络成为他们学习、娱乐、交往,身心健康发展的重要武器。
参考文献:
[1]夏军,孙树峰.对未成年人网络色情信息的治理探究[J].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30(03):3-12.
[2]康亚通.青少年网络沉迷问题的治理[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9(05):36-43.
[3]刘欢. 我国未成年人网络欺凌法律规制研究[D].河北大学,2018.
[4]方伟. 协同合作保护青少年网络安全[N]. 社会科学报,2019-06-20(004).
[5]刘德良,郑宁,赵丽,赵思聪. 内容分级处理保障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安全[N]. 法制日报,2020-03-12(004).
[6]吴纪树.我国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法律规制问题探析[J].行政与法,2019(12):53-59.
[7]张若琳.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制度建设域外经验及借鉴[J].信息安全研究,2017,3(12):1068-1074.
[8]曾祥生. 论我国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D].福州大学,2017.
[9]朱昕怡. 信息时代网络内容管理[D].浙江大学,2018.
[10]张志安,聂鑫,林功成.青少年网络权益保护的平台责任与多元共治[J].传媒观察,2018(11):5-12+2.
作者简介:
汪翠,1997年11月出生,女,汉族,安徽合肥人,东南大学法学院,2020级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