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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最终保留了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生效条款。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概括性依据,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交易安全。但立足于整个民法典该条款还存在诸多不足,如内容被其他条款架空、易致举证责任不清、容易滋生法官滥用乱判现象等。既然《民法总则》保留了该条款,基于法律的稳定性暂且不宜随意改动。但我们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杨长避短,少用慎用该条款,并借鉴刑法认定犯罪的“无罪推定”和“两阶层”犯罪构成体系,在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认定上采用“有效推定”和“构成要件-效力阻却”体系。如此不仅避开了该条款的缺陷,还简化了民事法律行为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