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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约定的违约金合理吗?
广州市天河区阮先生陈述:
我于2008年3月进入某人民医院工作,与医院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单位对我进行培训,培训后我需要在医院里服务十年,否则需要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今年初我准备离开医院,医院要求我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否则不让我走。请问我们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合法合理吗?我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违约金?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综合上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得知,用人单位只有在提供了专项技术培训的情况下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如果提供的仅仅是一般的岗前培训,则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服务期限的规定,也即不能约定违约金。而且违约金的数额以培训费用为准,该支出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另外,即使需要支付违约金,你已经为该单位服务的期限应该适当的扣除。
因此,需要综合你单位为你提供的服务的性质来判断你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二、租金是否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
广东省东莞市姚女士:
我丈夫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一套住房,一直用于出租,每年获取租金5万元。现在我们协议离婚,丈夫认为该租金是因其个人财产而获得的,因此不应该算作是夫妻共同财产,坚决不肯分我一半。请问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其租金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能否因此而分到该财产的一半?
答: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综合上述的法律法规以及你的陈述,可以得知,你丈夫用于出租的房屋虽然属于个人财产,但是该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可以要求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处理该财产。当然,如果你们在结婚前对婚后收益另有约定的除外。
特约主持:吴枫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广州市天河区阮先生陈述:
我于2008年3月进入某人民医院工作,与医院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单位对我进行培训,培训后我需要在医院里服务十年,否则需要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今年初我准备离开医院,医院要求我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否则不让我走。请问我们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合法合理吗?我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违约金?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综合上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得知,用人单位只有在提供了专项技术培训的情况下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如果提供的仅仅是一般的岗前培训,则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服务期限的规定,也即不能约定违约金。而且违约金的数额以培训费用为准,该支出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另外,即使需要支付违约金,你已经为该单位服务的期限应该适当的扣除。
因此,需要综合你单位为你提供的服务的性质来判断你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二、租金是否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
广东省东莞市姚女士:
我丈夫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一套住房,一直用于出租,每年获取租金5万元。现在我们协议离婚,丈夫认为该租金是因其个人财产而获得的,因此不应该算作是夫妻共同财产,坚决不肯分我一半。请问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其租金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能否因此而分到该财产的一半?
答: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综合上述的法律法规以及你的陈述,可以得知,你丈夫用于出租的房屋虽然属于个人财产,但是该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可以要求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处理该财产。当然,如果你们在结婚前对婚后收益另有约定的除外。
特约主持:吴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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