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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作为一种独特的互联网现象,在信息传播的影响上具有典型的二重性。但从本质上讲,它只是一种网络工具。为规范"人肉搜索"的信息传播,在法律途径上,需要立法部门对个人隐私权保护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制度途径上,需要政府相关部门明确监管者以及网站建设者的责任;在宣传教育途径上,需要政府以及媒体引导"人肉搜索"多方参与者提高媒体素养和网络自律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