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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品质”这个词,我还是第一次听说,但含义我明白。
现在,我们消费者容易受骗挨宰的已不仅仅是某些商场、饭店,还有被医疗品质所涵盖的地方,红十字在一些地方简直成了陷阱,稍不留神就可能把你陷进去,你不仅浑然无察,还可能向设陷阱的人连声道谢。
惨痛的实践逼迫我们彻底放弃了“有病乱投医”的盲动,“碰运气”兵适合买彩票,在医疗问题上碰运气,我们是要付出代价的。
某公司职员马某,因肿瘤住院。他先不急于手术,而是巧妙地通过重症监护室的护士了解医生的医术医德情况。每位手术后的病人,都要送进重症监护室,医生的底细护士最清楚,谁手术的病人恢复最快,谁的活干净漂亮等等。之后,他毫不犹豫地选择了一位口碑最好的只有43岁的南方籍医生。为了省钱和安全,他在手术前向医生提出三项请求。①不到万不得已坚决不输血(近来因输血而感染疾病的现象时有发生)。②手术后,重症室的监护时间尽量减少(每日监护费1150元)。③用贵重药品前请与家属商量。并征得同意。结果,马某的医疗费用比同样病例的病人节省了近30%。
一点不错,那个少花钱却治好病的马某就是在下。事情虽说已过去两年多,但至今仍心有余悸,我在为自己庆幸的同时,又为别人——盲目就医——不走运的患者遗憾和痛心。
我现在才明白,患者去医院治病所以有走运、不走运之分,完全是由我们的医疗品质欠佳造成的,只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才能真正理顺医患关系。
张之鸿(北京某医院肿瘤科副主任)
以我从医三十年的经验看,影响我们医疗品质提升的主要原因是患者缺少起码的医疗咨询。传统而普遍的做法是,到处打听或是听别人介绍,然后便不辞辛苦地找某某医院的“名医”看病,这些“名医”往往未必适合自己,丧失信心后又去找不同医院的不同“名医”。结果是看的医生不少,吃的药无数,却还不清楚自己病情的来龙去脉;既使症状有所减轻,却记不起是哪个医生在起作用。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后,这种盲目就医的现象仍未得到根本缓解。
迷信“名医”,崇拜“名医”,这一农耕文明时代的产物,在当今中国公众的心里,仍根深蒂固。
这种迫“名医”的后果是,工作经验相对丰富的医师的门诊量严重超负荷,分配给每个患者就医的时间自然缩短,加之一些医院不尽合理的奖励制度(如以工作量定奖金。挂号费提成等),医疗品质自然难以保证。
医师看病需要有充裕的时间,安静的环境,才能将专长和经验发挥到极致。上述两个基本条件如不具备的话,医生的判断就可能有误。
在此,我想澄清一种不准确的观念,这就是不允许医生出差错的观念。医生也不是完人,他需要学习新知识,他需要不断积累经验,他需要保持最佳的工作状态。可以肯定:一生不出差错的医生,全世界也找不到的。编辑可能漏过错字,银行职员可能点错钞票,工人也允许出一定比例的残次品,惟独医生不许出错,可能吗?
不要误解,请相信绝大多数医生是非常清楚自己工作性质的,他们几乎每日上班之前都会自我告诫:千万不要出错。
由医疗行为的特质所决定,服务品质不等同于医疗品质,某些医院经营业绩好,同样也不说明就是医疗品质好。近来,医疗保险制度已付诸实施,这就等于将全民健康托付给了某些社会机构,更准确地说是托付给社会医疗机构,而眼下医疗机构的经营者考虑最多的是经营效益(尽管他们本身的性质有所不同),往往忽略了医疗品质的重要,现在正是国家卫生管理部门、医疗单位和社会保险机构将医疗品质细则化、指标化的最佳时机。凌敬(某大学著名学者)
以往,一提到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便统计比去年多吃了多少肉,多吃了多少蛋,后来改成多吃了多少菜,多喝了多少牛奶,现在成了怎样提高我们的医疗品质,社会进步的速度实在太快了。
我以为要提高我们的医疗品质难度很大,甚至说是可望而不可及。原因之一就是医患双方的社会身份还不够平等。通俗地说,就是医方还不能从人性、人道主义出发,对每一个生命个体都给予应有的尊重和呵护,我们现在还不具备那样的人文环境和丰实的国力。
我们找大夫治病叫“求医问药”,医生亲自来治病叫“送医送药”,这一“求”一“送”注定了医患两方地位的不平等,由此而衍生的问题实在太多了。
在医患关系中,是谁承担着高风险?是患者!患者用自己的身体承担着所有的医疗结果和风险,现在的法律还没有足够的力量来保护处于弱势群体的患者权利。
据我查阅有关书籍、材料表明,病人至少应有5项权利需要保证。一是病人有获得为治疗他的疾病所必需的医疗服务的权利;二是病人有获得尊重人的医疗服务的权利;三是病人有获得公正的医疗服务的权利;四是病人有获得费用节省的医疗服务的权利;五是病人有就关于自己病情做出决定的权利。此外,病人还应有知情同意权、保密权和隐私权。
医院有医疗技术和条件的优势,患者对医院存在着“离不开,惹不起”的依赖性。一旦患者的权利受到损害,无人能为他们撑起一把“保护伞”。
1997年,河南南阳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医疗纠纷案件,患者为防止医院涂改病历,偷偷进入医生办公室,在自己手上涂上钢笔水,在每页病历的右下角留下指纹。患者在医患纠纷中的无奈由此可见一斑。
最显示患者弱势地位的还是在医疗事故的诉讼中,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这个本应以公正为使命,有独立权威的社会机构,在我们这里它却隶属卫生主管部门领导,就像发生医疗事故的医院属于卫生主管部门领导一样。“老子给儿子鉴定”能公正吗?
