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者死”的法律文化寻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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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5月16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李昌奎由于求婚遭拒,将同村19岁女子王家红强奸,之后更是残忍的将其与其三岁的弟弟一同杀害,情节极其恶劣。2010年7月15日越难升邵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赎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由于有了“自首”这个量刑情节遂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终审判决。这样一个看似相同但是有着实质区别的两份不同的判决霎时间在被害人家属中和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而2011年8月22日此案件经过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后,情况突然又有了戏剧性的变化,高院认为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定罪准确,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遂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法院终审判决死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9日在宣告上述裁定后,对李昌奎执行了死刑。
  李昌奎的案件过后,此案的一审、二审有再审的戏剧性的变化以及药家鑫案的“音乐系高材生的激情杀人”都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议,在司法的理论界及实务界都掀起了一阵又一阵对于死刑存废问题的热烈争论。在现阶段到底该不该废除死刑,在我国的现阶段国情下是否能够顺利的界定“严格控制死刑,慎重使用死刑”的具体使用界限,“杀人者到底该不该死”就成为了在社会舆论极大发展的现在、司法改革进行到现阶段的一个关键的问题。
  一、我国的传统死刑文化VS西方废除死刑的历史道路
  我国的死刑历史呈现着统治者的专制统治的目的性极强,几千年以来的封建统治使得整个法律制度皆是为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而存在的。所以,在表面上体现出来的是刑罚制度尤其是死刑制度是比西方国家更强烈的随意性与残酷性。从根本上来说,死刑其根本就是为了维护不平等社会阶级统治的最直接的最有效地手段,其根本上也代表了阶级的不平等性。所以也就使得几千年来民众对于死亡的惧怕感强于敬畏感,通俗来说,也就是“怕死”但不怕“别人死”。另一方面,“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的传统道德理观念也是存于民众心中的极高的极强烈的道德标准之一。这也是在我国社会现实中讨论死刑存废问题所无法逃避的问题。
  反观西方,在近代走了一条与中国完全不同的道路。早在18世纪,意大利的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就对死刑是否应该存续进行了极其猛烈地抨击,他倡导的废除死刑的观点在当时引起了法学界关于死刑的存废问题的强烈的争议。而今,自从1764年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问世以来,到2001年12月,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一共有89个,而到了2009年6月30日,在世界上197个国家和地区,已经有96个完全废除了死刑,有34个国家和地区虽保留了死刑但近10年并无死刑执行案例,有9个国家只针对特定情况(如叛国或战犯)才使用死刑,只剩下58个国家和地区仍保留死刑制度,其中包括美国、中国、日本等经济地位居世界前列的国家。总体来说统一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已经达到了世界过节和地区总数的70%之多。
  西方国家得以废除死刑的基本的两点原因就是民意所向以及执政当局的政治领导意图。而其中民众对于死刑废除的接受程度的普遍与深切是令我们诧异的也是我们所不能接受的,而恰恰也是欧洲国家得以顺利废除死刑的最根本的力量所在。
  二、中西方死刑历史文化之对比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刑罚史可谓是十分的久远,可我们在死刑文明的进步中却仍然扮演着野蛮的角色,从文化历史方面或许可以解答一二。
  (一)中西方政治历史对死刑文化影响之比较
  在中国古代的封建社会,君主专制为死刑的残酷与滥用提供了最终依据。死刑成为了封建君主维护自己封建王朝的有力筹码、也是威慑社会、镇压动乱的必要手段。在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死刑的残酷与滥用始终是其最显著的特征。在相对安定的时期,由于人民丰衣足食,社会生活相对稳定,统治者又相对较为清明的情况下,对死刑的适用就会体现出较为和缓的趋势;在社会动荡不安是时期,社会矛盾激化,统治者昏庸无道、残忍荒淫,民不聊生,这时候为了控制日益不安的社会现状,统治者就会利用死刑来惩治犯罪,以期达到威慑之作用。这样一来,以死刑为代表的刑罚体系就会变得残酷繁多。
  而与西方国家的封建时期不同得是,我国的封建社会时期比西方国家的封建时期要长得多,也相对发达得多。并且在封建社会的后期,在西方国家已经成功的发展了工业、手工业等相对少投入高产出的生产方式时,我国清朝仍然实行“闭关锁国”的政策,这就使得民众的思想早已跟不上时代文明发展的步伐。
  在几千年的漫长的封建社会思想的洗礼下,中国人民早已形成了义务本位的法律思想,对于死刑的接受度也比西方要来的容易,使得整个中国的国民性呈现着一种奴性思想。以至于,在我国想要推行废除死刑的改革就较之西方国家有着更加艰难的路要走。
  (二)中西方道德观念对死刑文化的影响之比较
