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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及判决 (一 )案件的基本事实 1998年 7月 1日,白银有色金属公司 (以下简称白银有色公司 )向农行白银营业部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农行白银营业部经审查白银有色公司提交的购销合同复印件,签发了两张银行承兑汇票,票号分别为 VIV04264332、 VIV04264334,出票人均为白银有色公司,收款人均为重庆市有色金属总公司 (以下简称重庆有色公司 ),票面金额均为 500万元,汇票到期日均为 1999年 1月 1日,其它各项应记载事项齐全。重庆有色公司于当月 7日将该两张汇票背书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