蒙受伤害的病患者,在医疗事故诉讼中的胜出率不足5%。也实在不足为奇。
从2000年国内第一份手术公证书的鉴定至今,在某些大城市手术公证竟成了前卫意识,时髦之举,表面上看,手术公证免除了医生的后顾之忧,使病人得到救治的机会。但从另一面想,这不等于给医生救死扶伤的天职,增加了附属条件?这不是将医疗机构和医生应承担的风险、责任冠冕堂皇地转嫁、推脱。
据说公证处并不愿做这种公证。一位公证员说得好,公证书应体现双方的权利义务,但是这种公证书没有体现出医院应承担哪些责任。可“患者及其家属承担一切后果及责任”却是保留条款。
要想提高我们的医疗品质,必须首先立法,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公众的医疗权利,因为医疗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消费行为,它关乎公众的生命健康,从政府乃至全社会都要给予应有的关注。德国前总理科尔在任时,曾邀请21位学者专家组成咨询委员会,制定出包括二十多项医疗行为的医疗法规,其中有一条就是医生应将治疗方法及过程详细告知病人和家属,此种做法是对病人知情权的尊重。
除宏观工作外,提高医疗品质,还应从提高医生素质这个微观环节做起。评价医生先从检查他写的病历开始,很多医生病历写得潦草如麻似天书,很少有人看得懂,这会给患者带来多大的麻烦和负担。作为医生连写清楚病历的能力和耐心都没有,能做好医生吗?
作者后记: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将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改变了旺往由厚告方(患者)举证的做法。此外,新通过的《医疗事故处理务例》也将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这两项法律法规对提升我们全社会的医疗品质,无疑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编辑 祝健)
现在,我们消费者容易受骗挨宰的已不仅仅是某些商场、饭店,还有被医疗品质所涵盖的地方,红十字在一些地方简直成了陷阱,稍不留神就可能把你陷进去,你不仅浑然无察,还可能向设陷阱的人连声道谢。
惨痛的实践逼迫我们彻底放弃了“有病乱投医”的盲动,“碰运气”兵适合买彩票,在医疗问题上碰运气,我们是要付出代价的。
某公司职员马某,因肿瘤住院。他先不急于手术,而是巧妙地通过重症监护室的护士了解医生的医术医德情况。每位手术后的病人,都要送进重症监护室,医生的底细护士最清楚,谁手术的病人恢复最快,谁的活干净漂亮等等。之后,他毫不犹豫地选择了一位口碑最好的只有43岁的南方籍医生。为了省钱和安全,他在手术前向医生提出三项请求。①不到万不得已坚决不输血(近来因输血而感染疾病的现象时有发生)。②手术后,重症室的监护时间尽量减少(每日监护费1150元)。③用贵重药品前请与家属商量。并征得同意。结果,马某的医疗费用比同样病例的病人节省了近30%。
一点不错,那个少花钱却治好病的马某就是在下。事情虽说已过去两年多,但至今仍心有余悸,我在为自己庆幸的同时,又为别人——盲目就医——不走运的患者遗憾和痛心。
我现在才明白,患者去医院治病所以有走运、不走运之分,完全是由我们的医疗品质欠佳造成的,只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才能真正理顺医患关系。
张之鸿(北京某医院肿瘤科副主任)
以我从医三十年的经验看,影响我们医疗品质提升的主要原因是患者缺少起码的医疗咨询。传统而普遍的做法是,到处打听或是听别人介绍,然后便不辞辛苦地找某某医院的“名医”看病,这些“名医”往往未必适合自己,丧失信心后又去找不同医院的不同“名医”。结果是看的医生不少,吃的药无数,却还不清楚自己病情的来龙去脉;既使症状有所减轻,却记不起是哪个医生在起作用。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后,这种盲目就医的现象仍未得到根本缓解。
迷信“名医”,崇拜“名医”,这一农耕文明时代的产物,在当今中国公众的心里,仍根深蒂固。
这种迫“名医”的后果是,工作经验相对丰富的医师的门诊量严重超负荷,分配给每个患者就医的时间自然缩短,加之一些医院不尽合理的奖励制度(如以工作量定奖金。挂号费提成等),医疗品质自然难以保证。
医师看病需要有充裕的时间,安静的环境,才能将专长和经验发挥到极致。上述两个基本条件如不具备的话,医生的判断就可能有误。
在此,我想澄清一种不准确的观念,这就是不允许医生出差错的观念。医生也不是完人,他需要学习新知识,他需要不断积累经验,他需要保持最佳的工作状态。可以肯定:一生不出差错的医生,全世界也找不到的。编辑可能漏过错字,银行职员可能点错钞票,工人也允许出一定比例的残次品,惟独医生不许出错,可能吗?
