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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的对外贸易迅猛发展,但当前的复杂形势使信用证欺诈成为外贸企业的重要风险,外贸企业应积极掌握新形势下信用欺诈的类型,以便在必要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以规避风险。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规避;船东;银行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69(2007)09-0057-03
信用证结算是国际贸易活动中最广泛使用的一种结算方式,世界上大多数的国际贸易均采用信用证的结算方式,据统计,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贸易额占世界贸易额的90%以上,目前我国70%以上国际贸易结算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主要由于其属于银行信用,非商业信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商之间的信用危机,大大降低交易风险,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备受青睐。但实际上无论对出口商、还是对进口商来说,使用信用证结算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面对信用证结算的风险,如何认清欺诈行为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已经成为迫切解决的全球性问题。
一、信用证欺诈主要类型
信用证欺诈从理论上讲是在信用证交易过程中的当事人,就信用证本身及信用证交易中的某个环节,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从而使相对人遭受财产损失或使其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并使自己从中获取不法利益的不法行为。就其种类来说,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做出不同的分类。从欺诈行为的主体分析,信用证欺诈有受益人谋划的信用证欺诈、开证申请人谋划的信用证欺诈、银行谋划的欺诈、受益人和船东合谋的信用证欺诈、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合谋的信用证欺诈以及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合谋的信用证欺诈六种类型。
(一)受益人谋划的信用证欺诈
受益人进行的欺诈,是信用证欺诈中最常见的欺诈方式,受益人欺诈一定要通过伪造单据来实现,即单据欺诈。单据欺诈是指受益人向银行提交的单据中,有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的情形,其目的是通过提交与信用证要求相符的单据,欺诈开证行、通知行和开证申请人等,不正当地获得信用证下的货款。受益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有以下几种形式:伪造全套单据、受益人在单据中作欺诈性陈述、伪造部分单据信用证欺诈。
(二)开证申请人谋划的信用证欺诈
在国际贸易中,开证申请人即买方的目的主要是通过支付一定的款项,获得自己需要的产品,但是总会有一些买家想少付款或不付款,因此就出现了开证申请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开证申请人伪造、变造信用证的欺诈、买方开证时在信用证的条款中加入“软条款”、“可转让信用证”欺诈、开证申请人利用1/3提单的欺诈。
(三)银行谋划的欺诈
信用证因银行的介入而使商业信用转变为银行的信用,在人们的心目中银行的信用是可靠的、令人放心的,而在国际贸易中某些银行正是利用人们对银行的信用,自谋欺诈。这种银行的欺诈一般发生在发展中国家或名气小的银行,因为世界上有名的银行靠的是客户对银行信用的信任,不会为了一点小利做出影响银行信用的欺诈行为。
(四)受益人与船东合谋的信用证欺诈
这种欺诈和以下两种欺诈都称为混合欺诈或合谋欺诈,受害人为银行或开证人。这种欺诈中因为有受益人和船东共同操作,增加了欺诈人实施欺诈行为的方便程度,对被欺诈人的危害性和危险性更大。其主要表现为:伪造单据欺诈;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欺诈;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欺诈。
(五)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合谋的欺诈
这类诈骗表现为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相互勾结,或编造虚假,或根本不存在的买卖双方关系,由所谓的买方申请开立信用证,所谓的卖方向开证行提交伪造的单据骗取银行的信用证付款,之后由欺诈双方分赃后便逃之夭夭。而代价仅仅是开证行中的与开证金额相比微不足道的保证金,现实中大部分银行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实际提交足够保证金开立信用证的概率并不是很高。在没有保证金或只交部分保证金的情况下,会出现买卖双方合伙欺诈银行,主要方式有:利用“打包放款”、“押汇贷款”,或买方假装破产等欺诈形式。而在整个欺诈过程中,如果欺诈双方卷走的是议付行的付款或贴现行等融资银行的融资款项,作为开证人担保人的开证行,仍有义务向议付行和融资行偿还款项,而成为实际的受害人。
