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信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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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现阶段我国正处于转型期,社会矛盾变得更加尖锐和复杂,为了解决多元化的纠纷,公众已经自愿地将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诉诸司法,使本就是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的司法越来越重要,更加的不可或缺,但是司法自身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司法不独立,无法保证司法公正;司法腐败现象屡禁不止,司法工作人员职业道德低下,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司法的形象;诉讼效率低下,涉诉信访现象持续加重等现象,不仅提高了司法运行成本,动摇了司法的权威性地位,而且阻碍了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所以,对此进行研究,符合这一时代的要求,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提升措施
  一、司法公信力的概念界定
  (一)司法的概念
  关于司法的內涵要先从其起源谈起,司法起源于英国的“三权分立”,在欧美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司法与立法、行政之间无论是概念还是性质有着严格意义上的界限与区分。但在我国,其界限与区分并没有那么严格,它通常是指国家的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条文的规定,具体运用法律来处理矛盾纠纷的一门专项活动。
  (二)公信力的含义
  关于公信力,毕玉谦曾说过:公信力是“以特定的物质生产条件和思想观念为基础反映社会群体的信心、信任或信赖”。其主要强调了信心、信心、信任或信赖。本文关于“公信力”这个词汇的探讨,主要是在司法语境下探讨。
  (三)司法公信力的概念
  当前关于司法公信力的概念还没有权威的界定,从他们的观点可以总结出共性的地方,比如:能力、信任、信用、信赖等。由此说明了司法公信力的含义不是单一的,是由若干个概念组成的复合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司法对公众的信用和责任感。强调司法机关能否说到做到、实事求是。其二是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即表现为公众对司法权运行过程和结果而引起的有意义的判断,比如公众对其的认同、期望、信任、尊重、信念等心理反映。
  二、司法公信力的特征
  司法公信力具有公开性、资源性、合法性的特征。具体表现如下:
  其一,公开性。也就是将司法活动公开,包括诉讼活动中各个程序的公开,目前,我国对司法活动的公开要求越来越高,有利于大家快速的知道司法各方面的活动,从而有利于让大家都相信法律,并且信任法律。
  其二,资源性。体现为信任资源,司法公信力的研究有利于在现代社会建立诚信体系,增强公众之间的安全感、信任感。
  其三,合法性。如上所述,司法公信力是一种能够引起公众信任和服从的力量,孟德斯鸠说过“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其强调了权利不得滥用,应受到制约,体现其合法性的特征。
  三、司法公信力的影响因素
  (一)传统法律文化消极因素的影响
  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消极因素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来看,我国有近两千年封建专制社会的历史,这些观念思想至今依然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模式。长期以来,公众“厌讼”,尤其是在边远落后山区的民众仍然认为“打官司”是一件丢人的事,往往通过“私了”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看到司法工作人员“避而远之”,致使社会公众法律信仰的缺失,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律似乎起不到多大的作用,而权力、人情却发挥着重大的作用。
  (二)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体因素—法官素质
  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具有高尚品德、诚实守信等品格素质,能否遵守职业道德,做到清正、廉洁、自律、自省,事关法律是否能够得到正确适用。
  另一方面,从法官的专业素质而言,要求法官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一个法官的业务水平的高低,关系到其处理的案件结果的公正性。业务水平的高低体现在法官的法律思维能力以及法律知识功底的深厚等各个方面。事关法律能否正确适用以及裁判的公正性;事关诉讼效率的高低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三)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心理因素—法律信仰的缺失
  当前,我国法律的服从更多的倾向于以国家强制力为主,公众因为法律信仰而自觉服从的情况甚少,由此说明当前我国普遍公众法律信仰的缺失和精神内核的失落。
  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措施
  (一)加强法律文化的创建
  1.建立基层法律文化解读中心
  加强法律文化的宣传无疑有助于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我国关于法律文化的宣传也是做出了很大的努力,比如3.15“消费者权益日”、12.4中国“宪法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
  2.加强制度法律文化的构建
  制度法律文化主要包括法律规范、法律标志、法律行为等,本文关于制度法律文化的构建主要强调法律规范。法律得以正确的实施前提在于法律规范的严谨性、正确性,即“良法”,要达到“良法之治”(法律能够得到普遍遵守),其关键在于提高立法活动的效率,使有法可依,要求立法工作者进行立法活动时要尊重科学,以人为本,立法为民;
  (二)培育法律信仰
  1.提高公众的权利意识
  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由此可知,人们对法律的相信很重要,而让人民相信法律的一个条件是让社会大众认识到自己有哪些权利,自己的权利的重要性。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当社会大众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他们就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不然法律的存在就没有任何的意义了。社会大众都注重法律意识,注重自己的权利,那么严肃的法律就会充满意义。
  2.加强司法机关对人权的保障
  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要保障大众的权利,人民的权利得到保障之后才会相信法律。法律才会得到遵守,拥有信仰,并忠实于法律。人权包括很多方面的权利,包括经济方面,文化方面,社会方面的权利。所以要求司法机关在处理纠纷的过程要保护各方主体的各方面的权利。
  (三)增强司法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素质
  1.提高法官素质,加强业务培训
  法官素质影响着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加强对法官专业知识的培训刻具有重大作用。我认为法官培训不能流于形式主义,而更多的培训更应该落在实处。在职多年的法官,法律知识日新月异,他们的知识更新速度比较慢,往往容易形成了自己的思维定势,思维定势不利于审判的进行,可能导致先入为主的状况,通过先进法律思想的培训,帮助他们打破思维定势,有益于在职多年的法官勇于解放思想,勇于实践。
  2.提高法官任职门槛
  法官拥有各种各样的社会知识以及实践经验,才能更准确的理解法律,运用法律,才能透过现象看到本质,使法律裁判与现实生活接轨,才能保证审理案件的公正性,除了法官任职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对法官的任职年龄和法律工作经验提出更高的标准,保证法官具备丰富的社会常识和司法实践经验,有利于新任法官快速适应复杂的案件审理和裁判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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