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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商标异议程序定位一、商标注册初审的再审査异议再审查,原则上与商标初步审査具有一致性,但不完全相同。对于商标初步审査时无法掌握的情况,需要在异议阶段综合考虑异议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并在审查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得出结论。二、特定主体的权利救济途径现行《商标法》对异议理由进行区分和限定,回归了异议制度的权利救济初衷,以此遏制异议投机行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基于以下理由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