(六)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合谋的信用证欺诈
这类诈骗表现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勾结,签发“软条款”信用证,欺诈受益人,或者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经办人相勾结,以假合同诈取开证行信用证下款项的信用证欺诈。因为有开证行的参与,其欺诈成功的可能性较大,对受益人的欺诈极大,其常表现为“软条款”信用证欺诈。
二、信用证欺诈的规避
针对各受欺诈的行为主体,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一)开证申请人的规避
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进口商)是信用证的最终付款人,其作为进口商面临的最大欺诈是付款后收到残、次货物甚至收不到货物,因此进口商应作如下防范。
1.做好资信调查。在现代商务活动中,商业风险无处不见,尤其是在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业务中,商业欺诈更是屡见不鲜。这就要求从事国际商务活动的当事人要保持高度警惕,在做出重大商业决策前对商业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了解,以避免无谓的损失。可以通过贸促会驻外机构、中国银行驻外办事处或外国合作银行、协作律师事务所和协作调查机构等渠道,对外商在当地注册情况、实际办公情况、通讯情况及银行信用情况进行了全方位的调查,并建立完备的供方档案,以供今后查询。总之,进口商在交易前的谨慎行事能有效地防范和减少信用证欺诈的发生。
2.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进口商尽量使用F组贸易术语(如:FCA、FAS、F0B等)。力争己方对船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的选择权,对于进口商来说,选择F组贸易术语能将租船订仓、货物保险的选择交易权控制在自己手中,一方面进口商可以选择自己熟悉的信誉良好的船公司送货,避免与“皮包公司”性质的船东打交道,同时要注意不租订老船、旧船,选用适宜于货物特性的船型,以便确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的安全。另一方面进口商还可以派人到装货港口检查和核对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杜绝卖方在货物方面的欺诈。
3.严谨签约交易合同,采用有利于己方的信用证方式。为了防范那些“骗子公司”,我们在进出口业务中可采取签订严谨详细的合同来限制对方,如在合同中要订立品质条款、检验条款、索赔条款、信用证条款等。进口商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要求对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质检证书等提出明确而具体的要求,防止出口商针对漏洞提交不符合合同的单据而符合信用证的单据。严格审查单据对于出口商来说尤为重要,不仅仅是在发现单证不符合时可以拒付,更重要的是在出口商恶意欺诈的情况下,以单据的不符点拒付货款,减少或避免损失的发生。
此外,在信用证开立上,采用不开可转让信用证,避免使用自由议付信用证,要明确订立信用证条款的内容。如在金额巨大的成套设备买卖中、在分批交货的贸易中,进口商应力争使用循环信用证,用此方法规避风险。一般情况,欺诈者当然会反对使用循环信用证,因为这种方式可使最终的付款发生在设备妥善安装或各批货物交完之后因,而可保证出口商提供货物的质量达到信用证的要求。
(二)受益人的规避
信用证的受益人是出口商,为了能及时收回货款,应采取以下措施:
1.慎重订立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信用证条款。出口商为了防止进口商利用信用证“软条款”对其进行欺诈,在订立信用证条款时候应当慎重,一旦遇到“软条款”,要立即要求修改信用证条款。比如信用证的装运日期和有效期限之间应有一定的时间间隔,该时间间隔不宜太长,也不宜太短。间隔太长时,特别容易造成受益人还未交单,而货已到目的港,进口商易与承运人勾结,先行将货物提走,而拒付货款。间隔太短时,受益人从(装船)发货取得单据到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时间就短,有可能造成交单时间上的紧张,或在有效期限内无法交单,从而造成修改信用证等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应根据具体情况审核信用证的装运期限和有效期限,必要时应建议或要求开证申请人修改。一般情况下,信用证的装运日期和有效日期之间的间隔约为10~15天,除非信用证有特别规定。
2.严格审核信用证,认真制作单据。出口商在收到银行交来的信用证之后,应当比照买卖合同全面审核,以防假冒信用证或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有“软条款”。同时,对信用证所要求的一系列单据应当认真制作,保证单证之间以及单单之间的严格相符,以免给对方造成拒付的机会。
3.正确选择国际贸易术语。为防止信用证欺诈,作为出口商应尽量使用CIF,力争己方对船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的选择权,由于由出口商安排货物的运输,指定运输公司,买方与船方或货运代理勾结的可能性较小,有利于避免欺诈。如果采用了FOB(离岸价)或CFR价格条件,则由进口商来办理货物保险,那么出口商掌握的货物权益将是不完整的。出口商交货后,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失,因为出口商办理保险,万一买方不能信守合同,拒绝接受单据、拒绝付款,则运输途中的损失出口商可以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
