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大学生是实施法律援助的重要力量,开展大学生法律援助活动意义重大。大学生有理想,热情高,责任心强,有独特优势,但也有些问题亟须解决。
【关键词】大学生 法律援助 思考
【中图分类号】DF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08)07(b)-0144-02
法律援助制度是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要条件。自1992年5月武汉大学的法学专家、专职律师和在校大学生自发组建中国第一个专门给社会弱者提供法律咨询和诉讼代理的义务服务机构——“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至今已经十六年了。十多年来,我国的法律援助活动有了很大进展,特别是2003年9月1日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从制度创立进入到加快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作为率先成立法律援助组织的中国大学生,更是怀着强烈的社会责任感,高举“保护弱者,伸张正义”的大旗,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是,由于法律援助是一项崭新的事业,在开展活动中,也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甚至一部分人因此产生动摇和怀疑。现在认真的总结分析大学生法律援助工作,从中找出经验教训来,显得尤为必要。
1 大学生开展法律援助活动的意义不容置疑
目前,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大学生法律援助活动同样是在探索中前进。由于人们的法律意识还不是很强,我国的法制环境也不是很好,在开展法律援助活动时难免要碰上这样那样的困难和问题,于是有人对大学生是否应该开展法律援助活动,甚至对大学生开展法律援助活动的意义产生怀疑。对此,笔者认为,大学生完全应该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其意义也是不容置疑的:
第一,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的报告中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要顺利完成改革发展的繁重任务,必须长期保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但是,随着改革发展的深入,各种社会矛盾也逐渐显现出来。这些矛盾,在很大程度上是群众因为经济原因或法律意识薄弱,同时又未受到有效的法律援助,没有在法律范围内解决造成的。如果法律援助活动开展得好,弱势群体能及时得到法律救济,许多矛盾就能在法律的框架内得到解决,人们就会更加亲善友爱,社会就会更加安定有序。大学生法律援助活动是我国法律援助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不仅可以为在校大学生提供法律援助,而且可以为社会上经济困难的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他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解决民事冲突,化解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第二,能缓解社会法律援助力量的严重不足。因为法律援助在我国是一项崭新的事业,法律援助制度刚建立不久,从事法律援助的人员严重不足。据《法制日报》2005年3月12日报道,我国律师只占全国总人口的万分之零点九五,低于泰国、巴基斯坦等发展中国家。由于法律援助人才不足,我国约有四分之三应当给予援助的案件没有得到援助。司法部在2001年11月5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中指出:“社会团体、法律院校的法律专业人才是实施法律援助的重要力量,要积极支持和引导社会团体和法律院校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壮大法律援助力量。”目前,我国开设法律专业的高校有600多所,在校法律专业的学生约有40多万人。这些院校,大多数建立了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许多学生是法律援助志愿者,他们满腔热情地以各种形式开展法律援助活动,是一支名副其实的法律援助生力军。正是由于大学生的积极参与,极大地缓解了由于人员不足给法律援助工作带来的压力。
第三,有利于培养大学生的正义感和社会责任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国的宪法原则,但由于人们的社会地位不同,受教育程度不同,经济收入不同,往往不能平等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真正地实现这一原则。法律援助制度正是为了保障社会弱者不因经济困难、地位低下等因素的影响而获得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法律服务,平等地行使公民权利而设立的一项司法保障制度。大学生法律援助就是给那些生活在最底层,既没有法律知识、又因为贫困而请不起律师的社会弱者无偿提供的法律服务。他们在法律服务的同时,能切身體会到司法公正对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性,从而牢固地树立正义感,从自己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对社会的重要性中,进一步认识自己所担当的社会责任。今天的在校大学生,是未来国家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今后建设国家、管理国家的重任将由他们来承担,他们只有具备强烈的正义感和社会责任心,才能在将来把我们的国家建设好、管理好。
第四,有利于法学教育的改革,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方式与法学的属性很不相适应。只重视理论学习,从理论到理论,不重视实践、缺少实践是当前法学教育的一个重要特点。大学生在开展法律援助活动的过程中,可以把所学的法律知识与所遇到的法律现象联系起来进行比较、对照,一方面加深对法学理论的理解,巩固所学的知识,一方面又锻炼了自己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为以后走向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2 大学生开展法律援助有着独特的优势