  在中国古代,封建统治阶级为进行思想统治大力推崇儒家文化,使得儒家文化得到极大发展,从而儒家“礼”的思想,“孝”的观念等,始终存在于中国人民的民族文化中,直至今天仍产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
  所谓“礼”,自殷商时期产生而来。原意是指祭祀祖先的仪式。体现了古时人敬天畏天,重视“天命”的基本观念。到了西周时期,周公将“礼”发展为“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表面上意在告知统治者“要使自己的德行與天相配,谨慎的使用刑罚。”但是其本质上仍是封建君主统治人民的工具而已。所谓“出礼入刑”就是西周时期统治者利用“礼”来维护自己统治的最好诠释。直至汉朝,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治国方略,并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伦理道德发展为“三纲五常”的学说理论。这一标准,通过封建统治阶级的极力推崇,使得整个社会从平常的社会生活到法律政治都形成了一种长幼有序、君臣有礼的社会氛围。
  所以对于死刑来说,相对于西方人民的追求公平正义,讲究人权,中国传统几千年的“礼”的观念任然潜移默化的影响着我们,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普遍民众仍有着“义务”本位的思想,而死刑就是犯罪所必须承担的义务。所以,死刑的废除在我国的思想体系下就越发显得“民怨载道”。
  (三)中西方宗教文化对死刑文化的影响之比较
  在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中西死刑文化的差别有很大程度源自于中西方宗教文化的巨大差异。如同尼采就说过的宗教就是“一种特定的生活模式及到的习俗,并使之成为准则,消除人的厌世情绪”,“成为人们位置奋斗、有时甚至献出生命的至善之物”。宗教在人类发展的历史上对人们思想体系的形成、道德标准的确立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位置。
  在古代中国,有三个主要的宗教:佛教、道教、儒教。其对于中国民众国民性的形成有着极其重大的影响。其中儒教、道教从春秋时期开始出现,佛教在东汉之后传入我国。我国的宗教信仰由于封建统治阶级的维护,很大程度上是对儒教以及佛教的推崇及保护。中国儒教是承继于儒家思想而来,如上所述的对中国国民的义务本位的法律思想的形成有着根本性的作用。
  从汉朝开始佛教就成了我国封建王朝维护自己封建统治的“官方宗教”。佛教最基本的教义就是“诸恶莫作,众善奉行”,而信奉佛教的最终目的也就是“普度众生,出离轮回”。意思就是要不作恶,多行善,等到攒够了福报就可跳脱轮回的束缚而立地成佛。从其本质来说,就是佛教的利他思想的体现,也就是说其牺牲自己来成全他人乃至整个社会的内心确信。这就使得,整个社会的民众呈现着一种“吃亏是福”的心态。这样的社会就非常利于统治者的管理。
  相对比来看,古代西方的宗教主要由基督教,天主教等。中西方宗教的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与中国古代的佛教相比,其虽然也有着一定程度上的理他思想,但是这种利他思想却完全不同于佛教。西方宗教讲究的是自我心灵上的洗涤与救赎,所以有了“礼拜”、当进了教堂之后,就把心灵的东西向神述说,以求的自己的的轻松;其二,中国宗教文化教育民众“人之初,性本善”,当你再做善事就可成佛,飞至天宫,从此享受无尽寿命以及无尽的物质享受。但是,西方宗教却相信人自出生就是罪恶的,人人都有罪,都罪该万死,所以要不断的忏悔自己的过错来获得心灵上的救赎。耶稣的形象也就是受苦的形象,其所背负的十字架也就是苦难,也就是其所犯罪责的象征。而耶稣在死后得到了永生,也就得到了神的宽恕;其三,在佛教体系中,佛祖是高于人民,是赐福于行善之人,惩罚有罪之人的之高权力。而基督教则认为上帝是一切的主宰,是要拯救他的百姓,赦免他们的罪孽,令他们做他的儿女。
  从中西方宗教的差异性来看,在死刑的认知上,中国民众认为杀人犯罪之人,为罪有应得,应该以死谢罪以成全自己所犯下不可饶恕的罪孽。而西方宗教确认为,人都是有罪的,而上天应该承担的是宽恕的角色,因为人人都是罪恶的,所以推己及人,任何人都应该有被饶恕的权力。所以对于死刑废除运动在中西方人民心中的接受程度上的差别,从宗教文化的角度也是有迹可循的。
  三、再看李昌奎案——我国应如何废除死刑
  在我国的现阶段的社会背景之下,各种思想仍根深蒂固与人民的心中。虽然现在的国际大环境都已废除死刑,废除死刑从人权,从社会进步的角度来说都是必经之路,但是我们且不可操之过急。废除死刑在我国仍将是一个漫长且艰巨的任务。
  我认为,从“李昌奎案”的教训中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逐步推进“废除死刑”的运动:首先,应当提高民众的法律素养,改变传统观念。这一过程可能会想英国一样需要一个漫长且反复的过程。但我们切不可急切的想要在某个或某些案件上寻求质的突破。其次,在媒体季度发展的今天,为了不再使得公众猜疑更多,议论纷纷,我认为最好的方法就是将所有案件始末全部公诸于众,使量刑的细节不再“神秘化”,尽量使整个案件无丝毫隐瞒。充分保障公众对案件量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例如“李昌奎案”,若司法机关在案件审判阶段的最开始就实行公开处理的原则,量刑依据明明白白,这样就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二审的错误,避免再审改判的尴尬。再次,从立法上说,废除死刑的具体实施进程可以参照西方国家的优秀例子,先从经济犯罪、非暴力犯罪开始,这样民众在观感上就会非常容易接受。从死刑执行的方式来看,我们可以尽量减少死刑执行的数量。出台具体的方案,真正的从条条框框来施行“少杀慎杀”的政策。
  综上所述,我国与西方国家在文化历史上存在較大差异,刑罚的惯性不同,民众接受废除死刑的观念程度更是巨大。所以,在我国社会主义尚处于初级阶段的今天,我们应首先从根本上提高人权意识,改变民众观念,改变政治,经济惯性带来的社会整体的根深蒂固的思想,来从根本上改变我国死刑文化,逐步“废除死刑”,最终以得到“废除死刑”与社会发展的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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