4.出口商可考虑尽量使用保兑信用证。在实际业务中,如果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卖方应坚持采用保兑信用证:进口商不能依出口商所确认的或指定的银行开具信用证;或开证银行与出口商所在地的任何银行无业务往来;或开证银行所在地的政治、经济不稳定;或因契约金额大,超出开证银行一般业务的支付能力等;或进出口商所处地理位置遥远,进出口商所在地的法律及有关规定有特殊之处,再加上商业习惯和作法不同等。这样做对出口商来讲可保证安全收汇,因为保兑信用证明确表示保兑银行直接向受益人负责,即保兑银行系第一付款人。换言之,当受益人向开证银行要求付款时,被开证银行拒绝后,保兑银行充当和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保障了受益人的权益。
5.出口商要充分认识到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积极主动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是一国政府为支持和鼓励本国出口而设立的以国家基金为后盾的政策性保险,由国家充当保险人。它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为执行本国的产业和外贸政策服务。出口商在货物出口后,因进口商的商业信用风险(如破产、拒绝付款或拒绝提货)而履行义务,或因进口国的政治风险(如进口管制、外汇管制、债务危机以及战争、内乱等原因)造成出口商无法收到货款,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将对出口商的损失予以补偿。为适应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我国于1988年由国务院委托中保集团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1995年中国进出口银行也开办此项业务。
(三)银行的规避
对于信用证欺诈的防范,银行在其中起着关键的作用,有效地发挥银行的把关作用,不仅对于买卖双方有好处,对于银行来说,意义也很重大,因为近几年来,国际上的信用证欺诈,针对银行的欺诈占信用证欺诈总金额的29%,因此银行业也越来越重视对信用证欺诈行为的防范,银行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措施加以防范:
1.要树立付款责任的风险意识。银行作为信用证的开证行、通知行、议付行、保兑行,都应明确自身的责任和义务,为客户提供有效、周到的服务。作为通知行在收到信用证之后必须核对签字或密押,确定真实无疑,杜绝假冒信用证。银行作为议付行时,如果不能确定信用证中是否有欺诈行为时,应推迟放款,先取得开证行的承兑或取得保兑行的保兑后再放款,则可避免因自身的工作失误而导致的损失。慎重决定是否成为交易双方的保兑行,因为保兑行对信用证一经保兑,其地位相当于开证行,即保兑银行系第一付款人。
2.要加强对开证环节的审核,加强对企业客户资信的调查。在具体实施方面,银行可以通过建立客户开证档案,认真统计这些客户以往开立信用证的情况,也可以通过运用自身广泛的分支机构和网点以及灵活、快捷的信息系统获取掌握影响企业资信变化的各种因数和其资信的最新状况。
3.选择资信良好的银行作为业务伙伴。信用证付款是通过银行间的国际业务网络实现的,银行本身的信誉良好以及银行之间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无疑会便利信息的及时传递,便利银行之间合作打击信用证欺诈行为。
三、结语
近年来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案件频频发生,这不仅给被欺诈方造成了严重的损失,而且破坏了正常国际贸易、国际经济秩序,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和中国加入WTO,国际贸易往来日趋频繁,信用证支付方式将会被越来越多地使用,与此同时信用证欺诈行为也会越来越多并且防不胜防。如果不能充分认识到信用证欺诈问题的严重性,不果断地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作为世界上经济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的中国很快就会成为信用证欺诈行为的主要受害国。因此,全面地了解和掌握信用证业务和信用证欺诈的对策,对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支付结算的顺利进行,对建立公开、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都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而这些需要信用证的各有关当事人,特别是诚实的贸易商和进出口方银行以及各国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赵景深.信用证欺诈问题研究[A].吉林大学,2006,(10).
[2]杨一适.信用证欺诈的认定与类型[J].商务周刊,2007,(5).
[3]刘宏宇,王伯仁.规避国际贸易风险的几点对策[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6,(6).
[4]周一敬.国际贸易操作规范与风险规避及案例分析[M].延边大学出版社,2004.