在学校的支持下,在既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又有办案经验的教师指导下开展的大学生法律援助活动,在一开始就受到了社会的高度关注。相比律师而言,大学生开展法律援助活动有其独特的优势,在这里,可以把这些优势归结为“三高”:一是援助热情高.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有理想、有热情,思想开放,不怕困难,很少有保守思想。他们富有正义感,嫉恶如仇,追求真理和公平正义,与邪恶和黑暗势力水火不容,誓不两立。他们社会责任感强,以天下为己任,尤其是经过筛选考察进入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的学生,更是热情满怀,激情奔放,他们在法律咨询、法律宣传、代理案件、整理案卷的活动中认真、负责,充满热情,丝毫不考虑报酬,而认为维护真理、伸张正义本来就是自己的天职。二是社会信誉度高。大学生开展法律援助活动是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解难题,让全体人民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他们面对那些经济困难,既没有社会地位和权力,又没有法律知识和经济实力的社会最底层的困难群体,帮助他们解决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问题,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由于大学生开展法律援助是无偿为社会弱者提供服务,维护的是公平正义,既不占国家编制,又是自酬经费,自主管理,他们认真负责,无私奉献的精神,从一开始就受到社会各界和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十几年的法律援助,大学生的执着和奉献精神,正直纯洁的作风,不畏权势,敢于伸张正义的勇气,给世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也树立了大学生法律援助的良好形象和信誉。三是办案质量高。在学校,参加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学生一般都是思想品质好,学习成绩优秀,又有社会活动能力的佼佼者。他们开展法律援助没有功利动机,唯一的目的是为弱者提供服务,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办起案子来执着,肯下力,不偷工减料。由于不追求经济利益,从时间上来说,他们一般是几个月只办一个案子,有充足的时间调查取证和研究案情;从人员上来说,他们是几个人、十几人甚至几十人共同参与,并且在这些大学生的背后,有着一些既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又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授专家做指导,正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甄贞教授说的,大学生办案实际上是一种集体智慧的高投入,在法庭上,学生们往往比专业律师准备得更充分。
3 两个亟须解决的问题
法律援助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民主法制观念增强的结果。但由于这一制度在我国建立较晚,尤其是大学生法律援助在许多地方还未被重视,所以在具体工作中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笔者认为,大学生开展法律援助活动中有两个问题亟需解决,否则,将严重影响活动的开展。
一是“名份”问题。这里所说的“名份”是指注册登记问题。古人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现在,大多数高校的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是以学生社团的名义出现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且实习一年,获得执业资格后,才能以律师的身份代理案件。由于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没有在政府机关登记注册,大学生也不可能具备律师身份,虽然很多人掌握了相当多的法律知识,也不能像律师那样代理各种案件,参加调查取证,出庭参加诉讼更是困难重重。因此,国家应通过相应法律使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取得与律师事务所相等的地位,具备承办各种法律援助案件的职能。对于参加法律援助的大学生,也可以通过立法解决他们的身份问题,即明确他们的志愿者身份,按照法律援助志愿者进行注册登记,赋予他们调查取证、会见在押当事人等权利。这样做,既能使他们从事法律援助工作,又能使他们同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有所区别。
二是经费问题。大学生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需要一定费用的,比如交通费,调查取证费、复印费等。现在很多法律援助机构普遍感到经费紧张,限制了法律援助活动的开展,大学生更是如此。虽然他们有热情,但由于缺少经费也难以开展更多的活动。因此,必须采取措施解决资金匮乏的问题。首先,政府应加大法律援助经费投入,有关部门把大学生法律援助经费列入预算。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政府在经费上给予支持应是解决大学生法律援助经费的主要渠道。其次,学校也应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大学生开展法律援助活动是为社会做贡献,同时,也在实践活动中得到了锻炼和教育。尤其是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同样重要,對学生的成长和学习大有 益处。学校如能像对待课堂教学一样每年拿出一部分资金给学生用来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将对他们是一个极大的鼓舞,大学生法律援助事业定会有一个大的发展。再次,畅通社会对大学生法律援助的捐助,管理使用好社会赞助资金。政府、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应进一步加大对大学生开展法律援助活动的宣传、报道和支持,鼓励社会各界对大学生法律援助给予更多的资金支持。
我国最早的法律援助组织是由大学生成立的。十几年的法律援助活动实践证明,大学生是法律援助活动中一支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我国的法律援助事业将会更加蓬勃发展,大学生法律援助活动也将开展得更加广泛、深入。
参考文献
[1] 赵磊:法律援助在行动.现代潮.2003年17期.
[2] 杨新顺:大学生法律救助.在热情与困惑间.法制日报.2004年7月14日.
[3] 于振华:追访人大清华在校生替人打官司的子丑寅卯.人民网.2002年12月6日.
[4] 李云虹:法律救助果实依然青涩.法律与生活.2003年9月.
[5] 杨永明:发展大学生法律救助的探索.北大法律信息网,2005年1月1日.