不要误解,请相信绝大多数医生是非常清楚自己工作性质的,他们几乎每日上班之前都会自我告诫:千万不要出错。
由医疗行为的特质所决定,服务品质不等同于医疗品质,某些医院经营业绩好,同样也不说明就是医疗品质好。近来,医疗保险制度已付诸实施,这就等于将全民健康托付给了某些社会机构,更准确地说是托付给社会医疗机构,而眼下医疗机构的经营者考虑最多的是经营效益(尽管他们本身的性质有所不同),往往忽略了医疗品质的重要,现在正是国家卫生管理部门、医疗单位和社会保险机构将医疗品质细则化、指标化的最佳时机。凌敬(某大学著名学者)
以往,一提到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便统计比去年多吃了多少肉,多吃了多少蛋,后来改成多吃了多少菜,多喝了多少牛奶,现在成了怎样提高我们的医疗品质,社会进步的速度实在太快了。
我以为要提高我们的医疗品质难度很大,甚至说是可望而不可及。原因之一就是医患双方的社会身份还不够平等。通俗地说,就是医方还不能从人性、人道主义出发,对每一个生命个体都给予应有的尊重和呵护,我们现在还不具备那样的人文环境和丰实的国力。
我们找大夫治病叫“求医问药”,医生亲自来治病叫“送医送药”,这一“求”一“送”注定了医患两方地位的不平等,由此而衍生的问题实在太多了。
在医患关系中,是谁承担着高风险?是患者!患者用自己的身体承担着所有的医疗结果和风险,现在的法律还没有足够的力量来保护处于弱势群体的患者权利。
据我查阅有关书籍、材料表明,病人至少应有5项权利需要保证。一是病人有获得为治疗他的疾病所必需的医疗服务的权利;二是病人有获得尊重人的医疗服务的权利;三是病人有获得公正的医疗服务的权利;四是病人有获得费用节省的医疗服务的权利;五是病人有就关于自己病情做出决定的权利。此外,病人还应有知情同意权、保密权和隐私权。
医院有医疗技术和条件的优势,患者对医院存在着“离不开,惹不起”的依赖性。一旦患者的权利受到损害,无人能为他们撑起一把“保护伞”。
1997年,河南南阳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医疗纠纷案件,患者为防止医院涂改病历,偷偷进入医生办公室,在自己手上涂上钢笔水,在每页病历的右下角留下指纹。患者在医患纠纷中的无奈由此可见一斑。
最显示患者弱势地位的还是在医疗事故的诉讼中,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这个本应以公正为使命,有独立权威的社会机构,在我们这里它却隶属卫生主管部门领导,就像发生医疗事故的医院属于卫生主管部门领导一样。“老子给儿子鉴定”能公正吗?
蒙受伤害的病患者,在医疗事故诉讼中的胜出率不足5%。也实在不足为奇。
从2000年国内第一份手术公证书的鉴定至今,在某些大城市手术公证竟成了前卫意识,时髦之举,表面上看,手术公证免除了医生的后顾之忧,使病人得到救治的机会。但从另一面想,这不等于给医生救死扶伤的天职,增加了附属条件?这不是将医疗机构和医生应承担的风险、责任冠冕堂皇地转嫁、推脱。
据说公证处并不愿做这种公证。一位公证员说得好,公证书应体现双方的权利义务,但是这种公证书没有体现出医院应承担哪些责任。可“患者及其家属承担一切后果及责任”却是保留条款。
要想提高我们的医疗品质,必须首先立法,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公众的医疗权利,因为医疗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消费行为,它关乎公众的生命健康,从政府乃至全社会都要给予应有的关注。德国前总理科尔在任时,曾邀请21位学者专家组成咨询委员会,制定出包括二十多项医疗行为的医疗法规,其中有一条就是医生应将治疗方法及过程详细告知病人和家属,此种做法是对病人知情权的尊重。
除宏观工作外,提高医疗品质,还应从提高医生素质这个微观环节做起。评价医生先从检查他写的病历开始,很多医生病历写得潦草如麻似天书,很少有人看得懂,这会给患者带来多大的麻烦和负担。作为医生连写清楚病历的能力和耐心都没有,能做好医生吗?
作者后记: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将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改变了旺往由厚告方(患者)举证的做法。此外,新通过的《医疗事故处理务例》也将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这两项法律法规对提升我们全社会的医疗品质,无疑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编辑 祝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