作者简介:聂洪臣(1974-),男,黑龙江牡丹江人,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经贸系教学主任,讲师,英国MBA,研究方向:国际贸易、经济学等双语教学;张云昌(1975-),男,黑龙江牡丹江人,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经贸系讲师,硕士,研究方向:国际贸易、经济学、财政金融。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规避;船东;银行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69(2007)09-0057-03
信用证结算是国际贸易活动中最广泛使用的一种结算方式,世界上大多数的国际贸易均采用信用证的结算方式,据统计,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贸易额占世界贸易额的90%以上,目前我国70%以上国际贸易结算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主要由于其属于银行信用,非商业信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商之间的信用危机,大大降低交易风险,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备受青睐。但实际上无论对出口商、还是对进口商来说,使用信用证结算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面对信用证结算的风险,如何认清欺诈行为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已经成为迫切解决的全球性问题。
一、信用证欺诈主要类型
信用证欺诈从理论上讲是在信用证交易过程中的当事人,就信用证本身及信用证交易中的某个环节,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从而使相对人遭受财产损失或使其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并使自己从中获取不法利益的不法行为。就其种类来说,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做出不同的分类。从欺诈行为的主体分析,信用证欺诈有受益人谋划的信用证欺诈、开证申请人谋划的信用证欺诈、银行谋划的欺诈、受益人和船东合谋的信用证欺诈、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合谋的信用证欺诈以及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合谋的信用证欺诈六种类型。
(一)受益人谋划的信用证欺诈
受益人进行的欺诈,是信用证欺诈中最常见的欺诈方式,受益人欺诈一定要通过伪造单据来实现,即单据欺诈。单据欺诈是指受益人向银行提交的单据中,有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的情形,其目的是通过提交与信用证要求相符的单据,欺诈开证行、通知行和开证申请人等,不正当地获得信用证下的货款。受益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有以下几种形式:伪造全套单据、受益人在单据中作欺诈性陈述、伪造部分单据信用证欺诈。
(二)开证申请人谋划的信用证欺诈
在国际贸易中,开证申请人即买方的目的主要是通过支付一定的款项,获得自己需要的产品,但是总会有一些买家想少付款或不付款,因此就出现了开证申请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开证申请人伪造、变造信用证的欺诈、买方开证时在信用证的条款中加入“软条款”、“可转让信用证”欺诈、开证申请人利用1/3提单的欺诈。
(三)银行谋划的欺诈
信用证因银行的介入而使商业信用转变为银行的信用,在人们的心目中银行的信用是可靠的、令人放心的,而在国际贸易中某些银行正是利用人们对银行的信用,自谋欺诈。这种银行的欺诈一般发生在发展中国家或名气小的银行,因为世界上有名的银行靠的是客户对银行信用的信任,不会为了一点小利做出影响银行信用的欺诈行为。
(四)受益人与船东合谋的信用证欺诈
这种欺诈和以下两种欺诈都称为混合欺诈或合谋欺诈,受害人为银行或开证人。这种欺诈中因为有受益人和船东共同操作,增加了欺诈人实施欺诈行为的方便程度,对被欺诈人的危害性和危险性更大。其主要表现为:伪造单据欺诈;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欺诈;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欺诈。
(五)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合谋的欺诈
这类诈骗表现为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相互勾结,或编造虚假,或根本不存在的买卖双方关系,由所谓的买方申请开立信用证,所谓的卖方向开证行提交伪造的单据骗取银行的信用证付款,之后由欺诈双方分赃后便逃之夭夭。而代价仅仅是开证行中的与开证金额相比微不足道的保证金,现实中大部分银行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实际提交足够保证金开立信用证的概率并不是很高。在没有保证金或只交部分保证金的情况下,会出现买卖双方合伙欺诈银行,主要方式有:利用“打包放款”、“押汇贷款”,或买方假装破产等欺诈形式。而在整个欺诈过程中,如果欺诈双方卷走的是议付行的付款或贴现行等融资银行的融资款项,作为开证人担保人的开证行,仍有义务向议付行和融资行偿还款项,而成为实际的受害人。
(六)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合谋的信用证欺诈