[6] 翟志龙:论法律援助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翟志龙律师网,2007年11月8日.
【关键词】大学生 法律援助 思考
【中图分类号】DF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08)07(b)-0144-02
法律援助制度是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要条件。自1992年5月武汉大学的法学专家、专职律师和在校大学生自发组建中国第一个专门给社会弱者提供法律咨询和诉讼代理的义务服务机构——“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至今已经十六年了。十多年来,我国的法律援助活动有了很大进展,特别是2003年9月1日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从制度创立进入到加快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作为率先成立法律援助组织的中国大学生,更是怀着强烈的社会责任感,高举“保护弱者,伸张正义”的大旗,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是,由于法律援助是一项崭新的事业,在开展活动中,也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甚至一部分人因此产生动摇和怀疑。现在认真的总结分析大学生法律援助工作,从中找出经验教训来,显得尤为必要。
1 大学生开展法律援助活动的意义不容置疑
目前,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大学生法律援助活动同样是在探索中前进。由于人们的法律意识还不是很强,我国的法制环境也不是很好,在开展法律援助活动时难免要碰上这样那样的困难和问题,于是有人对大学生是否应该开展法律援助活动,甚至对大学生开展法律援助活动的意义产生怀疑。对此,笔者认为,大学生完全应该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其意义也是不容置疑的:
第一,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的报告中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要顺利完成改革发展的繁重任务,必须长期保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但是,随着改革发展的深入,各种社会矛盾也逐渐显现出来。这些矛盾,在很大程度上是群众因为经济原因或法律意识薄弱,同时又未受到有效的法律援助,没有在法律范围内解决造成的。如果法律援助活动开展得好,弱势群体能及时得到法律救济,许多矛盾就能在法律的框架内得到解决,人们就会更加亲善友爱,社会就会更加安定有序。大学生法律援助活动是我国法律援助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不仅可以为在校大学生提供法律援助,而且可以为社会上经济困难的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他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解决民事冲突,化解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第二,能缓解社会法律援助力量的严重不足。因为法律援助在我国是一项崭新的事业,法律援助制度刚建立不久,从事法律援助的人员严重不足。据《法制日报》2005年3月12日报道,我国律师只占全国总人口的万分之零点九五,低于泰国、巴基斯坦等发展中国家。由于法律援助人才不足,我国约有四分之三应当给予援助的案件没有得到援助。司法部在2001年11月5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中指出:“社会团体、法律院校的法律专业人才是实施法律援助的重要力量,要积极支持和引导社会团体和法律院校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壮大法律援助力量。”目前,我国开设法律专业的高校有600多所,在校法律专业的学生约有40多万人。这些院校,大多数建立了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许多学生是法律援助志愿者,他们满腔热情地以各种形式开展法律援助活动,是一支名副其实的法律援助生力军。正是由于大学生的积极参与,极大地缓解了由于人员不足给法律援助工作带来的压力。
第三,有利于培养大学生的正义感和社会责任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国的宪法原则,但由于人们的社会地位不同,受教育程度不同,经济收入不同,往往不能平等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真正地实现这一原则。法律援助制度正是为了保障社会弱者不因经济困难、地位低下等因素的影响而获得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法律服务,平等地行使公民权利而设立的一项司法保障制度。大学生法律援助就是给那些生活在最底层,既没有法律知识、又因为贫困而请不起律师的社会弱者无偿提供的法律服务。他们在法律服务的同时,能切身體会到司法公正对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性,从而牢固地树立正义感,从自己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对社会的重要性中,进一步认识自己所担当的社会责任。今天的在校大学生,是未来国家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今后建设国家、管理国家的重任将由他们来承担,他们只有具备强烈的正义感和社会责任心,才能在将来把我们的国家建设好、管理好。
第四,有利于法学教育的改革,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方式与法学的属性很不相适应。只重视理论学习,从理论到理论,不重视实践、缺少实践是当前法学教育的一个重要特点。大学生在开展法律援助活动的过程中,可以把所学的法律知识与所遇到的法律现象联系起来进行比较、对照,一方面加深对法学理论的理解,巩固所学的知识,一方面又锻炼了自己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为以后走向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2 大学生开展法律援助有着独特的优势
