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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现行外派监事会制度的前身是1998年设立的稽查特派员制度,1999年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后过渡为外派监事会制度。外派监事会制度是相对于内设监事会制度而言的,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9条,企业改制包括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等组织形式。《公司法》规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设立监事会,为区别于外派监事会,通常将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据《公司法》设立的监事会称为内设监事会。我国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至今已超过10个年头。经过10多年的不断改革,外派监事会制度发挥作用的环境和条件发生了变化,同时,面临法律和操作两方面的冲击。一方面,《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公司制企业监事会的相关规定,给外派监事会制度的适用范围带来很大冲击。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监事会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精神,国有资本出资人机构依照规定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向所出资企业中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向所出资企业中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尽管没有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但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除职工代表外,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监事会主20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对此,可以理解为国有独资公司实行外派监事会体制。《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设立监事会,国有独资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派出监事组成监事会。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实行外派监事会体制,国有控股企业实行内设监事会的体制。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是由多个国有股东尤其是国家股和国有企业法人股构成的国有独资的公司制企业是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还是内设监事会制度。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现行法律法规给外派监事会制度带来的冲击主要在于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的股份制企业。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既定方针,并将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形式,因此,如何使现行外派监事会制度适应改革需要,已成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国有企业监管的一个重大体制问题。另一方面,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特别是越来越多的中央企业整体改制上市,对外派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