这类诈骗表现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勾结,签发“软条款”信用证,欺诈受益人,或者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经办人相勾结,以假合同诈取开证行信用证下款项的信用证欺诈。因为有开证行的参与,其欺诈成功的可能性较大,对受益人的欺诈极大,其常表现为“软条款”信用证欺诈。
二、信用证欺诈的规避
针对各受欺诈的行为主体,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一)开证申请人的规避
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进口商)是信用证的最终付款人,其作为进口商面临的最大欺诈是付款后收到残、次货物甚至收不到货物,因此进口商应作如下防范。
1.做好资信调查。在现代商务活动中,商业风险无处不见,尤其是在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业务中,商业欺诈更是屡见不鲜。这就要求从事国际商务活动的当事人要保持高度警惕,在做出重大商业决策前对商业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了解,以避免无谓的损失。可以通过贸促会驻外机构、中国银行驻外办事处或外国合作银行、协作律师事务所和协作调查机构等渠道,对外商在当地注册情况、实际办公情况、通讯情况及银行信用情况进行了全方位的调查,并建立完备的供方档案,以供今后查询。总之,进口商在交易前的谨慎行事能有效地防范和减少信用证欺诈的发生。
2.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进口商尽量使用F组贸易术语(如:FCA、FAS、F0B等)。力争己方对船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的选择权,对于进口商来说,选择F组贸易术语能将租船订仓、货物保险的选择交易权控制在自己手中,一方面进口商可以选择自己熟悉的信誉良好的船公司送货,避免与“皮包公司”性质的船东打交道,同时要注意不租订老船、旧船,选用适宜于货物特性的船型,以便确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的安全。另一方面进口商还可以派人到装货港口检查和核对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杜绝卖方在货物方面的欺诈。
3.严谨签约交易合同,采用有利于己方的信用证方式。为了防范那些“骗子公司”,我们在进出口业务中可采取签订严谨详细的合同来限制对方,如在合同中要订立品质条款、检验条款、索赔条款、信用证条款等。进口商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要求对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质检证书等提出明确而具体的要求,防止出口商针对漏洞提交不符合合同的单据而符合信用证的单据。严格审查单据对于出口商来说尤为重要,不仅仅是在发现单证不符合时可以拒付,更重要的是在出口商恶意欺诈的情况下,以单据的不符点拒付货款,减少或避免损失的发生。
此外,在信用证开立上,采用不开可转让信用证,避免使用自由议付信用证,要明确订立信用证条款的内容。如在金额巨大的成套设备买卖中、在分批交货的贸易中,进口商应力争使用循环信用证,用此方法规避风险。一般情况,欺诈者当然会反对使用循环信用证,因为这种方式可使最终的付款发生在设备妥善安装或各批货物交完之后因,而可保证出口商提供货物的质量达到信用证的要求。
(二)受益人的规避
信用证的受益人是出口商,为了能及时收回货款,应采取以下措施:
1.慎重订立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信用证条款。出口商为了防止进口商利用信用证“软条款”对其进行欺诈,在订立信用证条款时候应当慎重,一旦遇到“软条款”,要立即要求修改信用证条款。比如信用证的装运日期和有效期限之间应有一定的时间间隔,该时间间隔不宜太长,也不宜太短。间隔太长时,特别容易造成受益人还未交单,而货已到目的港,进口商易与承运人勾结,先行将货物提走,而拒付货款。间隔太短时,受益人从(装船)发货取得单据到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时间就短,有可能造成交单时间上的紧张,或在有效期限内无法交单,从而造成修改信用证等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应根据具体情况审核信用证的装运期限和有效期限,必要时应建议或要求开证申请人修改。一般情况下,信用证的装运日期和有效日期之间的间隔约为10~15天,除非信用证有特别规定。
2.严格审核信用证,认真制作单据。出口商在收到银行交来的信用证之后,应当比照买卖合同全面审核,以防假冒信用证或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有“软条款”。同时,对信用证所要求的一系列单据应当认真制作,保证单证之间以及单单之间的严格相符,以免给对方造成拒付的机会。
3.正确选择国际贸易术语。为防止信用证欺诈,作为出口商应尽量使用CIF,力争己方对船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的选择权,由于由出口商安排货物的运输,指定运输公司,买方与船方或货运代理勾结的可能性较小,有利于避免欺诈。如果采用了FOB(离岸价)或CFR价格条件,则由进口商来办理货物保险,那么出口商掌握的货物权益将是不完整的。出口商交货后,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失,因为出口商办理保险,万一买方不能信守合同,拒绝接受单据、拒绝付款,则运输途中的损失出口商可以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