在学校的支持下,在既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又有办案经验的教师指导下开展的大学生法律援助活动,在一开始就受到了社会的高度关注。相比律师而言,大学生开展法律援助活动有其独特的优势,在这里,可以把这些优势归结为“三高”:一是援助热情高.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有理想、有热情,思想开放,不怕困难,很少有保守思想。他们富有正义感,嫉恶如仇,追求真理和公平正义,与邪恶和黑暗势力水火不容,誓不两立。他们社会责任感强,以天下为己任,尤其是经过筛选考察进入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的学生,更是热情满怀,激情奔放,他们在法律咨询、法律宣传、代理案件、整理案卷的活动中认真、负责,充满热情,丝毫不考虑报酬,而认为维护真理、伸张正义本来就是自己的天职。二是社会信誉度高。大学生开展法律援助活动是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解难题,让全体人民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他们面对那些经济困难,既没有社会地位和权力,又没有法律知识和经济实力的社会最底层的困难群体,帮助他们解决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问题,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由于大学生开展法律援助是无偿为社会弱者提供服务,维护的是公平正义,既不占国家编制,又是自酬经费,自主管理,他们认真负责,无私奉献的精神,从一开始就受到社会各界和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十几年的法律援助,大学生的执着和奉献精神,正直纯洁的作风,不畏权势,敢于伸张正义的勇气,给世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也树立了大学生法律援助的良好形象和信誉。三是办案质量高。在学校,参加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学生一般都是思想品质好,学习成绩优秀,又有社会活动能力的佼佼者。他们开展法律援助没有功利动机,唯一的目的是为弱者提供服务,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办起案子来执着,肯下力,不偷工减料。由于不追求经济利益,从时间上来说,他们一般是几个月只办一个案子,有充足的时间调查取证和研究案情;从人员上来说,他们是几个人、十几人甚至几十人共同参与,并且在这些大学生的背后,有着一些既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又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授专家做指导,正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甄贞教授说的,大学生办案实际上是一种集体智慧的高投入,在法庭上,学生们往往比专业律师准备得更充分。
3 两个亟须解决的问题
法律援助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民主法制观念增强的结果。但由于这一制度在我国建立较晚,尤其是大学生法律援助在许多地方还未被重视,所以在具体工作中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笔者认为,大学生开展法律援助活动中有两个问题亟需解决,否则,将严重影响活动的开展。
一是“名份”问题。这里所说的“名份”是指注册登记问题。古人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现在,大多数高校的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是以学生社团的名义出现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且实习一年,获得执业资格后,才能以律师的身份代理案件。由于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没有在政府机关登记注册,大学生也不可能具备律师身份,虽然很多人掌握了相当多的法律知识,也不能像律师那样代理各种案件,参加调查取证,出庭参加诉讼更是困难重重。因此,国家应通过相应法律使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取得与律师事务所相等的地位,具备承办各种法律援助案件的职能。对于参加法律援助的大学生,也可以通过立法解决他们的身份问题,即明确他们的志愿者身份,按照法律援助志愿者进行注册登记,赋予他们调查取证、会见在押当事人等权利。这样做,既能使他们从事法律援助工作,又能使他们同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有所区别。
二是经费问题。大学生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需要一定费用的,比如交通费,调查取证费、复印费等。现在很多法律援助机构普遍感到经费紧张,限制了法律援助活动的开展,大学生更是如此。虽然他们有热情,但由于缺少经费也难以开展更多的活动。因此,必须采取措施解决资金匮乏的问题。首先,政府应加大法律援助经费投入,有关部门把大学生法律援助经费列入预算。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政府在经费上给予支持应是解决大学生法律援助经费的主要渠道。其次,学校也应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大学生开展法律援助活动是为社会做贡献,同时,也在实践活动中得到了锻炼和教育。尤其是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同样重要,對学生的成长和学习大有 益处。学校如能像对待课堂教学一样每年拿出一部分资金给学生用来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将对他们是一个极大的鼓舞,大学生法律援助事业定会有一个大的发展。再次,畅通社会对大学生法律援助的捐助,管理使用好社会赞助资金。政府、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应进一步加大对大学生开展法律援助活动的宣传、报道和支持,鼓励社会各界对大学生法律援助给予更多的资金支持。
我国最早的法律援助组织是由大学生成立的。十几年的法律援助活动实践证明,大学生是法律援助活动中一支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我国的法律援助事业将会更加蓬勃发展,大学生法律援助活动也将开展得更加广泛、深入。
参考文献
[1] 赵磊:法律援助在行动.现代潮.2003年17期.
[2] 杨新顺:大学生法律救助.在热情与困惑间.法制日报.2004年7月14日.
[3] 于振华:追访人大清华在校生替人打官司的子丑寅卯.人民网.2002年12月6日.
[4] 李云虹:法律救助果实依然青涩.法律与生活.2003年9月.
[5] 杨永明:发展大学生法律救助的探索.北大法律信息网,2005年1月1日.
[6] 翟志龙:论法律援助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翟志龙律师网,2007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