4.出口商可考虑尽量使用保兑信用证。在实际业务中,如果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卖方应坚持采用保兑信用证:进口商不能依出口商所确认的或指定的银行开具信用证;或开证银行与出口商所在地的任何银行无业务往来;或开证银行所在地的政治、经济不稳定;或因契约金额大,超出开证银行一般业务的支付能力等;或进出口商所处地理位置遥远,进出口商所在地的法律及有关规定有特殊之处,再加上商业习惯和作法不同等。这样做对出口商来讲可保证安全收汇,因为保兑信用证明确表示保兑银行直接向受益人负责,即保兑银行系第一付款人。换言之,当受益人向开证银行要求付款时,被开证银行拒绝后,保兑银行充当和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保障了受益人的权益。
5.出口商要充分认识到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积极主动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是一国政府为支持和鼓励本国出口而设立的以国家基金为后盾的政策性保险,由国家充当保险人。它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为执行本国的产业和外贸政策服务。出口商在货物出口后,因进口商的商业信用风险(如破产、拒绝付款或拒绝提货)而履行义务,或因进口国的政治风险(如进口管制、外汇管制、债务危机以及战争、内乱等原因)造成出口商无法收到货款,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将对出口商的损失予以补偿。为适应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我国于1988年由国务院委托中保集团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1995年中国进出口银行也开办此项业务。
(三)银行的规避
对于信用证欺诈的防范,银行在其中起着关键的作用,有效地发挥银行的把关作用,不仅对于买卖双方有好处,对于银行来说,意义也很重大,因为近几年来,国际上的信用证欺诈,针对银行的欺诈占信用证欺诈总金额的29%,因此银行业也越来越重视对信用证欺诈行为的防范,银行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措施加以防范:
1.要树立付款责任的风险意识。银行作为信用证的开证行、通知行、议付行、保兑行,都应明确自身的责任和义务,为客户提供有效、周到的服务。作为通知行在收到信用证之后必须核对签字或密押,确定真实无疑,杜绝假冒信用证。银行作为议付行时,如果不能确定信用证中是否有欺诈行为时,应推迟放款,先取得开证行的承兑或取得保兑行的保兑后再放款,则可避免因自身的工作失误而导致的损失。慎重决定是否成为交易双方的保兑行,因为保兑行对信用证一经保兑,其地位相当于开证行,即保兑银行系第一付款人。
2.要加强对开证环节的审核,加强对企业客户资信的调查。在具体实施方面,银行可以通过建立客户开证档案,认真统计这些客户以往开立信用证的情况,也可以通过运用自身广泛的分支机构和网点以及灵活、快捷的信息系统获取掌握影响企业资信变化的各种因数和其资信的最新状况。
3.选择资信良好的银行作为业务伙伴。信用证付款是通过银行间的国际业务网络实现的,银行本身的信誉良好以及银行之间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无疑会便利信息的及时传递,便利银行之间合作打击信用证欺诈行为。
三、结语
近年来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案件频频发生,这不仅给被欺诈方造成了严重的损失,而且破坏了正常国际贸易、国际经济秩序,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和中国加入WTO,国际贸易往来日趋频繁,信用证支付方式将会被越来越多地使用,与此同时信用证欺诈行为也会越来越多并且防不胜防。如果不能充分认识到信用证欺诈问题的严重性,不果断地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作为世界上经济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的中国很快就会成为信用证欺诈行为的主要受害国。因此,全面地了解和掌握信用证业务和信用证欺诈的对策,对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支付结算的顺利进行,对建立公开、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都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而这些需要信用证的各有关当事人,特别是诚实的贸易商和进出口方银行以及各国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赵景深.信用证欺诈问题研究[A].吉林大学,2006,(10).
[2]杨一适.信用证欺诈的认定与类型[J].商务周刊,2007,(5).
[3]刘宏宇,王伯仁.规避国际贸易风险的几点对策[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6,(6).
[4]周一敬.国际贸易操作规范与风险规避及案例分析[M].延边大学出版社,2004.
作者简介:聂洪臣(1974-),男,黑龙江牡丹江人,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经贸系教学主任,讲师,英国MBA,研究方向:国际贸易、经济学等双语教学;张云昌(1975-),男,黑龙江牡丹江人,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经贸系讲师,硕士,研究方向:国际贸易、经济学、财政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